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及重要知識點
考試大綱和重要知識點總結是對考試復習最重要的資料,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復習經濟法考試。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經濟法的考試大綱和重要知識點。歡迎閱讀。
一、從考試目標來看:
刪除第十條“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其他均無具體變化。立信CPA提醒各位考生,還要多關注去年的考試重點及高頻考點。
二、從考試內容來看:
考試內容中,刪除“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1)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概念和原則(2)國有資產所有權變動(3)國有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4)產權界定的組織實施。
三、從參考法規來看
經濟法參考法規變化比較大,主要是根據新的法規進行了調整。刪除了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并且新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立信CPA提醒大家注意參考法規,進行復習備考。
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普通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此外,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重大事項的決議辦法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不包括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三、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無需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及重要知識點】相關文章:
2017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考試大綱07-22
報檢員考試重要知識點12-28
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大綱06-21
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考試大綱08-12
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考試大綱08-14
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考試大綱09-06
ACCA考試大綱01-21
材料員考試大綱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