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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撤銷婚姻基本條件

        時間:2020-08-17 18:02:39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可撤銷婚姻基本條件

          在我國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可撤銷婚姻基本條件,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可撤銷婚姻基本條件

          一、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同時也是出于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二、該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一)首先,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最后,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一、什么是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關于脅迫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應當規定為可撤銷婚姻。依據本條的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其婚姻關系的。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愿而締結婚姻關系的婚姻。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原則,是違法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一規定,對提出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作了如下規定:

          三、關于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人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于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定,盡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于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并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成立后,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四、關于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申請的時間

          1、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是受時間限制的。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個規定表明,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因為,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方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后受脅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那么法律就會讓這個婚姻關系繼續有效。如果結婚后受脅迫方不愿維持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就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使已經締結的婚姻關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不利于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于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婚姻法規定,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還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請撤銷該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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