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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碩士法理學沖刺備考: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這部分內容很重要,以前出過名詞解釋(如公法)和判斷題,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斷題或選擇題,重要知識點包括:1、公法,2、公法、私法、社會法之間的區別;3、法律部門的劃分;4、中國法律體系的劃分。
法律體系的概念★
一、公法與私法
傳統的法律體系是由公法和私法兩大結構要素構成。
公法主要是指關于國家或國家與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部門的總和。公法調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公法以行政法和刑法為核心。
私法主要是指關于個體與個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部門的總和。私法調整私人利益 ,涉及的主體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為核心。
傳統公法的典型表現是強行干預;傳統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自行調節方式。
二、社會法的出現
社會法是以傳統公法要素和傳統私法要素為基本框架,以傳統公法和私法的調節方法為原型 ,混合而成的第三種結構要素。社會法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社會法的確立是 以經濟法的出現為標志的,由經濟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作為主干部門法構 成的。
三、三大結構要素的區別★
1、調整對象:私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個人與個人的利益關系,此處的個人包含自然人和法 人;公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與個人的利益關系。社會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的市場主體與社會之間的關系。
2、調整方式:私法的方式以個人的自行調節為主,即意思自治;公法的方式以國家的強行 干預為主,是集中的、命令性的;社會法以社會性的平衡為特征,形成了“政策平衡”的獨特方式。
3、法的本位:公法一般以國家為本位;私法一般以個人為本位;社會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 位。
4、價值目標:傳統公法偏重于秩序與公平;傳統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而社會法所追求 的價值兼具兩者,較理性地體現了社會整體的利益。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與原則★
一、法律部門的概念:
二、我過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式★
三、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五大原則(可出簡答)★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部門法結構(了解)
法的分類
一、法的一般分類(簡答)★
五種分類(記)
二、法的特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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