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管理制度25篇[精華]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總則
1. 為了保障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所有校車及校車駕駛員,以及其他相關管理人員。
二、校車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2. 駕駛員應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不得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
3. 駕駛員在行車前應檢查車輛各項設備是否完好,如有問題應及時上報維修。
4. 駕駛員應保持車輛內外整潔,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和消毒。
三、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遵守乘車紀律,不得在車內嬉戲打鬧,不得隨意開關車門和窗戶。
2. 學生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上下車,不得在車內等待或逗留。
3. 學生應攜帶好學生證或乘車卡,以便駕駛員和管理人員核實身份。
4. 若遇緊急情況,學生應保持冷靜,聽從駕駛員和管理人員的指揮。
四、校車運行管理
1. 校車應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行車路線或提前、延后發車時間。
2. 校車在運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志,確保行車安全。
3. 若遇惡劣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學校應及時調整校車運行計劃,并通知學生和家長。
五、校車安全檢查與維護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設備齊全。
2.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學校應及時組織維修,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3. 學校應建立校車維修檔案,記錄每次維修的時間、內容和結果。
六、事故處理與應急預案
1. 若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報警并通知學校,同時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2. 學校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力量趕赴現場,妥善處理事故。
3. 事故發生后,學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學校負責解釋和補充。
2. 本制度的修改和廢止,需經學校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為了確保校車運行的安全,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參與校車運營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
二、校車安全管理原則
1. 安全第一:校車安全管理應始終把學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確保校車運行的每一環節都符合安全標準。
2. 預防為主:加強校車安全預防工作,提高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3. 責任到人:明確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確保每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校車安全管理措施
1. 校車駕駛員管理
(1)校車駕駛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和從業資格,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核,方能上崗。
(2)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不酒駕、不疲勞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3)駕駛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2. 學生乘車管理
。1)學生應按照學校規定的乘車時間和地點上下車,不得隨意更改。
(2)學生在乘車過程中應聽從駕駛員的指揮,不得在車內打鬧、嬉戲,確保乘車秩序。
。3)學生應愛護校車內的設施,不得損壞或亂涂亂畫。
3. 校車安全管理監督
(1)學校應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小組,負責監督校車運營情況,確保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
。2)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3)加強家校溝通,定期向家長通報校車安全情況,共同維護學生的乘車安全。
四、應急預案
1. 制定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和責任人。
2. 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師生應急處理能力。
3. 在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救援和處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五、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小組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與上級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3. 本制度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修訂和完善。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云夢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明確主體責任,強化監管措施,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涉及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結合本縣校車管理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規定
1.云夢縣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校車公司成立以公司經理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是公司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公司校車的安全管理,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2.公司經理在每年初與校車安全管理員簽訂安全責任狀,校車公司經理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校車服務的學校(幼兒園)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簽訂責任狀。校車公司負責人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做到“環環相扣,無縫監管”。
3.校車公司做好校車運營線路查勘,通過學校了解乘車學生人數及乘車線路、停靠站點、學生上下學時間等數據、信息,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科學地規劃好校車運行路線及?空军c的設置工作。
4.按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制訂校車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明確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崗位職責,切實把各項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保證校車安全有序運行。
5.校車公司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運行情況,通報違規處罰結果,強化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的.安全意識。每季度組織一到二次安全教育培訓,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收集校車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方案,確保整改到位,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校車公司所有校車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校車標牌,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規定時限參加審驗。校車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校車駕駛員資格,隨車攜帶相關證照。嚴格對超速、超員等嚴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7.強化校車維護管理。確定維護時間、維護程序,落實日常維護、季檢、年檢責任,保證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合格。按規定足額購買各類商業保險,并及時交納相關費用。
8.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辦法。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制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的要求,積極配合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 ,并做好運行臺帳記錄。
9.所有校車必須配齊安全防護設備,保證行車安全,遇校車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等不能正常接送學生時,及時調度備用校車接送。
10.建立健全校車各類臺帳。做到一車一檔,包括車輛運行情況、安全技術狀態、保險情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信息等。
11.逐步實現校車管控智能化。加快校車監控系統配備,安裝監控平臺,對校車實行實時動態監控,及時掌握運行動態。
12.及時了解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做好安全防控措施。利用短信平臺、QQ群、電話等渠道做好極端天氣的預警工作,健全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同配合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處置到位。
13.制定好校車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活動的開展。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不斷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必須全天候保持手機暢通。遇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高效、快速、有序地進行處置,保持社會大局穩定。
14.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應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學生在搭乘校車時必須遵守安全守則,在固定位置統一設置校車公示牌,載明校車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行駛路線、停靠站點、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校車在學校上下學生時,學校應當安排專人,在車下引導、指揮,維持秩序,并清點好人數,做好交接工作。落實交通安全教育,組織學生開展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15.校車公司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檢查指導,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二、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管理
1.校車駕駛員必須按《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取得相應校車駕駛資格后,方可駕駛校車。
2.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校車。
3.校車駕駛員要長期堅持做好出車前和收車后的安全自檢工作,應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
4.校車駕駛員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幼兒)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5.隨車照管員應當按《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中規定,認真履職盡責,做好校車運行臺帳記錄。
6.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員、隨車照管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7.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隨車照管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校車公司、校(園)方負責人、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8.每月對駕駛員、隨車照管員進行一次以上安全教育,對交通安全違規駕駛員應進行強化教育。
9.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員、隨車照管員堅決辭退。
三、安全檢查制度
1.加強與學校(幼兒園)聯系,建立共管機制,要求校(園)方督促駕駛員做好校車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一律不得運行。
2.嚴把學期前檢測、季檢、年檢審查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隨時抽查三角木、消火器、警示牌、逃生錘等配備及攜帶情況。
3.定期督查與臨時抽查相結合,加大路面監管力度。嚴查超速、超員等嚴重違法行為,對違規車輛及駕駛員按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罰,限期整改,并每月通報一次。
四、責任追究制度
1.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2.定期落實安全責任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的規章制度及《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執行到位。
3.對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觸犯法律法規的,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總則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上下學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校車安全管理機構
1. 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校車安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2. 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員,負責校車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
三、校車安全標準
1.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安全技術標準,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2. 校車應當配備安全帶、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3. 校車外觀應當整潔,標識清晰,不得擅自改變校車外觀和涂裝。
四、校車駕駛員管理
1.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和技能。
2. 校車駕駛員應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熟悉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 校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酒后駕駛、疲勞駕駛或超速行駛。
五、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乘坐校車,不得隨意更改乘車時間和地點。
2. 學生上車前應當系好安全帶,并在校車駕駛員的指導下有序上下車。
3. 學生在校車上應當保持安靜,不得隨意打開車窗或車門,不得在車內打鬧或亂丟垃圾。
六、校車運行管理
1. 校車運行路線應當合理規劃,避開危險路段和高峰時段,確保學生上下學的安全。
2. 校車運行時間應當準確,不得隨意更改或延誤。
3. 校車在運行過程中應當保持車速穩定,不得超速行駛或急剎車。
七、校車安全檢查與事故處理
1. 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2. 若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八、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校車駕駛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九、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
通過本制度的實施,我們將確保校車安全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為廣大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舒適、便捷的上下學環境。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總則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1. 學校校長是校車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學校應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小組,明確各成員職責,確保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3. 校車司機應持有有效的駕駛證和校車駕駛資格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4. 跟車老師應負責學生的'上下車安全,監督學生乘車紀律,及時處理突發情況。
三、校車安全運行規范
1. 校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要求。
2. 校車行駛過程中,司機應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不酒駕、不疲勞駕駛。
3. 校車應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或停靠站點。
4. 校車在運行過程中,應確保車門關閉緊密,學生不得隨意開啟車門或車窗。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地點乘坐校車,不得提前或延遲乘車。
2. 學生乘車時應保持秩序,不得在車內打鬧、亂扔垃圾或攜帶違禁物品。
3. 學生上下車時,應聽從跟車老師的指揮,有序上下車,不得擁擠或推搡。
4. 學生應妥善保管個人物品,防止物品丟失或損壞。
五、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
1. 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理流程和責任人。
2.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時,司機和跟車老師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學生安全,并及時報告學校。
3. 學校在接到校車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和處理工作。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小組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有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或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我們將確保校車運行的安全可靠,為學生提供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為學校的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總則
為切實保障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校車交通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運營要求
1.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取得校車標牌,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2.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和安全駕駛記錄。
3. 校車運營單位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三、校車駕駛員職責
1.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2. 駕駛員應提前規劃好行車路線,確保按時接送學生。
3. 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使用手機、吸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4. 駕駛員應確保學生在上下車時的安全,協助學生有序上下車。
四、學生乘車要求
1. 學生應提前到達指定地點等待校車,不得在馬路上追逐打鬧。
2. 學生應有序上下車,不得擁擠、推搡。
3. 學生在乘車過程中應遵守交通規則,不得將手、頭等伸出窗外。
4. 學生應愛護校車設施,不得在車內亂涂亂畫、損壞座椅等。
五、校車安全檢查與應急處理
1. 校車運營單位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在行車過程中,如發生突發情況,駕駛員應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3. 如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駕駛員應立即報警并通知學校及家長,積極組織救援工作。
六、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校車運營單位、駕駛員及學生,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于因違反規定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為了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確保學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管理責任
1. 學校應設立專門的校車管理部門,負責校車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校車運行安全。
2. 校車管理部門應制定詳細的校車運行計劃,合理安排校車運行時間和路線,確保學生按時上下學。
3.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標準。
三、校車駕駛員管理
1.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校車駕駛資格,并具備良好的駕駛技能和職業道德。
2. 駕駛員應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確保身體健康狀況符合駕駛要求。
3.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不得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在校車管理人員的引導下有序上下車,不得擁擠、打鬧。
2. 學生乘車時應系好安全帶,不得在車內吃東西、亂扔垃圾等行為。
3. 學生應遵守乘車紀律,聽從駕駛員和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隨意更改乘車路線或下車地點。
五、應急處理
1. 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和責任人。
2. 在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時,駕駛員和管理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學生的生命安全。
3. 學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校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
學校應嚴格遵守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同時,也呼吁廣大家長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校車安全問題,共同為學生的安全出行保駕護航。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上下學途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1. 學校領導應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校車安全管理會議,研究解決校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 學校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校車的基本信息、駕駛員信息、隨車照管人員信息、校車運行記錄等,并定期進行更新。
3. 學校應加強對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校車使用管理
1. 校車應按規定進行年檢和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2. 校車駕駛員應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和從業經歷,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 校車運行時應遵守交通信號,保持車速適中,不超載、不超速、不疲勞駕駛。
4. 隨車照管人員應負責學生上下車的安全,維護車內秩序,確保學生安全乘車。
四、校車安全檢查與監督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校車安全運營。
2. 學校應加強對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3. 學校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校車安全事故的能力。
五、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將有效保障學生上下學途中的`安全,為學生創造一個安全、舒適、和諧的乘車環境。同時,我們也呼吁家長和社會各界人士共同關注校車安全問題,共同為孩子們的安全成長貢獻力量。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總則
本制度旨在確保校車安全運營,保障學生上下學的安全,減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所有校車駕駛員、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
二、校車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具備校車駕駛資格。
2. 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身體健康,無影響駕駛的疾病。
3.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駛,嚴禁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三、校車日常檢查與維護
1. 校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查,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2. 駕駛員每次出車前,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剎車、轉向、輪胎、燈光等關鍵部位。
3. 如發現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應立即停駛,并及時報告維修部門進行處理。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地點乘坐校車,不得隨意更改乘車地點或時間。
2. 學生上下車時,應聽從駕駛員和管理人員的指揮,有序上下車,避免擁擠和推搡。
3. 學生在車內應保持安靜,不得打鬧、嬉戲,嚴禁將手、頭等部位伸出窗外。
五、緊急情況處理
1. 如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駕駛員應立即停車,確保學生安全,并及時報警、聯系學校及家長。
2. 學校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六、監督與考核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 對違反本制度的駕駛員和管理人員,學校應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經學校批準后公布實施。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梢耘鋫湫\。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叩男\嚢踩芾砉ぷ。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囕v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ǘ┯腥〉眯\囻{駛資格的駕駛人;
。ㄈ┯邪ㄐ旭偩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ㄋ模┯薪∪陌踩芾碇贫;
。ㄎ澹┮呀浲侗C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攲⑿\嚇伺平换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ㄈo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ㄋ模o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硇慕】,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浚晃丛O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W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ㄈ┣妩c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ㄋ模┲浦箤W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ㄎ澹┖藢崒W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ㄒ唬{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ǘ┬\嚿舷聦W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ㄋ模{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ㄎ澹┰谛\囕d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蛘咝\嚪⻊仗峁┱哓熈罡恼;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校車安全、有序地運行,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校所有校車及校車駕駛員的管理。
第三條 校車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確保校車運行安全、穩定。
第二章 校車管理
第四條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安全標準,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確保車輛性能良好。
第五條 校車內外應保持整潔,標識清晰,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如滅火器、急救箱等。
第六條 校車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得隨意更改或超時行駛。
第七條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和技能。
第三章 駕駛員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第九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條 駕駛員在行車前應檢查車輛狀況,確保車輛安全無誤。
第十一條 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學生的安全,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 學生乘車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乘坐校車,不得隨意更改或超時乘車。
第十三條 學生乘坐校車時應保持安靜,聽從駕駛員的'指揮,不得隨意打開車門或車窗。
第十四條 學生應遵守乘車紀律,不得在校車內嬉戲打鬧,確保乘車安全。
第五章 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和責任人。
第十六條 在發生校車事故或突發事件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學生安全,并及時報告學校。
第十七條 學校應根據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和安撫工作,確保師生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將依據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創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校長是所在學校接送學生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校車車主、司乘人員、班主任、管理老師、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學校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學校有責任對校車進行正常管理,校車車主及司乘人員要接受學校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聲譽。學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校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接送學生中出現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并有文字記載。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鎮中心校和鎮人民政府。
4、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資料,管理老師每天監督并指導跟車人員認真填寫有關跟車表冊。
5、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值班老師、管理老師、校車車主和駕駛員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6、堅決實行學生乘車實名制,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做到定人、定車、定次、定時,將乘車學生名單、司乘人員、車號、車次等登記造冊建檔。校長把關、管理老師認真核實每次學生乘車情況,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并有序地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工作。
7、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車主、司乘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將乘車安全納入對學生行為習慣及道德品質的'養成教育之中,規范學生乘車的行為習慣,并實行乘車安全警示制度,按時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提高安全意識,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8、學校不得提早或延遲放學。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接送車輛護送值班表,確保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有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學生早上下車后和放學上車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亂跑、不打鬧、不隨車追跑,并維護上下車秩序。
9、學校應向車主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校車停放場所,并明確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0、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擔任接送學生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已經發現立即上報公安交通部門,并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建立校車與學校、乘車家長與學校、乘車家長和校車的聯系制度。確保一旦有任何事件發生,可以及時聯系處理。
12、校車因發生故障、路況等原因無法按時運行,校車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或通知家長設法解決。突遇風、雪、雨等惡劣天氣,由學校上報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調整作息時間或停運校車。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里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總則
為確保校車運營安全,保障學生上下學的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管理
1. 校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設施齊全。
2. 校車應配備合格的駕駛員,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駕駛證和校車駕駛資格。
3. 校車應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更改路線或停靠站點。
4. 校車運營期間,應確保車內整潔、衛生,并配備必要的'急救用品。
三、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2. 駕駛員應提前熟悉行車路線,確保按時、準確接送學生。
3. 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等違規行為。
4. 駕駛員應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地點上下車,不得隨意改變乘車地點或時間。
2. 學生乘車時應遵守秩序,不得打鬧、推搡,確保乘車安全。
3. 學生應妥善保管個人物品,不得將危險物品帶上校車。
4. 學生在車上應聽從駕駛員指揮,不得隨意開啟車門、車窗等。
五、應急處置
1. 發生突發事件時,駕駛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學生安全。
2. 駕駛員應及時與學校、家長溝通,報告事故情況,并按照學校要求配合處理后續事宜。
六、監督與考核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各項措施得到有效落實。
2. 學校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校車的運營、維護、檢查及駕駛員管理等情況。
3. 學校應對駕駛員進行定期考核,對表現優秀的駕駛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修改或補充,須經學校批準后執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總則
為加強我校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上下學途中的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門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職責
1. 學校領導: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制定和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2. 校車管理部門:負責校車日常運行管理,包括車輛調度、駕駛員管理、安全檢查等。
3. 駕駛員:負責校車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學生安全。
4. 隨車照管人員:負責學生上下車秩序維護,協助駕駛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車安全管理要求
1. 駕駛員要求:
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
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駕、不疲勞駕駛。
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2. 車輛要求: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車上應配備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并保持完好有效。
校車外觀應整潔,標識清晰,車燈、輪胎等部件完好無損。
3. 運行要求:
校車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更改。
學生在車上應遵守紀律,不得打鬧、亂扔垃圾等行為。
隨車照管人員應做好學生點名工作,確保學生安全上下車。
四、應急處置
1. 在發生突發情況時,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2. 立即向學校領導報告,并撥打110、120等緊急電話求助。
3. 對受傷學生進行初步救治,等待專業救援人員到來。
五、監督與考核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 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校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規定執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制度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ㄈ┯邪ㄐ旭偮肪、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ㄋ模┯薪∪陌踩芾碇贫;
。ㄎ澹┮讶〉猛侗C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ㄒ唬┍仨毞蠂谊P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ǘ┸嚧安坏谜迟N深色光膜;
。ㄈ⿷斁哂行旭傆涗浌δ艿男l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ㄎ澹┦褂媚晗迲敺蠂乙幎。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孟鄳獪蜀{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ǘ┚哂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ㄈo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ㄎ澹o犯罪記錄;
。┥硇慕】担瑹o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ㄒ唬C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ㄒ唬⿲W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ǘ┥暾埿\囀褂玫模瑧斚騾^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ㄋ模C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蛘咝\嚪⻊仗峁┱邞敿皶r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ㄒ唬┬\囘\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ǘC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ㄈ┬\囘\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ㄋ模┬\嚤仨毚_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ㄎ澹┬\嚸堪肽杲邮芤淮伟踩夹g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沖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ǘ﹨^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ㄋ模┙煌ü芾聿块T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ㄎ澹┙煌ㄟ\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ㄆ撸┴斦块T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ò耍┬\嚪⻊仗峁┱邞斀⒔∪\嚢踩芾泶胧,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ň牛┦褂眯\嚨膶W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ㄊ╇S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咦龊眯\嚢踩逃凸芾砉ぷ鳎话l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ㄒ唬┤〉眯\囀褂迷S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制度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ǘ⿲W校違本制度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有效期為五年。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總則
為了保障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確保校車運行有序、規范,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參與校車運營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校車管理要求
1. 校車資質:校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取得合法運營資格,并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測,確保車輛安全性能達標。
2. 校車駕駛員:校車駕駛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身體健康,無違法記錄,熟悉交通安全法規,并接受定期培訓,提高駕駛技能和應急處理能力。
3. 校車標識:校車必須按規定噴涂醒目的校車標識,安裝停車指示牌,以便其他車輛識別并讓行。
三、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乘車登記:學校應建立學生乘車檔案,記錄學生乘車信息,確保學生按時、有序乘車。
2. 學生乘車紀律:學生應遵守乘車紀律,服從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排,不得在車內打鬧、隨意走動,確保乘車安全。
3. 隨車照管人員:學校應安排專人負責隨車照管學生,確保學生上下車安全,維護車內秩序,處理突發事件。
四、校車運行管理
1. 路線規劃:學校應根據學生分布情況,合理規劃校車路線,確保學生安全、便捷地到達目的地。
2. 時間安排:學校應合理安排校車發車時間,避免學生過早或過晚候車,確保學生按時到;蚧丶。
3. 應急處置:學校應制定校車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監督與考核
1. 監督檢查: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校車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校車安全運營。
2. 考核評估:學校應對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進行考核評估,對表現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合格的進行整改或調整。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和修訂。
2.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期望能夠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校車環境,確保學生平安上下學,同時也為學校的管理和運營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希望所有參與校車運營的單位和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為學生的安全出行保駕護航。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一、總則
為確保校車運營安全,保障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以及乘坐校車的學生。
二、校車管理
1.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2.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駕駛證,并經過學校組織的校車安全駕駛培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3. 隨車照管人員必須熟悉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流程,負責學生上下車的秩序維護和乘車安全指導。
三、學生乘車安全
1. 學生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乘坐校車,不得提前或延遲上車。
2. 學生乘坐校車時,應遵守乘車秩序,不得在車內打鬧、亂扔物品等行為。
3. 學生應聽從隨車照管人員的指導,正確佩戴安全帶,不得隨意打開車窗或車門。
四、校車運行安全
1. 校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超速、闖紅燈、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
2. 校車在運行過程中,應保持車速穩定,避免急剎車、急轉彎等危險行為。
3. 遇有惡劣天氣或突發情況,校車駕駛員應及時調整行車計劃,確保學生安全。
五、應急處置
1. 一旦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流程,確保學生安全撤離,并及時報告學校和相關部門。
2. 學校應建立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師生應對校車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責任追究
1.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2. 對于因違反本制度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將努力營造一個安全、有序、和諧的校車運行環境,確保學生的上下學安全。同時,也希望廣大師生能夠自覺遵守本制度,共同維護校車安全。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幼兒園門口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幼兒園。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校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時校車司機要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跟車工作人員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工作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人員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工作人員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工作人員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工作人員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跟車工作人員要時刻提醒幼兒,不能在車內大聲喧嘩,保持車內安靜。
4、跟車工作人員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有服藥的幼兒,要做好封包登記姓名、服藥量及服藥時間,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工作人員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各班負責接送幼兒的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及時接送幼兒。如有幼兒漏上的情況,由各班負責接送的老師送幼兒回家。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工作人員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為規范我園校車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管理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行駛過程中嚴禁超速超載。駕駛員需參加每月第一個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培訓。
二、跟車教師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三、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幼兒名單,確認核實無誤后,方可上車。確保乘車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跟車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應制止幼兒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門窗要關好,嚴禁幼兒把頭、手伸出窗外。幼兒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五、行駛過程中,跟車教師應督促校車司機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
六、家長應到站點接送幼兒,嚴禁讓幼兒獨自過公路,否則后果自負。跟車老師應將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方可離開。
七、跟車老師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幼兒缺席要及時與家長聯系。
八、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各班教師提前通知到跟車老師及司機。
十、跟車老師在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行政后勤主管簽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處備案。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總則
為了保障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預防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學校校車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部門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應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和良好的駕駛技能。
2. 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身體健康,無傳染病等影響駕駛安全的疾病。
3.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酒駕、不疲勞駕駛、不超速行駛等。
4. 駕駛員應提前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配備齊全的安全設施。
三、校車安全檢查與維護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車輛外觀、剎車系統、輪胎磨損、燈光等,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標準。
2. 駕駛員應每天對校車進行例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處理。
3. 校車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性能穩定,延長使用壽命。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候車,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確保自身安全。
2. 學生上車后應聽從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排,有序入座,不得隨意走動。
3. 學生不得將頭、手等伸出窗外,不得在車內大聲喧嘩,保持車內安靜整潔。
4. 學生在下車時應觀察周圍交通情況,確保安全后再下車。
五、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
1. 如遇突發情況或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停車并采取緊急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2. 駕駛員應及時向學校報告事故情況,學校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和處理工作。
3. 事故發生后,學校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總結經驗教訓,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將確保學生在乘坐校車過程中的安全,為學校的和諧穩定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總則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上下學的安全,預防和減少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1. 學校是校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長為校車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學校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
2.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校車安全性能良好。
三、校車駕駛員要求
1.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校車駕駛資格,具備相應的駕駛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2. 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等違法行為。
3. 駕駛員應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駕駛水平。
四、校車安全檢查與維護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燈光、剎車、輪胎等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2. 校車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要求。
五、學生乘車安全管理
1. 學校應建立學生乘車檔案,記錄學生上下車的時間、地點等信息。
2. 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學生有序上下車,防止擁擠、推搡等現象。
3. 學校應教育學生遵守乘車紀律,不得在車內打鬧、嬉戲,確保乘車安全。
六、應急處置
1. 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和責任人。
2. 在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并通知學校。
3. 學校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進行救援,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七、監督與考核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確保各項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2. 對于在校車安全管理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違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將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上下學的安全,為構建平安校園、和諧校園提供有力保障。同時,我們也呼吁廣大家長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校車安全問題,共同為學生的安全成長保駕護航。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校“接送幼兒情況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為嚴格校車使用準入制度,規范區內校車使用許可程序,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措施,制定武漢經開區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體原則
按就近入學、寄宿解決、公共交通、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貫徹“條例”中“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的規定,不鼓勵民辦幼兒園為了爭奪生源而開行校車,不提倡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自購校車,提倡向有校車運營資質的校車公司或公交公司購買校車服務。
二、許可及服務對象
辦理校車使用許可的對象限定于有校車運營資質的校車公司或公交公司,或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包含在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非學歷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在此列。其他未經區教育局審批的教育機構一律不予許可。校車服務對象限定于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的`學生或幼兒,包含在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的學生或幼兒。
三、購置條件
購置校車前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號,學生出行情況,開行校車的理由(依據《條例》第六十條,幼兒園要說明“特殊情況”),擬購校車的品牌、座位數,及校車運行的預管理措施。購車申請由公安交管和教育部門審核、簽字蓋章后,方可實施購車行為。
四、申請校車標識程序
1.車輛購置后及時上牌并購買保險,除按照通常機動車輛辦理保險外,校車必須投保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此險后,可免投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保額不低于40萬元。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此項保險費用。
2.辦理校車標牌,需提供車輛、駕駛員信息和健全的校車管理制度,交管和教育部門共同審核原件,確定無誤后,一式五份(含原件,原件由校園方保管)。
需要審核的車輛信息:申請辦理校車標識的報告、武漢市校車標牌申請表、學校校車運行方案、機動車注冊信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交強險和校車承運人責任險(商業險)等票據,及行駛證正副本;
需要審核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隨車照管人員職責、校車駕駛人職責等;
需要審核的校車駕駛人信息:武漢市校車駕駛員辦理申報表、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和吸毒記錄證明、駕駛證、身份證、戶口本、體檢表、服務合同等。
需要審核的隨車照管人員信息:身份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體檢表(健康證)等。
3.校車標牌辦好后車輛才能上路,駕駛員要按照交通大隊要求參加培訓,且車輛不得用作其他營運。
五、校車運行管理
1.按“湖北省校車安全監控網”要求提供所需信息,及時填報更新,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登陸省網,完成校車“一車一檔”工作。
2.校車應每半年到區車管所進行一次車輛上線檢測,并且隨時根據國家、省、市要求,到區車管所開展車輛隱患排查、檢測,確保每次上路均符合技術指標要求。
3.校車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校車應急演練,隨時接受公安交管部門的運行督查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督查。
4.要保持校車內急救醫藥箱、滅火器、監控系統等固有設施設備的完好有效。
5.校車乘坐收費標準應該在公示、家長認可后執行,并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之中不得擅自調價。費用標準應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6.校車單位應加強對駕駛員和照管員的日常安全教育、督查,應當配合管委會建立校車監控平臺,接受監督。
7.應適時更新第6條中的校車標識辦理材料:有變化的,如校車運行線路,隨時變化,經區交通大隊審核通過后,報區交通大隊和區教育局備案;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半年上線檢測后由檢測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應當每年報教育局備案,并填報武漢市中小學(幼兒園)校車標牌辦理表,經教育、交管核實并蓋章后換發;其他如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有變化的,參照第6條隨時更新,并及時報送區教育局和交通大隊備案。若未按要求更新相關報備材料,在督查中發現問題,將予以處罰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收回校車標識,取消校車營運資格。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一、總則
1、管理目標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學校轎車、客車等的使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保險、年檢及有關費用報銷等事項,均適用本制度。
3、權責單位
(1)學校辦公室部門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該制度提請校行政會、教代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核準執行。
二、校車管理制度
1、校車購置
(1)購置各類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總務部門提出報廢,并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總務部門主管確認,并呈校長核準后,指定專人選購。
2、校車使用
(1)每輛車由專職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更不得轉借他人或當作訓練用車。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經學校辦公室核準同意后后方可派車,未履行手續不得用車。
(3)各職能部門如遇緊急事件,來不及書面呈報,須電話申請派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4)駕駛員應在校車使用前進行故障排查,如遇問題,應立即上報主管部。
(5)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于學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3、保養
(1)各類校車由各專職司機負責清洗保潔工作。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
4、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主管部門呈報核準,由該校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點維修。
(2)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5、油料
(1)駕駛員應憑加油卡在政府采購點定點加油。
(2)駕駛員應應節約用油,避免浪費。
6、事故處理
(1)學校各類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校車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并即刻與學校主管部門聯絡,學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當事人除承擔事故責任外,還應對違規用車和因此造成的車輛問題負責。
7、保險、年檢
(1)本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校辦公室負責。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校辦公室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8、費用報銷
(1)修理費用由送修人員先填寫報修表,再憑正規發票履行報銷手續,如費用較大,則由學校按相關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費用,應憑履行報銷手續。
(3)凡未經同意私自用車產生的任何費用,學校概不報銷。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規范校車車輛運營,保障學生乘車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運行管理規定
1.自覺接受各部門監管,按時參加教育主管部門、交警、學校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會議,按時參加車輛臨檢及年審。按要求足額入保(乘員險達80萬/人,三者險達100萬)。
2.校車實行公司化管理,安全責任到人。疫情期間嚴格執行防護操作流程,確保駕駛員、照管員全部接種疫苗,并進行綠色通行碼的驗證,確保行車安全、防疫安全。
3.校車原則只為學校的學生上、下學服務,不得另作它用。如有特殊情況需使用校車時,要經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
4.校車駕駛員、照管員按要求配備合格,嚴格執行操作流程。校車標識齊全、車輛安全設施齊備。
5.車輛按規定保養與設備維護,確保校車行車記錄儀等設備正常運行;出車前,必須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堅決不開“帶病”車上路。依據有關技術規定,制定合理的車輛二級維護計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6.嚴禁酒后駕駛、超員、超速、副駕駛位置坐學生等違法行為。
7.校車按審批路線和站點行駛與?,不得隨意更改行駛路線和?空军c,嚴格執行“六定兩點”制度(定人、定車、定座位、定檢、定路線、定時間,上車、下車兩次清點學生人數)。
8.安全監督臺帳、“六定兩點”統計表、乘車信息表塑封后張貼于車內,座位統一編號,學生對號入座。
9.學生上學時,校車駕駛員駕駛校車提前20分鐘到指定地點等候學生,學生上車時隨車照管人員在車下組織學生按車次、座號有秩序上車,不得隨意更改車次和座號。
10.學生上車后,隨車照管人員要求學生對號入座,系好安全帶。對學生進行點名,對點名未到的學生及時與家長聯系了解情況,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員啟動校車。
11.校車行駛過程中,隨車照管人員要制止學生出現離開座位、相互打鬧、將身體探出窗外等危險行為,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12.校車到達學校指定停車位置,隨車照管人員先下車引導學生下車,確認無學生或學生物品遺留車內后,帶領學生入校與值班教師交接,雙方填寫乘車學生交接表后,值班教師安排學生進入學校教室。
13.學生放學時學校安排值班人員在指定位置要求學生按車次、座號排隊,校內候車,隨車照管人員進入學校與值班教師辦理交接后,帶領學生排隊出學校上車。
14.學生全部上車后對號入座,隨車照管人員進行點名,要求學生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校車駕駛員啟動校車。
15.學生在每個站點下車時,隨車照管人員要對該站點學生進行點名,先下車查看情況,護送學生到達安全地帶后再返回車上。
16.到達終點站確認學生全部下車后,檢查車內有無學生遺留物品,清理車內衛生,校車駕駛員將校車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
17.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及時報告公司,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帶領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學生家長聯系。
二、相應考核標準
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法對校車駕駛員、照管員進行考核,除每月定期一次對校車安全運營專項檢查外,還將對各校車安全運營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以及舉報專查。(采用100分制,一分值扣10元)
1.超速超載情況(20分)。發現超載3-5人的一次扣2分;超載6-10人的`一次扣10分;超速超載被舉報一次扣5分;超載10人以上的一次扣20分。
2.照管員跟車情況(20分)。發現無照管員跟車的一次扣5分,第二次繼續無照管員跟車的扣15分。發現3次及以上無照管員跟車,此項分值扣完。
3.規定線路行駛和定點停車情況(10分)。發現一次未按定點線路行駛和定點停車接送學生的扣2分,發現第二次的扣5分,發現三次以上,此項分值扣完。
4.車內配置及使用情況(10分)。按規定安裝監控、停車示意牌,配置醫藥箱、滅火器、安全錘,齊全且使用情況正常不扣分。配置不齊全或使用不當,根據情況每次扣2分及以上。
5.校車駕駛員培訓學習開會情況(10分)。每遲到早退一次的扣2分,無故不參加和有事不請假的一次分值扣完。
6.校車發生意外交通事故和學生乘車發生意外傷害的實行校車安全一票否決制,全年獎補資金用于事故處理。
7.政府補貼以百分制考核結果為依據發放,分上學期、下學期兩次一次性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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