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審判工作開展情況調研報告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個特殊的社會問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工作,對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新建縣人民法院長堎地區法庭對涉少刑事案件進行大膽探索,建章立制,規范管理,在少年審判方式和幫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績,先后被評為市級和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筆者結合2010年以來新建縣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工作開展的情況,對受理的案件及工作做法進行了調查分析,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對策提出自己的粗淺見解。
近四年少年刑事審判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基本情況。2010年至今,該院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5件238人,判處非監禁刑133人,判處非監禁刑率56%。
主要特點。一是暴力傾向突出。從xx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審結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具有明顯暴力脅迫犯罪的特點,主要為搶劫和故意傷害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匕首、彈簧刀、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成為主要作案工具,暴力傾向突出。二是團伙性、偶發性犯罪明顯。團伙作案數量較多,新建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審結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團伙作案所占比例約為62%。在近四年所審理案件中,無論是搶劫、盜竊、故意傷害等都表現為一時沖動,沒有明顯的預謀,偶發性明顯。
因小事發生口角、爭執引發的報復性犯罪突出。通過對新建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調研分析,近四年我縣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搶劫、盜竊、故意傷害、搶奪、尋釁滋事、詐騙、破壞電力設施、妨礙公務、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以報復泄憤為動機的犯罪均不同程度存在,特別是在一些故意傷害案件中大多是因同學之間小事發生糾紛,事后一方覺得自己吃虧太沒有面子,找另一方算帳而引發傷害行為導致犯罪。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不高,多集中在初中文化,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文化的有86人,約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2.3%。
在校學生犯罪比較突出。新建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34人犯罪案件中有31人為在校學生,所占比例約為26%。
未成年人犯罪以留守學生和單親孩子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上升趨勢明顯。新建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19人犯罪案件中,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數為53人,約占44.5%,16-18周歲的未成年人數為66人,約占55.5%。
判處緩刑的少年犯再次犯罪率呈上升趨勢。近年來,未成年人被判處緩刑的再次犯罪或者被行政處罰被撤銷緩刑的概率上升。
少年刑事審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機構。新建縣人民法院長堎地區法庭擔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任務,選配了政治素質優秀、審判業務精通的5名法官從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五位法官學歷均為本科及以上學歷,受過良好的法學教育,這為少年審判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堅強的隊伍保障。同時,新建縣人民法院還從縣婦聯、學校等單位聘請了3名人民陪審員,參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
挖掘審判資源,突出庭審效果。探索懲教結合新路子,把維權活動貫穿于刑事審判全過程,全方位的'開展維權工作。
一是注重庭前調查。開展庭前走訪被告人的學校、家長、親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會主任,了解情況,做到了“三查明”,既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平時表現、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圍生活環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認識和態度。并把這些內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表》中,作為第一手資料,從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脈絡,摸清其犯罪的癥結,確保在庭審中有的放矢地對少年犯進行教育和挽救。
二是有的放矢,搞好開庭審理。針對部分家庭經濟困難和個別法定代理人自我保護意識差,無錢請律師做辯護人或無視其子女的辯護權益的青少年,均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三是大膽適用非監禁刑,重視回訪。在審判工作中,對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不大,一時失足的被告人,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有監管條件的,大膽適用非監禁刑。2012年5月,新建縣人民法院對西山文武學校的5名參與搶劫四次的未成年人學生均適用了緩刑。該5名學生脫離父母管教,法律意識淡薄,其犯罪具有偶發性,且該五名學生均具有較強的可塑性,判處緩刑后繼續回學校接受教育,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是著眼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罪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重視判后延伸。為了達到審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年來,先后共選派法律知識過硬、司法業務能力強的3名法官擔任轄區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具體負責所任學校的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巡回教育,就地以案講法。
少年審判存在的主要難題
法定代理人出庭率低。通過對近四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調研,顯示在未成年被告人中,單親和留守孩子的總和年均占到未成年人罪犯總數的96%,這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因在外務工不能脫身或是對子女的問題漠視麻木,致使四年來平
均出庭率低于60%。
回訪幫教工作受到經費等因素的制約。由于財政保障機制的缺乏,當前的回訪幫教工作僅局限在判處緩刑的未成年罪犯范圍,并且也不能做到對全部未成年罪犯的跟蹤回訪;同時對少數判處監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回訪工作未能開展,對這些未成年罪犯在監禁場所的改造情況無法掌握。
與外地公安機關協調難。對被判處緩刑的外地未成年罪犯按法律規定應由罪犯住所地公安機關執行,但執行通知書送達后,一般外地公安機關很少回執新建縣人民法院。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難。新建縣人民法院在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經常遇到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主觀惡性大,社會危險性大的暴力型犯罪,但是因其未滿14周歲,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放縱了犯罪。
意見和建議
進一步加強緩刑適用和回訪工作。加大適用緩刑的力度,便于失足青少年盡快融入社會、適應社會;強化回訪幫教工作,擴大回訪對象的范圍。
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發現普遍性或需提請注意的問題,有針對地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的開展。
拓展司法保護范圍。增加對法律援助的投入,合理設置關押場所和少年法庭,對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減少使用羈押強制措施,探索實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
改進現有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庭的設置,使審判環境更具人性化。借鑒“圓桌審判”方式,最大限度減輕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懼和抵觸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點,充分體現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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