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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海運提單風險及防范
海運提單是一種運輸單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關于貨物運輸的一份契約;也是承運人出具給托運人的一份收據;還是一項物權單據,提單的收貨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證海運提單風險及防范,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一)海運提單
1、海運提單及其作用
海洋運輸提單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運輸提單(port to port B/L),簡稱海運提單。海運提單是一種運輸單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關于貨物運輸的一份契約;也是承運人出具給托運人的一份收據;還是一項物權單據,提單的收貨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
2、海運提單的關系人
海關提單的關系人可有四種: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
3、海運提單的物權轉讓
海運提單按收貨人的表示分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可流通提單收貨人抬頭:
1)、可流通的來人抬頭提單。
2)、可流通的指示抬頭提單。
其表示方法又分為三種:
(1) 以開證行的指定人作為抬頭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 以申請人的指定人為抬頭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 以托運人的指定人為抬頭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記名抬頭提單(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A、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書。
B、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開證行的記名背書。
C、信用證規定提單收貨人是議付行,在寄單前,議付行作成記名背書給開證行。
D、進口商付款贖單時,若提單抬頭人或被背書人是開證行,由開證行背書給進口商。
(二) 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
1、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概念及作用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交來貨物而簽發的收據。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記名收貨人是唯一的收貨人,承運人負責把貨物交給收貨人,不須收回該項單據。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運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貨物收據。
2)、運輸合約的證明。
3)、解決經濟糾紛時,作為貨物擔保的基礎。
2、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特點
1)、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
2)、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可以不需提示該單據即可提貨。
3)、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條件下,銀行不能取得貨物控制權。
4)、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除單據上寫明的收貨人外,他人不能提貨。
5)、信用證沒有要求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時,銀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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