勞務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務公司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務公司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第三十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第三十二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條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勞務公司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望江縣天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望江縣天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條住所:______號。郵政編碼:條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
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數額:200萬元人民幣。持股比例:100%出資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十條股東承諾: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⒓踊蛲七x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經理或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袡嗖殚喒蓶|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蹋
。ǘ┌雌诶U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云渌J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ㄋ模┰诠巨k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部分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全體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绦卸、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攬绦卸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監事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會;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文件;
。ㄋ模┰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各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虿豢煽咕芰κ录率构緹o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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