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關系”與“勞動關系”
“檔案關系”與“勞動關系”是一回事嗎?
【實務問題】
張樂2008年3月1日和某公司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1年2月28日勞動合同期滿后,張樂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張樂簽收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后離開了公司。由于張樂與公司有一些債務沒有結清,公司沒有為其轉移檔案關系。2012年10月,張樂回到公司,以檔案關系沒有轉移、自己和公司仍然保持著勞動關系為由,要求公司補發一年多的基本生活費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遭到公司拒絕。張樂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問,張樂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檔案關系”與“勞動關系”是一回事嗎?
【法律分析】
張樂的檔案在該公司是否就與該公司保持著事實勞動關系,是本案是與非的關鍵。
對于勞動關系的認定,目前有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系和事實上形成的勞動關系兩種情況。無論是從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系看,還是從事實上形成的勞動關系看,都需要勞動者提供勞動,履行作為勞動者的義務。而人事檔案僅僅作為個人的學習與工作履歷、政治狀況、家庭成員狀況等信息的記錄,無法反映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具體情況,檔案關系和勞動關系不具有完全的對等關系,二者之間不能劃等號。
本案中,張樂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11年2月28日終止,在此后的時間里也沒有為公司履行任何勞動義務。所以張樂認為自己的檔案關系仍然存在公司,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認識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公司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不能及時為勞動者轉移個人檔案屬于違法行為。公司可能會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債務糾紛應通過民事救濟途徑來解決,而不應以扣壓檔案的方式來處理,從而造成了一些不該發生的爭議。這一教訓用人單位應當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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