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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公估人考點知識: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一、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一)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分為平安險(F.P.A)、水漬險(W.A)和一切險(A.R)。
以A、B、C三個條款分別取代原有的一切險、水漬險、平安險,
1.平安險(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簡稱F.P.A)。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進行搶救,采取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合同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2.水漬險
水漬險只適用于那些不大可能發生碰損、破碎,或容易生銹但不影響使用的貨物,如鐵釘、鐵絲、螺絲等小五金類商品,以及舊汽車、舊機床、舊設備等二手貨。
3. 一切險(AllRisks,簡稱A。R)。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由于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一切險保險責任中所指的“外來原因”并非運輸途中的一切外來風險,而是以一般附加險中的11種風險為限。
(二)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耗損、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屬于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的貨損。
二、海上運輸貨物保險附加險的保險責任
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附加險可分為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
(一)一般附加險
1.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簡稱TPND)。
2.淡水雨淋險(FreshWaterRainDamage,簡稱FWRD)。
3.短量險(RiskofShortage)。
4.混雜、玷污險(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
5.滲漏險(RiskofLeakage)。
6.碰損、破碎險(RiskofClashingandBreakage)。
7.串味險(RiskofOdour)。
8.受潮受熱險(DamageCausedbySweatingandHeating)。
9.鉤損險(HookDamage)。
10.包裝破裂險(LossbrDamageCausedbyBreakageofPacking)。
11.銹損險(RiskofRusting)。
(二)特別附加險(SpecialAdditionalRisk)
1.交貨不到險(FailuretoDeliver)。
2.進口關稅險(1mportDutyRisk)。
3.艙面險(OnDeckRisk)。
4.拒收險(RejectionRisk)。
5.黃曲霉(毒)素險(AfiatoxinRisk)。
6.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
(三)特殊附加險(SpecificAdditionalRisk)
1.戰爭險(WarRisk)。
都是承保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等風險引起被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
(1)保險責任。主要承保直接由于戰爭、
(2)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對于敵對行為中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或費用是不予負責的。
海運戰爭險對于因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損失也是不負責賠償的。
(3)保險期限。戰爭險的責任起訖與海上運輸貨物保險不同,不是按“倉至倉”條款負責,而是以“水面危險”為限,即從貨物裝上海輪或駁船開始負責,到卸離海輪或駁船時為止。
2.罷工險(StrikeRisk)。
罷工險對于在罷工期間由于勞動力短缺或不能運輸等原因所致的被保險貨物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動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機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貨物的損失。同時,罷工險對于罷工引起的間接損失,如港口工人罷工無法在原定港口卸貨,改到另一個港口卸貨引起的運費增加,不予負責。[考試大編輯]
若被保險人已投保了戰爭險,再根據需要加保罷工險時,保險人不另行收取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只投保罷工險,則要按戰爭險費率繳付保險費。
三、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
“倉至倉”條款
從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起運港發貨人的倉庫時開始,一直到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的倉庫時為止。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起訖分為正常運輸和非正常運輸兩種情況。
(一)正常運輸情況下保險責任的起訖
在正常運輸情況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起訖以“倉至倉”條款為依據,即保險責任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為止。一旦貨物到達收貨人的最后倉庫,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1.被保險貨物運抵卸貨港并全部卸離海輪后,
從貨物全部卸離海輪時起算滿60天終止。
2,被保險貨物運抵卸貨港,卸貨港即為目的地,
3.如果被保險貨物以內陸為目的地,
進行分配、分派或分散轉運,
保險責任在貨物到達該倉庫時終止。
(二)非正常運輸情況下保險責任的起訖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終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滿60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正常運輸情況下所規定的“倉至倉”條款內容辦理。
四、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金額
即以國際貿易價格條件——CIF價格加成一定比例作為保險金額。
(一)CIF價格條件下保險金額的計算
保險金額=CIF價格X(1+加成率)(10—1)
CFR價格換算成CIF價格的計算公式是:
CIF=CFR/[1—(1+加成率)X保險費率](10—2)
(二)CFR價格條件下保險金額的計算
CFR,即為成本加運費價格條件,又稱離岸加運費價格條件。CFR價格換算成CIF價格的計算公式是:
CIF=CFR/[1—(1+加成率)X保險費率](10—2)
(三)FOB價格條件下保險金額的計算
FOB價格又稱“離岸價格”,即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格,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買賣雙方費用和風險的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
五、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費
(一)影響海上運輸貨物保險費率的因素
1.貨物的種類、性質、特點和包裝。
2.運輸工具、運輸線路和港口情況。
3.運輸方式。
4.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條件。
5.被保險人和船東的信譽以及過去3年(或5年)的損失記錄。
6.其他因素。
(二)海上運輸貨物保險費率的組成
1.一般貨物的基本險費率。
2.指明貨物基本險費率。
3.附加險的加費規定。
4.愈齡運輸工具的加費規定。一般來說,船齡在15年以上的視為老船,即愈齡船舶。保險人對于這類船舶載運的貨物需要加費承保,加費標準按老船加費費率表的規定辦理。
保險費率=一般貨物基本險費率+指明貨物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愈齡運輸工具加費(10—4)
(三)海上運輸貨物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率的計算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ElF價格條件下保險費的計算。CIF價格并不等于保險金額,因此計算保險費的公式為:
保險費=ElFX(1+加成率)X費率(10—5)
2.CFR價格改為CIF價格的保險費的計算。在CFR價格條件下,如果買方要求賣方代為辦理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公式為:
保險費=[CFRX(1+加成率)X費率]/[1—(1+加成率)X費率](10—6)
3.FOB價格改為CIF價格的保險費的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保險費: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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