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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食品報檢特殊要求
導語:屬于大宗散裝商品、進口食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已發生殘損、短缺的商品,由口岸檢驗檢疫局在入境口岸實施檢驗。
入境食品報檢特殊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報檢范圍
食品是指各種工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判斷題:
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不以治療為目的的進口物品,應按照食品報檢。( )
答案:對
二、報檢要求
1、標簽審核
食品標簽是指在食品包裝容器上貨附于食品包裝容器上的一切附簽、吊牌、文字、圖形、符號說明物。預包裝食品: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由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貯存條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8)生產許可證編號;
(9)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10)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目前,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的標簽審核,與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結合進行。
2、凡以保健食品名義報檢的進口食品必須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合格后方準進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號的進口保健食品,在進口時須增做功能性復核實驗項目,否則一律不予簽發《衛生證書》。
3、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安全評估材料。
4、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向國家出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
5、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
三、報檢時應提供的單據
1、報檢人按規定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提供相關外貿單據: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等;
2、進口食品原產地證書;
3、輸出國使用的農藥、化肥、除草劑、熏蒸劑及生產食品的原料、添加劑、加工方法等有關資料及標準。
四、進口食品換證
1、進口食品經營企業(指進口食品的批發、零售商)在批發、零售進口食品時應持有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
2、進口食品在口岸檢驗合格取得衛生證書后再轉運內地銷售時,持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正本或副本到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換取衛生證書。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在報檢單合同其他要求一欄中注明需換領證書的份數。
判斷題:
進口食品在口岸檢驗合格取得衛生證書后再轉運內地銷售的,還要到銷售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換證,并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 )
答案:對
五、進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
進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食品包裝)是指已經與食品接觸或預期會與食品接觸的進口食品內包裝、銷售包裝、運輸包裝及包裝材料。國家質檢總局對食品包裝進口商實施備案管理。對進口食品包裝產品實施檢驗。
作為商品直接進口的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應向到貨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同時隨單提供提單、合同、發票、裝箱單等,還應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裝備案書》(復印件)。經檢驗合格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在進口食品報檢時列名包裝情況。檢驗檢疫機構在對進口食品檢驗的同時對食品包裝進行抽查檢驗。
對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裝備案書》的,在檢驗檢疫機構予以受理報檢時,進口商可按備案管理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對未經備案企業進口或生產的食品包裝應實施批批檢驗檢測。
對已列入《法檢商品目錄》的進口食品包裝,如用于盛裝出口食品,可憑《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書》換發《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必要時應對安全、衛生項目進行檢測。
對未列入《法檢商品目錄》的進口食品包裝,按照非法定檢驗檢疫商品監督抽查管理規定實施抽查檢驗,如用于盛裝出口食品,應按照出口食品包裝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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