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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管理
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知識點: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種法定制度。
稅務登記管理包括: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根據有關法規規定,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外,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的程序:變更稅務登記是先工商變更后稅務變更。
3.注銷稅務登記的程序:注銷稅務登記時是先稅務注銷,后工商注銷。
4.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二)賬簿、憑證管理
1.關于對賬簿、憑證設置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
2.關于對財務會計制度的管理
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將所采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關于賬簿、憑證的保管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當保存10年。
4.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5.《征管法》中規定:不能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申報管理
1.納稅申報的對象
包括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
2.納稅申報的期限——兩種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納稅申報方式: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
除上述方式外,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4.延期申報管理:納稅人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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