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婚姻法的論文1
摘 要 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轉型階段,對社會各領域都產生了巨大、深遠的影響。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夫妻關系是家庭產生及存在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國婚姻法實行夫妻法定與約定財產制度并存的財產制度。其中共同財產制度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文章將從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現行法律制度現狀及存在不足之處,最后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希望為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完善提供更多支持。
關鍵詞 婚姻法 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家庭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對于自身合法權益給予了更多關注。作為維護夫妻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度,在協調夫妻財產關系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涉及財產的歸屬、管理及債務清償等多方面內容。自建國以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經過多次修改,由最初的一般共同制發展到如今的約定與共同財產制度相結合立法模式,逐漸趨于完善和健全。但深入到法律執行層面上,加之經濟環境的影響,我們依舊能夠發現共同財產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問題,有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特別是受到市場經濟的影響,夫妻財產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特點。因此加強對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概念及特征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主要是指夫妻財產由雙方共同擁有的一種財產制度,由婚前、婚后兩部分構成。當代社會,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形式具有多樣化特點,如歸屬、使用、收益及管理等多元化形式。
從法律層面上來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具有獨特性,其特點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制。二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兼具人身與財產雙重屬性。三是制度內容多元,且復雜 。四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會受到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具有較強的民族、歷史特點。對于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意義,其與國家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存在密切的聯系。制定合理的財產制度,能夠促進社會穩定和團結。另外,涉外婚姻逐年增加,完善的婚姻財產契約,能夠維護好中外當事人的權益,以此來滿足多元化婚姻關系的需求。
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現狀及不足之處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婚姻法》中關于夫妻財產問題規定僅有三條,其中涉及的內容過于籠統、簡單,無法為財產糾紛事件提供制度依據;诖耍20xx年,我國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進行了調整和改進。自《解釋(三)》出臺后,針對其中多項條款規定的討論依舊是熱點,很多女性強烈要求丈夫將自己的名字列入到房產證中。新制度的提出,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內容,為司法實踐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 。但隨之卻伴隨著離婚潮。不可否認,在《解釋(二)》中存在很多現實障礙,而剛出臺的《解釋(三)》能夠妥善處理很多現實問題。受到外部市場環境的影響,夫妻財產構成呈現多樣化特點,對此新制度中依舊存在很多問題:
(一)重來源輕時間
現行法律制度中對于財產的來源給予了更多關注,卻忽視了時間,具有一定傾向性特點,且引發了司法界、學術界的質疑。在現實生活中,外部環境、條件不斷發生變化,婚姻財產形式勢必會隨之發生變化,會出現很多新的問題。如果法律制度始終處于滯后性狀態,那么司法解釋就需要增加,導致雜亂現象的出現。現行法律內容中,過于強調對個人利益的保護,重視財產來源、資本收益等,將個人財產婚后孳息、婚前個人出資婚后取得的房屋都納入到夫妻個人財產當中。采取這種方式,直接影響了價值取向,且會對法官判決產生一定影響。
(二)缺乏對個體權益的保障
廣大農村婦女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在現行法律中極少提及,且沒有詳細的確定農村父母離婚房產處理問題。受到農村土地政策的影響,農村房產具有復雜性特點。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中規定,婚前由哪方所建,離婚時就判給誰。如果是共同所建,那么就依法按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在此基礎上,如果婚前建房欠下債務,那么婚后夫妻共同償還,這樣判定直接損害了女方的合法權益。目前,以人為本理念深入人心,現行法律制度中缺乏對農村父母合法權益的保障,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夫妻代表權缺少法律約束
就我國夫妻關系來看,互相具有代表權,這使得夫妻關系中一方,能夠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全權處理共有財產,F行法律并未對代表權做出具體的法律約束。20xx年后,我國房地產交易熱度不減,其背后也引發出房產買賣糾紛案件。究其根本是受到夫妻雙方代表權約束不到位所致 。在未經過對方允許的情況下對房產做出處理。這樣做不僅影響了對方的合法權益,且對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產生了消極影響。
綜上來看,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只有這樣,才能夠充分發揮制度的法律效力,引導人們理性做出決定。
三、完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相關建議
對于《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提出,能夠明確夫妻關系的權利與義務,且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因此,對于當前現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過于簡單、理想化問題我們要給予足夠的關注,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添加總則性規定
對夫妻財產關系進行總則性規定,是遵循立法宗旨的具體表現,進一步完善制度。在實踐中,相關部門可以在立法上,采取對現有制度一般性原則在總則中進行明確 。如夫妻財產分割基本原則、強調財產獲得時間及對第三人利益的維護等,賦予法律制度更強的實踐性、適用性功能,協調夫妻對于財產的分割,提高實踐活動科學、合理性。
(二)加強對人力資本的考慮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轉換為人力資本的處理,應積極突破有形財產界限,進一步拓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作出的犧牲。這一財產是財產權利所得,而非實際財產。
此外,還應增加養老金、知識產權等權利的期待權,從而為法官判決時提供制度依據。
(三)合理解決利息、股票分割
不同于傳統時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利息、股票等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構成。因此針對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進行合理分割。如對于婚前的利息、未涉及炒作的股票,要歸還給擁有方。而婚后升值的部分,是夫妻共同付出后的結果,因此應納入到共有財產當中進行份額 。如果夫妻雙方并未作出具體的約定,那么投資過程中受到的損失,應由夫妻共同承擔,以此來強調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按照這種方式對財產進行劃分,能夠兼顧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且認可夫妻雙方付出的努力。
(四)分居期間財產歸屬
目前,我國婚姻法中對于夫妻雙方分居到一定時間后,認為雙方感情破裂的理由。但是對于這期間的財產歸屬卻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F代社會,夫妻雙方關系較傳統時代更加容易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以引發分居現象。因此我國立法應明確分居一段時間后,根據具體情況,對財產進行明確劃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如果在此期間,夫妻獲得的財產具有明確規定,那么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可以進行約定分割。反之,將按照既定的法律制度進行財產分割。分居情況是我國立法過程中必須要考慮的一種情況,如果忽略這一情況,勢必會影響到法律的實效性。
(五)合理確定生活用品范圍
日常生活中,生活用品涉及范圍非常廣泛,F行婚姻法中,針對一方個人特有的生活用品應進行明確的界定。之所以沒有進行明確的界定,主要是生活一詞不符合法律要求,導致生活用品界定難度較大 。
因此我們可以將現行的“一方專用生活用品”增加一條“價值較大的除外”,而后通過列舉的形式對用品進行細化和界定,為司法實踐活動提供更多支持和幫助。
四、加強對代表權的約束
受到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的趨勢,夫妻雙方濫用代理權成為影響法院工作的主要問題。由于缺少對代理權的具體界定,導致婚內侵權無法得到法律的救濟。因此在制度完善過程中,應針對房屋等重大財產處分時,要明確互相代理要經過公證,否則法律認定處分行為無效 。不僅如此,在合同簽訂時,對方有義務了解重大財產的真實所有人,如果另一方沒有同意,那么合同對方將被認定非善意行為,其獲得的非正當利益,法律制度也不會給予保障。
五、 結論
根據上文所述,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作為一項基礎性制度,其涉及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多個方面。只有加快該項法律制度法律化、規范化建設,才能夠實現對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受到市場經濟體制的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內容、形式日益更新,使得現行制度中存在的滯后性越來越明顯。
因此在現實法律中,我們要從立法層面上認識到完善制度的迫切性?梢苑e極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的制度,并根據我國國情,構建一套完善的財產制度,增強制度適用性、實踐性特點,協調夫妻雙方關系,從而促使制度法律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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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劍.“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影響——以關于夫妻個人財產婚后孳息歸屬的司法實踐為中心.法制與社會發展.20xx(3).13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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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論文2
清末民初,中國傳統封建婚姻開始發生變化,不但傳統的婚姻陋俗受到系統的批判,出現了自由離婚與再嫁的婚姻現象,而且開始注重婚姻法規和婚姻契約。
1916年,司法部附設的法律編查會先后制定民法草案。關于婚姻制度方面,《民律親屬篇草案》第三章有詳細規定,其中有諸如“早婚”、“重婚”、“離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內容,如“男子未滿十六歲,女子未滿十五歲,不得成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合諧,而兩愿離婚的,得離婚”等。這一草案雖未成為正式法典,但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視。民初有些地區還專門制定了婚禮草案和法規,作為人們婚姻生活中所應遵守的依據。如河南信陽縣《民國禮制草案》中的《婚禮草案》中就有關于“訂婚”、“通告”、“結婚”、“謁見”等具體規定,要求人們遵守。另外,有些社團組織制定一些規章來約束自己的會員,如民初成立并得到孫中山、蔡元培、袁世凱、章炳麟等44人贊成和支持的“中華民國家庭改良會”,在其《暫行草章》第一章“關于實行改革之條件”的九項內容里,就有四項涉及婚姻陋俗的改造,即“婚姻自由,但非達法定年齡不得結婚”;“厲行一夫一妻制”;“守義、守節、守貞聽其自由,父母翁姑等不得強迫行之”;“衣食住及其他需要者若婚喪宴會,崇尚節儉。”這無疑對婚姻陋俗的變革起到了推進作用。
應當特別提出的是,這時有人開始注重履行一種契約婚姻,這是婚姻生活文明化和現代化的體現。當時孫中山和宋慶齡的契約婚姻最具典型意義。1915年10月25日,孫中山和宋慶齡在東京律師和田瑞家舉行了婚禮。他們委托律師和田瑞到東京市政廳辦理了結婚登記,并由這位律師主持簽訂婚姻誓約書。誓約書一式三份,分別由孫中山、宋慶齡和律師和田瑞各保存一份。中國歷史博物館于1962年從私人手中征集到這份誓約書。它縱11.25厘米,橫17.25厘米;朱絲欄,全葉24行,墨書日文22行;中縫有上魚尾;欄外左下角印有篆體字“東京榛原制”,作腰圓戳記狀。原件已裝裱成卷,卷尾狀有余紙,以備題記。誓約書譯文全文如下:此次孫文與宋慶齡之間締結婚姻,并訂立以下諸誓約:
一、盡速力理符合中國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續。
二、將來永遠保持夫婦關系,共同努力增進相互間之幸福。
三、萬一發生違反本誓約之行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會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異議;而且為了保持各自之名聲,即使任何一方之親屬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
上述諸條誓約,均系在見證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約之履行亦系和田瑞從中之協助督促。
本誓約書制成三份;誓約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于見證人手中。
誓約人孫文(章)
同上宋慶齡
見證人和田瑞(章)
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這種契約婚姻在當時還是極為個別的現象,但它卻是中國婚姻史上婚姻締結方式走向文明的開端。
婚姻法的論文3
摘要:近幾年來,我國對于婚姻法律進行了不斷的完善,旨在減少相關的爭議。但是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已經幾年時間了,人們對其中涉及房產歸屬問題的理解和爭議不斷,還存在著很大不同程度的誤解。立法角度方面,夫妻間的財產制能夠被分為: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兩種形式。表現形式方面看,夫妻財產制可以分為:法定財產制以及約定財產制。本文重點分析我國的《婚姻法》在對夫妻財產分割方面的規定所作出的變化,梳理在法律中對于夫妻所得主體的解釋以及對夫妻所得財產的規定,最后就應該作出應該開展夫妻所得財產劃分工作進行分析和探究。希望給予有關人士一定的借鑒和幫助。
關鍵詞:《婚姻法》;夫妻財產;司法解釋
一、引言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人們對于夫妻財產的意識更加重視了,越來越多的夫妻在面對離婚時由于對我國法律上夫妻財產的劃分理解的失誤而出現一系列的財產糾紛,引發嚴重的社會矛盾。國家對于《婚姻法》的更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但是分歧不清也會有不少紛爭。有部分人試圖鉆《婚姻法》的空子,這樣將會嚴重侵害夫妻雙方的財產安全與利益,危害男女之間的平等和整個社會公平。國家除了在這方面做好立法工作外,進行必要的特別授權,還應當在我國的各地區開展全國統一的執行標準,確保各地區的裁判結果相符合,相一致。對于婚姻中的財產問題不僅僅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利益,還涉及到第三方甚至是幾大家庭之間的利益矛盾。為了解決我國的不少地區的法院對于同案,出現不同判的情況,學術界就急需出臺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來對我國的夫妻財產分配案件的審判工作進行規范。我國法律對于《婚姻法》先后開展了三次比較重要的修訂工作,盡管三次修改所處的社會環境,時代背景有所不同,對于要解決的問題的側重點也有所變化,但對于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的內容卻是一脈相承的。本文旨在以法律的角度解讀夫妻財產,對一部分規定作出解釋,希望給予一定的幫助作用。
二、我國《婚姻法》
在對夫妻財產分割方面的規定的演變(一)1950年《婚姻法》我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在1950年,其中頒布的背景是源于那個時代人們對于男女平等思想的追捧,國家也開始有了對夫妻雙方財產進行規定的意識。在《婚姻法》中第一次提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擁有對于雙方所有財產相同的所有權和分配權。在我國的1950年的《婚姻法》中認為,夫妻雙方擁有平等處理和擁有家庭財產的權利。主要是因為我國實行一般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婚前和婚后獲得的所有財產都視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也就沒有了個人財產的說法,因此來自于繼承或者是受贈所獲得的財產也為共同財產。這部法律的頒布打開了我國社會對于男女平等這一理念新的認識,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二)20xx年《婚姻法》
20xx年對于《婚姻法》的調整是時代變遷的產物。由于之間對于《婚姻法》的頒布還不夠完善,隨著時代的變化,社會上對于婚姻關系和財產分配方面的問題有了新的變化,以往所頒布的《婚姻法》存在許多不足,已經不能滿足人們需要了。在社會上的夫妻離婚案中,一部分法律人士試圖鉆《婚姻法》的空子,造成一系列的婚姻財產分配不均的現象,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諧。于是,出于對時代背景變遷的跟進,20xx年國家推出了全新的《婚姻法》,法律中對于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有了進一步的完善,以司法角度更為細致的解讀了這個問題。再一次明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對于財產所有權的更加細致具體的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對夫妻雙方婚前的彩禮所屬問題、離婚后的財產支配方式等進行闡述。這部法律推進了我國《婚姻法》的進步,使得司法判決更為科學權威,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夫妻財產劃分的公平性。
(三)20xx年《婚姻法》
20xx年,關于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有了更加新的調整轉變。國家頒布全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劃分問題上進行了新的解釋,在法律中規定,結婚之前由雙方中的一方所購買的不動產財產,在夫妻雙方結婚后,這些不動產的財產所有權仍然是歸屬于產權登記人個人所有的。還有另外一個創新點就是夫妻雙方結婚后,由雙方中其中一方的父母為自己的子女所購買的不動產仍然只歸屬于該子女個人所有。對于《婚姻法》的調整,尤其是對于夫妻財產所有權的規定在社會上引起了異議。
三、我國其他婚姻法情況及其評價
1980年,我國的《婚姻法》第13條中規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在這個時候,我國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婚內所獲得的所有財產都應該被視為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其中一方通過繼承、受贈獲得的財產同樣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的《1993年離婚財產分割司法解釋》中在第2條里比較清晰地規定了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一方通過繼承、受贈的方法所獲得的財產是視為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這是因為當時的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程度還比較有限,還沒有實現對我國的房屋制度進行改革,也就沒有所謂商品房的存在,因此我國的公民也就不具有對房屋的所有權問題,對于繼承、受贈的財產內容也就基本上是一些生活上的資料和財產,在當時所產生的爭議也就不是很大。但是,到了現在這個階段,我國經濟社會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國公民的財產有了很大的增加,擁有了更多的不動產、汽車、股票等大額的財產,這些都成為了繼承和贈與的對象,因此,這些財產是否被視為共同財產就成了問題,有了爭議。20xx年,《婚姻法》立法首次提出了對夫妻雙方婚姻期間的個人財產內容,并且聽取了學界的專家學者的建議,最終規定了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婚內通過繼承、受贈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者是贈與人已經明確的表明了其財產只給予其中的一方的時候則被認為是個人財產。這個規定的頒布是我國婚姻法立法的一次重大改革,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對立法的變革。
四、我國《婚姻法》在夫妻財產方面的具體司法解釋
(一)夫妻所有財產
夫妻所有財產指在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過程中取得的財產,其中包括既得的財產,以及還沒有實際獲得的財產。此外,盡管夫妻中有一方并沒有對財產有實際的占有,仍然將其認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假如夫妻中的妻子在婚后的續存購買了一套房子,丈夫沒有實際擁有房子,但房子在法律上仍然歸屬為共有財產。但是,如果丈夫朋友借其一輛車,即使實際上丈夫占有車子,但由于車子不屬于丈夫,所以不被認為共同財產,妻子無權占有車子。
(二)如何進行夫妻財產的分割
當夫妻雙方的婚姻破裂準備終止的時候,對于夫妻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也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我國頒布的《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雙方離婚時所開展的財產分割,應該要遵循男女平等的處理權益辦法。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沒有受到財產來源的約束或者是區分雙方在婚姻關系中所作的貢獻大小,夫妻雙方擁有相對公平的處理權益。這一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夫妻雙方平等的利益,切實確保在社會中的男女平等觀念。因此,在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判決的時候應該要堅持雙方平等處理財產的原則。當然,要做到平等分割財產,要做到的就是必須明確區分,理解出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包括的范圍,認清哪些是共有財產,哪些是其中一方獨自特有的財產。
(三)夫妻所得財產范圍
對于婚姻中,夫妻雙方的所得財產所進行規定的范疇很廣。我國的《婚姻法》中在這一問題上作出了比較明確清晰的闡述,首先,共同所得財產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包括夫妻雙方獲得的個人工資以及獎金,雙方可以進行共同的處理與分配;其次,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由包括了夫妻雙方因為從事勞動生產和商業經營而獲得的財產;第三,夫妻雙方的所得財產是指由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所獲得的,知識產權獲得的經濟收入。另外,對于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通過繼承或是贈與的途徑獲得的財產,以及其他的夫妻所得財產。
五、總結
目前,面對時代的不斷發展的現狀,我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離婚案例,特別是近幾年來,由于閃婚的增多導致我國的離婚率不斷高漲。從1950年頒布第一部《婚姻法》到現在,我國《婚姻法》不斷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觀念的發展進行完善和細化,整個體系也日漸趨向于科學化、完善化。在對婚姻中夫妻所有財產問題、婚后財產分割問題上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以便于人們更好的理解和解讀,化解社會矛盾,更好的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我國對于《婚姻法》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不能忽視了對家庭中的弱勢群體的照顧和關注,并且在夫妻雙方關系的存續期間,整個家庭的財產是由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獲得的,不能說是單獨屬于其中的某一方,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們國家應該在未來的日子里繼續不斷對我國的《婚姻法》進行更新完善,以真正地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本文簡單的敘述了我國《婚姻法》里對夫妻財產問題的演變,以及部分問題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夠加深人們對于夫妻財產問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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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論文提綱
關鍵字: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類型 夫妻財產制現狀與問題 夫妻財產制度完善
摘要:我國夫妻財產制源遠流長,特點顯著,類型豐富多樣,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但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中的現狀與問題仍舊比較突出和嚴峻;亟待從立法等諸多方面多角度全方位的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并結合我國國情加以解決和完善。本文針對這些問題和內容,淺要簡談下如何解決我國的夫妻財產制的現狀與問題,怎樣更好的去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摘要————————————(100字)
引言――――――――――――(200字)
一、夫妻財產制概述(1000字)
1. 夫妻財產制概念及其特點――――――――――――――――――――――――――-
2. 中國古代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及規定――――――――――――――――――――-
3. 中國夫妻財產制的.歷史進程―――――――――――――――――――――――――-
二、我國夫妻財產制類型(1500字)
1. 法定財產制――――――――――――――――――――――――――――――――-
2. 約定財產制――――――――――――――――――――――――――――――――-
3. 特有財產―――――――――――――――――――――――――――――――――-
4. 三者之間辨證統一的關系――――――――――――――――――――――――――-
三、當前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現狀與問題(1500字)
1. 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現狀與問題――――――――――――――――――――――――-
2. 夫妻財產制問題與現狀出現的必然性―――――――――――――――――――――-
3. 怎樣看待現狀,如何解決問題--------------------------------------------------
四、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1500字)
1. 現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2. 現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的不足--――――――――――――――――――――――-
3. 現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的內容修改的必要性和進步性---------------------------
五、完善夫妻財產制的幾點意見和構想(1000字)
1. 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建議―――――――――――――――――――――――――-
2. 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構想―――――――――――――――――――――――――-
六、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現實意義(500字)
七、結論(500字)
八、參考文獻(200字)
婚姻法 論文提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那么相關的論文的提綱又該怎樣寫呢?
關鍵字: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類型 夫妻財產制現狀與問題 夫妻財產制度完善
摘要:我國夫妻財產制源遠流長,特點顯著,類型豐富多樣,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但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中的現狀與問題仍舊比較突出和嚴峻;亟待從立法等諸多方面多角度全方位的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并結合我國國情加以解決和完善。本文針對這些問題和內容,淺要簡談下如何解決我國的.夫妻財產制的現狀與問題,怎樣更好的去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摘要————————————(100字)
引言――――――――――――(200字)
一、夫妻財產制概述(1000字)
1. 夫妻財產制概念及其特點――――――――――――――――――――――――――-
2. 中國古代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及規定――――――――――――――――――――-
3. 中國夫妻財產制的歷史進程―――――――――――――――――――――――――-
關于婚姻法論文提綱范文
一、夫妻財產制概述(1000字)
1. 夫妻財產制概念及其特點――――――――――――――――――――――――――-
2. 中國古代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及規定――――――――――――――――――――-
3. 中國夫妻財產制的歷史進程―――――――――――――――――――――――――-
二、我國夫妻財產制類型(1500字)
1. 法定財產制――――――――――――――――――――――――――――――――-
2. 約定財產制――――――――――――――――――――――――――――――――-
3. 特有財產―――――――――――――――――――――――――――――――――-
4. 三者之間辨證統一的關系――――――――――――――――――――――――――-
三、當前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現狀與問題(1500字)
1. 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現狀與問題――――――――――――――――――――――――-
2. 夫妻財產制問題與現狀出現的必然性―――――――――――――――――――――-
3. 怎樣看待現狀,如何解決問題--------------------------------------------------
四、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1500字)
1. 現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2. 現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