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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2-12-24 10:04:2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精選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的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的章程精選15篇

        公司的章程1

          第一條 為使公司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天津市《關于發展發起設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見》、《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按發起設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組建,是獨立企業法人。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為: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人民幣 __________萬元。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宗旨:_____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 公司的股本金總額為__________ 元,總股份為股,每股金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六條 本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_____

          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元,折 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元,折 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元,折 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上述股東為發起人,不少于5人,可為企事業法人、社團法人、自然人,發起人出資總額與股本金總額一致)。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份額,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公司章程、規則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及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

          4.當公司依照國家政策法律上市時可優先認購公司發行的股票;

          5.按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終止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按認購股份和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按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

          5.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條 公司股權管理基本規則如下:_____

          1.公司依本章程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細則),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后即繳納股金,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抵作股金的,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3.各發起人股金繳足后,經法定驗 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在30日內召開

          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對公司成立重大事項決策時,對發起人抵作股金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創立大會決定設立公司后,股東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債務、費用負連帶責任,發起人因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對發起人繳足的股份頒發股權證,作為出資憑證和行使股東權利的

          依據。公司股份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按出資比例或出資額承擔公司的風險責任。優先股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享有收益權和優先受償權。

          5.公司股份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6.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額的50%,并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7.股東協議轉讓股份須向公司股權管理辦公室提交轉讓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和資料。股份的無償劃轉須向公司股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原股東同意所持股份無償劃轉的文件。

          8.公司根據發展需要,決定增資擴股,按程序報批后,可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派發紅利股份、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東入股。由董事會制定增資擴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施行。新增、配送、派發、轉增的股份,與首期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責。公司增資擴股間隔時間原則上不低于一年。

          9.公司根據發展需要,決定縮減股份,按程序報批后?捎扇抗蓶|按比例縮股,也可由部分股東按比例縮股,由董事會制定縮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施行?s減股份與減少注冊資本同步,按工商管理機構規定辦理減資手續。

          10.股東可按本章程從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如下:_____(1)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5人;(2)雙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3)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后辦理過戶手續;(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的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信息咨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并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準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并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后,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公司的章程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年月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個人基本信息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九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ㄋ模┮勒辗伞⒎ㄒ幒凸菊鲁痰囊幎ǐ@取股利并轉讓;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岚笝啵

         。ň牛┢渌麢嗬。

          第十二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岚笝;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ㄒ唬┐砣种灰陨媳頉Q權的股東提議時;

         。ǘ┍O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ň牛⿲景l行債券做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ㄊ┬薷耐ㄟ^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 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大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M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ㄊ唬┕菊鲁桃幎ǖ钠渌殭唷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二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麻L、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敹麻L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獬龖斢啥聲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ò耍┕菊鲁毯投聲谟璧钠渌殭。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ǘz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一章 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模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ㄎ澹┣謇韨鶛、債務;

         。┨幚砉厩鍍敽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三條 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份。

          股東簽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4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股東股權事宜,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為第_____章第_____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股東會決議內容。

          現修改為第一章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股東會決議內容。特制定本章程。

          二、原為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_____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現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______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資合同),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資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

          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有限公司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標:___________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元。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

          第九條、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出資: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十條、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一條、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資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主要內容:合資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資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二條、合資期內,合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______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合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的重要報告;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和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資公司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__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董事長由甲方委派。

          第十九條、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二名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______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采用管理機構由董事會領導并對董事會負責的總經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應由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擔任,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總經理的_____為兩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其它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并由董事會任命并應具有適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合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合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四條、合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本、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______發生之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三十七條、合資公司帳務處理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資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購入情況;

          3、合資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三十八條、合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______個月編制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合資各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自產的.折現年限。

          第四十條、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和營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資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雙方在注冊資本金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三條、合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______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和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四十四條、合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的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合資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_____,_____,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十六條、合資公司所需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資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四十七條、合資公司有權對違反和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的有關規定,根據合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合資公司隨著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地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_____和勞動_____等事宜,合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的條件下從實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合資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資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資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甲、乙方一致認為終止合資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資。

          第五十三條、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五十六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結束后,合資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五十九條、合資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六十條、合資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甲乙雙方投資人批準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雙方的投資代表在______簽字。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6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查詢打。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7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ǎ保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ǎ玻┻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ǎ保┱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ǎ玻﹫绦泄蓶|會決議;

         。ǎ常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ǎ担┲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ǎ叮┲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ǎ罚┲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ǎ福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ǎ梗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ǎ保┲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ǎ玻┙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ǎ常⿺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ǎ矗⿺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ǎ罚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ǎ保z查公司財務;

         。ǎ玻⿲Χ、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ǎ常┊敹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準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資產的收購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六十九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七十二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七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七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第八十條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十二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八十三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八十五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八十七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八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

          第九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九十四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其中,董事長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副董事長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九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九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在______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經理提議時。

          第九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掛號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一百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方式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節 獨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xx]102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應當從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中選任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冊會計師。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獨立性向股東大會發表書面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向股東大會出具書面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上述情況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被無故免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應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董事權利外,獨立董事還有權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金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在提交董事會討論前,應當事先經獨立董事認可;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別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對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同意、保留、反對等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時間和本章程規定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充分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或延期討論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和獨立董事應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

          第一百二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議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股東或有利益的機構或個人取得額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設副總經理______名,總會計師一名。公司總會計師為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一百三十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從______提名的監事中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會以會議形式進行表決通過形成有關決議。

          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權限。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注。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委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后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二百零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二條 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股東簽字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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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xx。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ㄒ唬┕蓶|姓名: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ㄈ┏鲑Y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xxx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x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20xx年5月26日

        公司的章程10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公司的章程11

          公司自治主要是股東利用公司章程來實現的,公司章程是股東自我設計治理空間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實現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載體。

          我國《公司法》的修訂帶來了一場“章程的革命”,把公司章程重新定位于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張揚個性,對公司章程作出符合公司實際需要的個性化設計,還章程自治以本來面目。尤其是公司關于內部治理方面的意思自治得到重視,新《公司法》大大擴充了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圍,從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股東訴權的訴諸、股東資格的繼承,乃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對自治理念的追求處處可見。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學基礎:公司契約理論

          公司契約理論認為,公司是合同的產物,“一系列合同的聯結”、“一組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組成的網絡或者稱為合同的聯結體。公司法的作用應該不是強制股東和其他締約人,而是要為他們達成各自的目的提供方便。而且公司法不應該將所有的公司統一為單一模式的治理結構,因為企業的參與者需要建立最有益于公司的結構模式。公司契約理論把公司治理看作契約,在本質上是參與人治和博弈的結果,只有在契約顯失公平時,法律才進行干預以保護實質的公平。

          公司契約理論與公司的私法屬性相結合,它提供了一種私法的視角,將公司看作當事人合約的產物,為反對國家不當干預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公司契約理論實際上認為,公司法人是個人簽訂合約的產物,公司法的功能是承認和保護組成公司個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這就為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了法學上的依據。

          二、章程自治與公司自治的關系

          (一)公司自治是公司法賦予公司的一個本質特征,是公司制度的生命之源。更重要的是,公司自治是實現科學治理結構的前提性條件,正如有學者所說:“如果企業不能真正獨立,企業對自己行為的獨立責任就是一句空話,在此基礎上建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就必然流于形式!惫咀灾蔚闹饕罁袃蓚: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規、規章,它代表的是國家的意志;而章程是靠發起人和股東制定并通過的,他體現了發起人和股東的意志。因此,章程是實現公司自治的重要途徑。

          (二)章程對公司自治的實現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從公司章程的作用來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為準則,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的基本依據。其次,從公司章程的內容來看,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性質、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義務分配等,可以視為公司內部“小憲法”,體現了當事人較強的合意性。再次,從公司章程的效力來看,章程雖然是由發起人制定,是發起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并非單純是發起人之間的協議,它的效力及于公司本身、股東、經營者和其他相關利益主體。公司本身、股東乃至經營管理層都要受到章程的制約,要依照章程行事,當然也依照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同時,各項公司的組織機構也依照章程產生并依照章程運作。最后,公司章程自治法規的性質也說明了公司章程是實現公司自治的重要機制。

          (三)章程自治以公司自治為目的和最終指向。由于現代社會中威脅公司自治的主要力量來自國家權力,但只有以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作為合法性基礎的國家權力才有能力有效地干預公司自治。因此,衡量一國公司自治程度的指標就具體化為該國公司制度法律中強制性規范的數量及其規范事項,也就是公司章程有效選出法律規范,即做出不同于法律給定模式的制度安排的能力,這一過程即為章程自治。通過章程自治,股東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充分發表意見,從而制定富有個性的適合本公司發展的公司章程,從內部管理機制上排除政府的不當干預,實現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資本運作的正規化,這些都為公司自治的實現創造了條件,因此公司自治是章程自治的目的和最終指向。

          三、《公司法》與公司章程自治的擴張:以“公司股東權益的章程自治”為例

          20xx年10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標志著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在《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條文就多達73處,在數量上充分體現了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在內容上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做出個性化的設計,在涉及股東之間權利義務設置以及公司治理結構權利行使的具體程序上,賦予了公司章程相當大的自治權。下面就以“公司股東權益的章程自治”為例,探討一下章程自治對股東權益的重大影響。

          (一)股東表決權行使規則的章程自治。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體現了資本的本質,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但是,除了資本因素之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往往具有相互信賴的關系,出資的多少并不代表股東對公司貢獻的多少,更不能代表股東對公司實際情況的熟悉與了解程度。因此,為了尊重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對公司內部事務的自治安排,《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一“但是”的.規定是一個飛躍,它跳出了以往“以資論權”的圈子,表決權這個抽象概念不再簡單具體為出資比例了。只要股東們同意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根據對公司經營發展影響、貢獻的大小來劃分表決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能實際上并不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資比例。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公司法》的靈活性,給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權。

          (二)股東收益權的章程自治!豆痉ā返谌鍡l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边@里的“全體股東約定”實際上是涵蓋了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做出個性化設計之意,從而進一步擴大了公司與股東的自治空間。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四款對于股份公司的利潤分配也規定:“股份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痹谑袌鼋洕鷹l件下,貨幣資本、實物資本、權利資本及各種經營資源,因其持有人(包括股東和公司)不同,其對公司的貢獻、對市場的貢獻各不相同。因此,對于“分紅權”、“優先認繳資本權”允許章程自治,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也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

          (三)股東訴權的章程自治!豆痉ā沸略鰞商帡l文規定了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首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根據本條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違反章程的瑕疵,無論是內容瑕疵還是程序瑕疵,股東均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其次,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條說明董事、高管違反公司章程造成股東利益損害的,股東可以依據章程獲得救濟,行使股東訴權,提起直接訴訟。以上條文表明,公司章程已經成為股東起訴的重要依據,為股東提起訴訟提供了理由。

          四、章程自治的理論意義和價值

          現代公司自治的實質,是以社會為本位,法律合理干預下的以真正意義上的股東自治為基礎的法人自治。而章程是股東意志的體現,是實現股東自治的重要工具,能夠通過一系列規則的制定,對股東權益加以固定化和明確化,對侵害股東利益的行為規定責任承擔,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尤其在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章程自治在促進資本運作的規范運行方面的影響也不容忽視。發展市場經濟,離不開合理、高效的公司資本制度。基于此,規制較為寬松的公司資本制度更有利于公司實踐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它要求公司法對某些公司資本規則不做硬性規定,而是將權利賦予公司章程,任由公司自身自由規范。股東的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是復雜的過程,需要大量細致的規則加以規制,章程自治可以在補充公司法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商事運營需要,對公司資本規則加以細化規范,為股東投資和公司資本運作提供具體的規范依據,以保證公司資本運轉的靈活、高效,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

        公司的章程12

        xx市工商局:

          茲有我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前來貴局辦理廣東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為盼。

          此致

        敬禮!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介紹信簡介

          介紹信是用來介紹聯系接洽事宜的一種應用文體,是應用寫作研究的.文體之一。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派人到其他單位聯系工作、了解情況或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時用的函件,它具有介紹、證明的雙重作用。使用介紹信,可以使對方了解來人的身份和目的,以便得到對方的信任和支持。

          它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印好格式的介紹信,用時按空填寫即可:一種是用公用信箋書寫的介紹信。

        公司的章程13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增設分公司,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現變更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由_______擔任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分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

          分公司法人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绦卸率谟璧钠渌殭。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的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由 投資設立,出資方式為:貨幣

          出資時間為:已記載驗資報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下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決定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看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佛女粉絲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任命產生。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后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對外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 章程規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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