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
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包括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基本介紹
再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托,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包括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再保險市場上則有再保險經紀人,即基于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安排分出、分入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人。保險經紀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和技能,通曉保險市場規則、構成和行情,為投保人設計保險方案,代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議達成保險協議。保險經紀人不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給付賠款和退費也不負法律責任,對保險公司則負有交付保費的責任。因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經紀人的活動客觀上為保險公司招攬了業務,故其傭金由保險公司按保費的一定比例支付。
從業資格
一是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
包括專營機構和兼營機構的條件,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及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條件,如從業人員行為能力條件、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條件、道德品質或職業道德條件等。
二是要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
前提是要已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不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得發給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
三是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前提是要已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予以辦理登記及發給營業執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四是要依法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都必須遵守本條規定,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辦理執業許可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條規定履行審核發證和辦理工商登記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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