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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婚姻家庭問答: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問:我和李某在5年前結婚,李某為表忠誠,為我寫下一份“忠誠協議”,內容是:雙方互相忠誠婚姻,任何一方若背叛婚姻,二人居住房屋歸忠誠一方所有。
2年前,李某退休,開了一家小型超市,因為我尚未退休,他聘請了一位年輕的許某幫忙,今年年初開始,我發現二人關系密切,最近,我確定了二人確有不正當關系,并掌握了確鑿證據。事后,我和李某協商離婚,但是李某對我們約定的“忠誠協議”反悔,要求均分所居住的房屋。
如果我以該“忠誠協議”為依據要求房屋的所有權,會得到法律支持嗎?
答:根據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忠實,《婚姻法》允許夫妻對雙方有關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您和李某的“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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