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檔案信息如何公開?
案例:2012年10月6日,彭志林向長沙縣國土資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取本組村民高細貴建房用地審批信息。11月28日,長沙縣國土資源局以《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集體和個人寄存于檔案館和其他單位的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為由拒絕。后法院判決,長沙縣國土資源局重新予以答復。
>>分析 檔案管理法不是擋箭牌
李廣宇指出,此案例焦點集中在檔案信息的.公開問題。政府信息與檔案之間有一定的前后演變關系。對于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或者存放在行政機關的檔案機構的行政信息,是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是適用檔案管理的法規、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存在一個法律適用的競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將已經移交國家檔案館的信息與存放在行政機關檔案機構的信息加以區分處理,有利于防止行政機關以適用檔案管理法規為借口規避政府信息的公開。本案很好地適用了這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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