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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大綱
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大綱2016年與2015年相比實質內容變化不大,主要是第十章刪除原來第二節的內容。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考試目標來看:
刪除第十條“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其他均無具體變化。yjbys提醒各位考生,還要多關注去年的考試重點及高頻考點。
二、從考試內容來看:
考試內容中,刪除“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1)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概念和原則(2)國有資產所有權變動(3)國有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4)產權界定的組織實施三、從參考法規來看
經濟法參考法規變化比較大,主要是根據新的法規進行了調整。刪除了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并且新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yjbys提醒大家注意參考法規,進行復習備考。
通過2016與2015大綱的區別進行比較,考生將更加清晰明了今年的考試重點,yjbys為大家整理以下重點知識點: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普通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此外,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1)對外代表權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監督權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3)查閱賬簿權
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撤銷委托權
受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5)異議權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重大事項的決議辦法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不包括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3.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無需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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