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調研報告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組辦公室《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題調研工作的通知》精神,F就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質量安全方面突出問題的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研內容:
1.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
2.工程建設實施中質量低劣、安全隱患問題嚴重等問題。
二、調研項目:
1.水利建筑,關系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的防洪、水庫除險加固、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中央和地方投資項目。
3.擴內需項目和地方重點工程項目。
4.其他建筑項目。
我市工程招投標工作和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招投標方面:
1.有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不高
目前,我市上還存在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為承擔項目而
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無理要求的現象,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據項目法人反映,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存在工作態度傲慢、工作不主動,項目服務質量不高,收費偏高等不良現象。
2.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脫節
工程施工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過程是工程建設階段不可分割的2部分,但二者在實踐操作中卻存在脫節問題。一方面,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編制主要由招標代理機構完成,而招標代理機構缺乏施工整個管理過程的經驗;另一方面,承包合同管理主要由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單位又沒有參與招標工作,造成了招標工作與合同管理不同一個主體,沒有連續性,形成了脫節,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是不利的。
3.存在掛、靠投標的不良現象
目前,我市建筑市場還存在一些私人工頭靠掛靠公司,以公司名譽進行參與工程投標的現象。同時,也存在一些建筑公司,專門靠他人來掛靠,從中收取一定管理費以賴生存的現象。由此衍生出的間題是:一旦中標,原投標書承諾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施工員、安全員等被偷偷更換,造成個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遲遲不到位,不能有效地履行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質量與安全的管理職能。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不及時到位,將給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很多麻煩和困難,讓保證工程施工質量與安全打了折扣并存在隱患。
四、改進建議
1.依法招標。
為保證我市工程招標代理工作公正、客觀、有效地進行,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以及工作開展情況、收費標準及依據、單位信譽等基本情況的跟蹤等。加強對工程招投標活動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的監督,主要是對招投標活動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串通招投標、歧視排斥投標、違規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監借,督促和檢查工程各項目單位按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完成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2.熟悉文件合同。
項目法人及監理單位有關管理人員要重視并及時熟悉招標文件和施工有關合同,必要時專門成立合同管理小組,組織合同學習,才能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盡快地履行管理職責,
盡量減少合同管理工作的問題,減少因工程合同變更和索賠帶來的麻煩,使工程施工合同與原來招標文件沒有實質性差異,基本符合招標階段要求達到的目的。
3.出臺政策。
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出臺相關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整頓內建筑市場,杜絕掛、靠投標的不良現象。招標投標管理站將中標的施工單位在投標中承諾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是否及時到位作為一項重要的信用內容進行實地考核,對原則上違反原投標承諾的、沒有派遣施工主要管理人員常駐施工現場管理的、實際存在掛靠現象的施工單位采取限時限制參加投標或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并予以通報,以維護招標投標工作的合法性和嚴肅性,為確保我市工程施工質量與施工安全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質量安全方面:
通過本次專項調研工作后我們認為,建設工程項目是一種特殊產品,它的質量水平高低事關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制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必須從體制機制完善的角度進行考量,正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從政府監管層面看,作用發揮尚不充分
我市建筑質量安全機構權威性的不足對監管職能的`發揮造成一定影響。同時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及對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檢查的形式、內容、方法、手段與當前建設工程規模大、標準高、分布散、專業性強的情況尚有一定距離。
2.從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看,責任意識需加強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公司。建設單位是建設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但少數建設單位考慮較多的是經濟利益和工程進度。個別單位“低價中標”后,往往是盡可能的節省建設成本,忽視安全質量投入、壓縮工程造價、降低使用建材的標準、隨意壓縮工期、分包轉包給施工單位時不注重對方的資質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設項目的安全和質量。個別建設工程招投標后不按有關價格規定簽訂監理合同,不顧成本壓低監理價格。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應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由于監理方受聘于建設單位,處于弱勢地位。同時監理人員的待遇較低,人才流失嚴重,技術能力不強,造成一些建設項目中的監理單位難以對工程實施有效的監管,無法發揮監理應有作用。同時,現行市場準入制度由于缺乏統一的管理和嚴謹的規范操作,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效性。
3.從關鍵環節看,竣工驗收管理需完善
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第78號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全國建設工程于2000年4月開始實施備案管理,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不利于嚴格按照規范標準開展此項工作。
六、改進建議
進一步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應著力于抓源頭、抓事前、抓控制,在當前城市建設大發展的背景下,須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的監管,建立責任追究制,同時積極探索建立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新的體制和機制。
(一)制定實施細則,增加法規執行的操作性
改革開放以來,圍繞建設工程管理,我國已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和增補、修訂了大量的技術標準,但從實際情況看,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法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議有關方面根據“建筑法”,抓緊制訂有關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行政法規,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工程質量行為責任制等納入法制軌道。同時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引用技術標準中有關強制性條款和專門的標準化機構或社會組織制定發布的技術標準,實行“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
(二)充實管理機構,提升政府監管的權威性
在當前建設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監管程序較為復雜的大背景下,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的監管職能只能加強而不能削弱。就我市而言,主管部門的工作地位、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應與全市、我市的建設狀況相匹配。
(三)完善問責機制,強化質量安全主體的責任性
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控制是建設項目的核心,是決定工程建設成敗的關鍵。通過本次調研工作,建議市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強對質量安全責任各方主體行為的監管,特別是對建設單位這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核心責任主體的監管,重點抓好建設單位責任制的制定、實施和完善,強化其社會責任意識,不間斷的開展誠信建設。同時改進監管方式,抓住招投標、建材質量、監理等重點方面進行強化管理。“建筑法”、《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建議市有關方面制定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主體進行制約的具體操作性實施細則,明確權力義務,細化責任標準,對壓縮工期、降低建設標準、使用劣質建材、監理不作為等情況盡快明確處罰措施,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以上報告,如有不妥,請批評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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