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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義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由地方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供維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
(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演變
1996年,民政部印發了《關于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指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救濟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該《意見》還確立了“保障資金由當地各級財政和村集體分擔”的籌資原則,并要求各地要積極試點、穩步推進。
200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社會保障制度的通知》,決定在全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該《通知》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義、目標、總體要求、保障標準和適用對象等問題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2007年8月,民政部宣布全國31個省市已經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1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扶貧辦、民政部、財政部、統計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社會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決定通過探索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農村最低生活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的作用,保障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提高農村貧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和自我發展能力,從而解決溫飽問題并實現脫貧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