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保險公估人考試要點:遠洋船舶保險的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遠洋船舶保險條款規定,遠洋船舶保險的險別分為全損險(TotalkossOnly)和一切險(AllRisks)兩種。不同的險別,承保著不同的保險責任范圍。
(一)全損險的保險責任
全損險承保被保險船舶因遭受保險范圍內的風險而導致的全部損失,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具體地說,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均屬于全損險承保的保險責任范圍。
1.海上風險。
2.火災或爆炸。
3.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4.拋棄貨物。
5.核裝置或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7.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潛在缺陷是指合格的驗船師用正常的檢驗方法不能發現的瑕疵。
保險人對船殼和機器潛在缺陷本身的損失或修理不負賠償責任,但對被保險船舶由于潛在缺陷所造成的損失,則要負責賠償。
8.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9.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
10.任何政府當局當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動。
(二)遠洋船舶保險一切險的保險責任
船舶一切險除承保全損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致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外,還負責因這些風險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損失,以及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分攤、救助費用和施救費用。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要比全損險大,但承保的風險是相同的。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如下:
1.全部損失。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船舶由于遭受保險風險而造成的,不屬于全部損失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負責船舶的部分損失,如果船舶在保險期限內連續發生兩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損失,盡管累計損失額超過保險金額,但只要每次損失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保險人仍負責賠償,不過在賠償時應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賠額。
3.碰撞責任。
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
包括被撞船舶的損失或修理費用、救助費用;被撞船舶所載貨物的滅失及費用;或由于被撞船舶造成污染或污染所產生的責任或費用。
但國際上的做法是保險人僅承擔四分之三的碰撞責任。
保險人在碰撞責任項下不予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有:
(1)人身傷亡或疾病;
(2)被保險船舶所載貨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
(3)清除障礙物或殘骸、殘貨、其他物品;
(4)任何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費用),但與被保險船舶發生碰撞的他船或其他所載財產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5)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的延遲損失或喪失使用的間接費用。
4.共同海損和救助。
有關共同海損處理的規定如下:
(1)保險人只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
(2)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來進行,如果運輸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的規定辦理。
(3)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載航行并無其他分攤利益時,共同海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書面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于同一人一樣。
(4)在核定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時,如出現保險金額低于約定價值或低于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時,保險人要按船舶的保險金額與船舶的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5.施救費用。
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根據該保險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施救費用是一種單獨費用。因此,保險人對施救費用的賠償不受船舶本身損失、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分攤和救助費用等賠償金額的限制,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6.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