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湖南出臺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采取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應當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支持節能環保和兩型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四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五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采購計劃開展采購活動,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得隨意增加、變更采購品目。
第七條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市州,當地財政部門應通過公開方式選擇社會中介機構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可以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也可以自行組織采購。
采購人自行組織的,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實施。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見附件十四),并在代理協議中指定項目聯絡員,具體負責非招標采購的有關事宜。
第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二章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一節選擇方式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報預算主管部門同意,經同級財政部門書面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細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第十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理由。
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節成立談判小組
第十一條競爭性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小組,應當出具授權書。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面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二條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原則上應保持一致,情況復雜的,可以增補,因故不能參加后續評審活動的,可以替換。
第十三條競爭性談判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并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節制定談判文件
第十五條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和厲行節約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談判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采購需求由談判小組制定,也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由談判小組確認。談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不得出現“指定、暫定、參考、備選”品牌等表述,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供應商的其他內容。在談判文件發出前,應經采購人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談判文件(見附件十一)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并明確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談判文件應當明確是否接受其他聯合體參加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以及聯合體參加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的有關要求。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且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談判文件中規定的特定資質條件。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競爭性談判活動,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第十九條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載明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優先采購節能環保、兩型產品,扶持中小企業等政策要求以及相應評審標準。
第二十條需要供應商在談判時提供樣品的,談判文件應明確樣品的提交時間地點、樣品的評審方法和樣品的退還留置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談判文件的售價應當按照彌補談判文件印制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談判采購金額作為確定談判文件售價的依據。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不得收取談判文件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的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節邀請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邀請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
第二十四條采用發布邀請公告方式邀請的,邀請公告(見附件一)應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二)采購項目標的、數量及預算。
(三)采購項目的主要需求及允許實質性變動內容。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
(五)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邀請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抽取,并向抽取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見附件一)。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第二十六條采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見附件二),并向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應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只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或者為實現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而設定的條件才能作為特定資格條件。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應商提供基本資格條件和特定資格條件之外的證明材料,不得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業績規模以及生產廠商的授權等條件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二十八條談判小組應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審查,也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談判小組確認。審查后,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不少于3家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第五節交納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保證金應當采用金融機構轉賬、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
供應商未按照談判文件要求交納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由并采購人負責上繳同級財政: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提交首次響應文件
第三十一條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供應商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時,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三條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規定的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談判文件指定的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拒絕接收。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應對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的接收過程進行記錄,并將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文件和記錄移交談判小組。
第七節談判
第三十四條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供應商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資格條件的,談判小組應對其資格進行審查,重新確認其參與談判活動資格。
第三十五條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第三十六條談判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談判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該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第三十八條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規定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談判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談判文件明確可能發生實質性變動,但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情況認為談判文件無需發生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不另行通知。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
第三十九條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小組應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就價格進行談判。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第四十條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應在談判文件規定的可實質性變動的范圍內,談判小組與供應商就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進行談判,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談判小組與推薦的供應商就價格進行談判,并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和最后報價是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以及最后報價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四十三條談判小組應當場向所有參加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宣布最后報價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情況,并由供應商代表簽字確認。供應商最后報價的排序按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后的金額計算。
第四十四條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價格扣除后的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見附件四)。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評審報告應當由談判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談判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采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由談判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談判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五條供應商響應文件不能全部響應最后談判文件需求的,談判小組應認定其不能滿足實質性響應要求,并拒絕其進入最后報價。響應文件超出采購人最后談判文件需求的部分,不能實行價格抵扣。
分包或標段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談判小組應當每包或每標段分別確定成交候選人,并確保每包或每標段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少于3家。
第四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項目終止公告(見附件九),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邀請公告公示期滿后,供應商報名不足3家的。
(四)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細則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發布項目終止公告,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終止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八節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七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見附件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為貨物項目的,應公布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商、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服務項目的,應公布服務清單、服務內容及人員配備清單。工程項目的,應公布工程量清單、材料數量及單價、人工成本。
(五)成交供應商按照政府采購政策價格優惠扣除情況。
(六)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九節簽訂采購合同
第四十九條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見附件十六)。
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條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經財政部門認定成交結果無效的,采購人可以從談判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中依次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組織采購。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的,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并出具驗收書(見附件十七)。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復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湖南出臺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文章:
湖南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01-22
招標師注冊執業管理辦法03-26
企業物資招標采購管理03-26
物資采購管理辦法03-18
集中采購管理辦法03-06
物資招標采購管理方法03-26
物資采購管理辦法范本03-18
物資集中采購管理辦法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