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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2年05月16日通過,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實施細則的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行為,保證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設項目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發展計劃部門的職責,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基本建設貨物,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所需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等貨物以及與貨物供應有關的附帶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擬定的有關基本建設貨物招標投標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須同發展計劃部門聯合制定。
各級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依法進行的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行業部門的限制。
禁止利用招標投標進行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
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貨物采購達到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等項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十)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第七條 下列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貨物采購達到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六)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七)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八)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九)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一)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符合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范圍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貨物采購,單項采購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單項采購合同估算價低于前款標準,但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所需的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以及設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第三章 招標
第九條 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方案的核準,按照投資來源和立項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第十條 依照本細則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代可研)時,必須同時擬定基本建設貨物采購的招標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招標方案應當包括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范圍、采購數量、估算價和有關標準等內容。招標方案格式見附件。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需對招標方案作出調整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貨物采購種類、數量難以確定的,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可以暫報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在項目審批初步設計時對招標方案進行核準。
第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基本建設貨物的采購,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送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提出不招標申請,并說明不招標原因: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三)其他原因不適宜招標的。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照本細則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發展計劃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貨物對專有技術和專利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四條 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可以在施工招標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施工招標之后進行。
貨物采購招標在施工招標之前進行的,施工招標應以貨物采購招標結論為依據。
貨物采購招標在施工招標之后進行的,建設單位可以授權施工中標單位進行貨物采
購招標,但施工單位必須承擔貨物采購招標結論導致工程費用增加的風險。
第十五條 招標人符合《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事宜。否則,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并按照規定的范圍承擔招標代理業務。
省發展計劃部門對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實施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省發展計劃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代理費用,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招標代理費由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委托方支付。
第十八條 基本建設貨物采購采用公開招標的,必須在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采購貨物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貨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量;
(二)貨物的主要技術要求和標準;
(三)評標辦法和標準;
(四)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發展計劃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但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貨物估算價的百分之三。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基本建設貨物采購的招標文件應當在發售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前,報發展計劃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文件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發展計劃部門可以要求招標人修訂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發售不得收取除印刷工本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一般不設標底,需要設標底的,應當由招標人組織編制。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四章 投標、開標與評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向招標人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相應的資質證書;
(二)最近三年的資信和履約情況;
(三)相應的業績材料;
(四)產品生產(制造)許可證和質量合格證的復印件;
(五)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二)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四)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五)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供應商可以組建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應明確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聯合體各方均應滿足招標文件對采購貨物質量技術標準的要求。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定的。
第二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人主持,并邀請所有的投標人參加。依照本細則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采購的開標,應當接受發展計劃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照本細則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采購,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五章 中 標
第二十九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開標后十四日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期限。投標人拒絕延長的;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并予以排序。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不同意評標結論的評標委員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連同評標報告一并提交招標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十日。
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四十八小時內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細則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采購,一般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確定中標人。
當招標人與排序在前的中標候選人依法不能簽訂合同時,應當根據評標報告排序依次選擇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審批等方式干預中標人的確定。
第三十三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與中標人在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依照本細則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發展計劃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貨物采購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貨物供應轉讓或分包給他人。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對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活動有疑問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詢問,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投標人的書面詢問后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收到投訴或舉報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有關當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投標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細則規定其他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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