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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指南(意見稿)
為科學推進清潔生產工作,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指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等法律法規,環境保護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完成了《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指南(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F印送給你們,請研究并提出書面(包括電子版)意見,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同時反饋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指南(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規范推進清潔生產,保障清潔生產審核質量,指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是指在企業完成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的規范性、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的真實性、清潔生產方案及實施計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技術審查的過程。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方案后,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績效、清潔生產目標實現情況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進行綜合性評定,并做出結論性意見的過程。
第三條本指南適用于《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企業,其他需要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企業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四條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應堅持科學、公正、規范、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
第二章清潔生產審核評估
第六條申請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清潔生產無、低費方案全部實施,完成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可行性分析工作,并列出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計劃清單;
(二)屬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已在當地主要媒體、企業官方的網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能源使用情況和有毒有害物質使用或排放情況。以上應選取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前12個月內的數據。
(三)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要求,無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品和工藝設備,或者雖有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產工藝或設備,但已列明并提出調整改造計劃;
(四)清潔生產審核期間,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申請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需向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提交的材料:
(一)《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申請表》;
(二)《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三)清潔生產審核前企業與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或者企業自行監測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數據,監測數據選取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前12個月內的數據。企業應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四)委托咨詢服務機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咨詢合同復印件及參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六條中咨詢服務機構需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要求提供相應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第八條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成立評估專家組,各專家可采取電話函件征詢、現場考察、質詢等方式審閱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最后專家組召開集體會議形成并出具正式評估技術審查意見。
第九條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清潔生產審核過程是否真實,方法是否合理;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是否能如實客觀反映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基本情況等。
(二)對企業污染物產生水平、排放濃度和總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情況是否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能源、資源消耗、廢物產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清潔生產目標設置是否合理、科學、規范。
(三)提出的清潔生產方案是否科學、有效,可行性是否論證全面,選定的清潔生產方案是否能支撐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對“雙超”和“高耗能”企業通過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能否使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實現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節能目標;對“雙有”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其能否替代或削減其有毒有害原輔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條評估技術審查意見
按評估要點評述,提出清潔生產審核中尚存的問題,對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的可行性及下一步工作給出意見和建議,其中應明確提出企業是否需要重新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后再次進行評估的建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后再次申請評估:
(一)清潔生產審核重點設置錯誤或清潔生產目標設置不合理;
(二)未對本次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做全面的清潔生產潛力分析;
(三)選取的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不能支撐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四)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中的統計數據存在重大錯誤;
(五)企業未能按照國家規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產工藝、設備、產品的調整改造計劃。企業有且僅有一次機會申請重新評估。
第十一條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審定評估技術審查意見后反饋給企業。
第三章清潔生產審核驗收
第十二條申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需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績效后,可提出驗收申請;
(二)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開始至提交驗收申請期間未發生過環;蚬澞芊矫娴倪`法行為,如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的,需完成整改并由相關部門驗收通過。
第十三條申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需向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提交的驗收申請材料:
(一)《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申請表》;
(二)《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自評報告》;
(三)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前、后企業與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或者企業自行監測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數據。
第十四條《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自評報告》應由企業或委托咨詢服務機構完成,其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企業基本情況;
(2)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完成情況及環境、經濟效益匯總;
(3)清潔生產目標實現情況及所達到的清潔生產水平;
(4)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工作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企業將驗收材料提交至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驗收機構成立驗收專家組,開展現場驗收,F場驗收程序包括聽取匯報、材料審查、現場檢查、詢問答辯、形成驗收意見等。
第十六條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核實清潔生產績效: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后,對是否實現清潔生產審核時設定的預期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節能目標,是否落實有毒有害物質減量、減排指標進行評估;驗證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的實際運行效果及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前后的環境、經濟效益進行評估;
(二)確定清潔生產水平:已經發布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行業,利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定企業在行業內的清潔生產水平;未發布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行業,可以參照行業統計數據評定企業在行業內的清潔生產水平定位。
第十七條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不合格:
(一)企業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環境和經濟效益的;
(二)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未達標或污染物排放總量、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規定限額的;
(三)企業存在國家或地方規定明令淘汰或禁止的生產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產品、副產品或生產、服務過程中含有或使用國家規定的國際公約禁用的物質。驗收不合格的企業應根據驗收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做好整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提交驗收申請。企業有且僅有一次機會申請重新驗收。
第十八條縣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驗收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國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委托相關技術支持單位定期對全國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情況及評估驗收機構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每年按要求將本行政區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經費由組織評估、驗收的部門提出年度經費安排,報請地方財政部門納入預算予以保障,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專家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及咨詢服務機構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評估和驗收專家組成員宜從清潔生產方法學、行業、環保、能源、財務等方面選取,且具有高級職稱及五年以上行業從業經驗。專家組組長應從國家或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中選取。參加評估和驗收的專家與企業或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三條評估驗收組織部門應定期對專家進行培訓,加強對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理解,統一評估驗收尺度。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及專家應對評估或驗收結論負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指南引用的有關文件,如有修訂,按最新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節能主管部門參考本指南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如有需要,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蛾P于進一步加強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60號)中附件二《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實施指南》(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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