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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監理的出路

        時間:2024-09-25 09:36:26 監理工程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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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監理的出路

          監理行業內部應各諧共處、相互尊敬,相互學習,取長補短,共同提升,避免相互攻擊。只有這樣,才能共同應付外來干擾,共同維護監理行業的利益,最終得到監理行業茁壯成長的目的。

          一、現實脫離初衷的主要原因

          1、國家對監理行業定位有誤導致現實工作受困

          監理制度是建筑管理走向市場后誕生,是市場需要,應由市場來決定某工程建設中是否執行此制度,也應由市場來決定監理服務工作范圍與內容。但是,由于我國國情特殊,存在大量國家投資工程項目,國家實行了強制監理并對監理內容與工作范圍均作出明確規定,有違市場發展規律。

          根據《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是建設工程的主體單位,但監理規范對監理行業定位為建設主體(承、發包單位)之外第三方監督體系,法律法規規定自相矛盾。況且,作為建設工程第三方監督體系,它應有獨立于建設主體(承、發包單位)之外監督自由權限,而我國的法律法規又規定監理單位是受聘于建設單位,為建設單位提供有償服務,如此處境,監理行業又怎能在建設工程中做好“獨立、公平、公正”第三方?監理行業三十年發展經歷證明了“監理行業不可能成為真正的、獨立的第三方”。

          2、政府對監理行業管理偏差導致監理行業舉步為艱

          工程實施階段建設責任主體應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等,監理單位受聘于建設單位,為建設單位服務,接受建設單位的直接管理是理所當然,但現實工作中,政府對監理寄托的希望太大,監理工作范圍在不斷擴大,工作內容也在不斷增加,監理最大的壓力過大,使監理工作舉步為艱。

          一方面是法律法規層面,國家每隔一段時間出臺一些與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辦法等,毎一個法律法規均規定了監理各類權利與義務,表面上看是政府部門重視監理行業作用,放權予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使監理行業“金光燦爛”,但實質是政府部門給“監理行業”帶上的一個又一個“金箍咒”。比如新出臺的“監理緊急報告制度”,制度規定“施工現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隱患,項目監理機構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設單位拒不接受而可能產生嚴重后果時監理即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的報告”。但“監理緊急報告制度”卻成為監理單位燙手山芋,原因有二:一是“緊急報告前提條件“監理人員難以拿捏,監理人員因擔心誤判而導致本公司、建設單位甚至政府部門不滿而隱瞞不報;二是監理單位擔心按規定”緊急報告“會導致政府部門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處罰,反過來導致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報復等后果而隱瞞不報。“監理緊急報告制度”形同虛設,反而成為監理人員不作為處罰依據。

          另一方面,少數政府部門濫用法律法規,忘記了工程建設階段真正的責任主體是誰,正常的政府監督變向成為對“監理工作行為監督”。從公開的工程問題、事故處理結果可以看出,凡屬責任事故,監理人員被處罰已成必然,相反,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反倒責任較小甚至無責任。政府職能部門日常巡查,監理單位代替建設單位接受處罰事例比比皆是(如施工許可未及時辦理但工程已開工,此違規責任主體應是建設單位,但處罰大多是監理單位)。

          第三,監理行業發展應由自身管理,諸如教育、考試與培訓應由監理行業協會主持,政府部門不應直接管理,現實正好相反。

          3、建設主體對監理職責有意“曲解”

          現在,有相當數量建設單位并非真心委托監理來進行工程監管,而是出于法律法規要求被動委托,因而就無真心希望履行其崗位職責,把監理單位當作是自己出氣筒,違規時的替罪羊,而監理單位為了“確保工作任務順利完成”或為了下一個監理任務的承接違心迎合建設單位,監理真正職責無法達到履行。

          4、施工單位的強勢擠壓,監理單位有苦難言

          隨著建設規模擴大,施工單位借證掛靠承監業務、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嚴重,施工隊伍整體素質低下,無視建設管理程序、無視工程建設標準,我行我素。還有少數施工單位具有“通天本領”,既能控制建設單位又能左右政府部門,唯我獨尊,一手遮天,膽大妄為,監理單位大多忍氣呑聲堅持“工作”。這樣環境,監理的存在純屬多余,最終,監理的工作多半是“為虎作猖”。

          5、監理行業自身管理失誤導致社會地位低下

          一是監理行業內部惡性競爭,行業協會推波助瀾,導致監理行業不是惺惺相惜,而是自相殘殺,畸形發展已是不爭的事實。

          二是施工單位為獲得超額利潤,采取違法、卑鄙方法多重攔截耿直監理人員進入主要監理崗位導致監理工作質量下降。監理人招標時,施工單位通過“搞定”評標專家或招標代理(其實專家大多是監理人員)攔截平時工作責任心較強投標人或總監;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通過建設或行政主管單位對 “志不同道不合”人員進行更換,監理企業并不據理力爭,而多半為迎合建設單位與政府部門的意愿放棄原則答應更換,導致部分耿直監理人員離開主要監理崗位甚至主動辭職離開監理行業。

          第三,監理單位小覷自身在建設工程管理中的作用,經常性放棄原則導致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尊重監理,進而導致監理自身地位的下降。

          第四,由于建設規模急驟擴大,為了“保證監理工作質量,滿足法規人員數量”,一方面,監理資格考試主管部門有意或無意的降低入行門檻甚至默認違規行為(如偽造假證騙取考試資格)“大量擴招”,致使大量非工程專業人員順利進入本行;另一方面,為節省監理成本,監理公司大量招聘實習學生、非專業人員甚至招聘理發界淘汰下來的理發師、商界混不下去視錢如命的“奷商”,現場監理人員可謂“漁目混珠”,“濫竽充數發”者近半;不乏“害群之馬”自由穿梭于各監理企業。

          現實情況嚴重影響了真才實學者積極性,監理行業社會不認可、監理地位、工資待遇(同行可比價)下降趨勢加速,又導致高素質監理人員紛紛跳槽,這種惡性循環局勢導致監理工作質量嚴重下降,且仍有漫延之勢。

          6、社會對監理行業企望過高脫離了現實國情

          建設工程中承、發包雙方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業存本質,無可厚非,由此導致建設過程中的矛盾重重,錯綜復雜也是必然。社會強烈需要高素質第三方來“獨立、公平、公正、科學、誠信”調解雙方分歧得到雙方滿意結果,愿望至好。但我國監理發展畸形導致人員水平不高,又加上中國特殊國情,來自建設雙方不平衡壓力等原因,監理人員難以堅持“獨立、公平、公正、科學、誠信”之原則。

          另外,由中國國情決定中國的建設領域存在著大量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現實的代建單位并非真正建設單位,他們對國家的投資效益考慮甚少甚至與承包方、某此政府人士合謀“分享”國家利益,此現象單憑監理一方難以阻止,妨礙雙方利益取得的耿直之士也難以在行業生存,反而導致部分人員與其同流合污。

          二、監理行業存在必要性

          監理行業建立與監理制度執行三十年來,在中國工程建設特別在重大工程建設過程中,對規范建設主體行為、規范建設程序等方面作用非凡、有目共睹。

          經驗證明,只要建設主體及政府部門管理規范,監理效果就顯著,反之,監理效果肯定不佳,監理行業存在于建設領域之中仍有必要。

          不可否認,近十多年來,監理制度執行中存在諸多弊病,特別是在中、小型工程建設中,監理制度執行效果離制度建立之初衷漸行漸遠。

          監理行業需要改革,需要重新定位,回歸市場,由市場來決定監理行業發展。

          三、監理行業改革之我見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市場的規模越來越大,建設市場需要“真正監理”人員數量并非不斷增長,但對監理人員素質要求將越來越高,政府職能轉變,監理性質回歸本源,監理行業能解決建設單位之急需,監理行業存在有必要,而且是大有發展前途。

          監理行業改革是必然,隨著政府部門職能轉變,政府應放松對監理行業的管理,而應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是否采購監理服務,由此決定監理提供服務范圍與內容。監理行業應提前準備,自我加壓、自我提高、規范管理,行業內部應大力提倡廉政監理、誠信監理、科技監理、高效監理,為中國工程建設貢獻自己力量。

          1、重新定位監理行業!

          監理行業是市場發展產物,應按市場規律發展監理行業。

          監理單位受聘于委托方(建設單位)就理應按監理合同服務于委托方,服從委托管理而非“公平、公正”的第三方,非獨立建設主體。監理單位按《監理合同》約束自身行為履行自己義務對委托方負責。監理單位違法行為理應接受國家法律處罰,監理的日常工作監督權力應歸還予委托方,政府部門不應過多干涉。只有監理行業擺脫了政府“約束”,擁有寬松工作環境,監理人員才能自由開展工作,也只有這樣,才能吸引更多、更高素質人才進入監理行業為委托方提供高素質服務,贏得社會認可,社會地位及工資待遇才能上升;進而形成良性循環。

          國家應最大程度減少強制性監理規模減少“拉郎配”, 減輕監理行業人員數量的壓力,讓具有真才實學的監理人員更好地服務于確實需要的委托單位。

          2、真正落實建設工程中兩大主體責任

          工程建設階段責任主體應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工程建設主體單位參與工程建設履行自己職責最終目的是實現自身持續發展。而建設工程的資金擁有與支配方是建設單位(監理委托方),因此,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才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真正的權力掌握者,建設單位才能能成為工程建設的領導者,也只有建設單位能全面承擔工程建設管理的責任。監理單位受托于建設單位,只能依據《監理合同》為建設單位提供服務,僅僅是代表建設單位履行部分責任而非獨立責任主體。

          施工單位是工程具體實施單位,國家應堅決執行“誰施工,誰負責”原則,確實落實施工單位建設責任,實施工程責任終身制,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施工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而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意識,自我控制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生產等。

          3、糾正政府部門的錯位監督

          政府部門應克服大包大攬的毛病,在工程建設階段集中精力嚴格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兩大主體履行職責,追究其違法違規責任,使其真正發揮建設主體主導作用,起到事半功倍作用。

          政府應避免直接管理監理單位,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一是真正、有效落實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合同權利與責任義務,二是避免監理行業出現多頭管理、混亂管理,進而導致監理行業工作環境的惡化。

          4、監理行業應規范自身管理

          監理主管部門應規范或約束自身行為,通過真正有效教育與培訓來擴大自己隊伍,提高監理人員素質,杜絕“偽證”與“濫竽充數”,消滅“害群之馬”,保證監理工作質量,贏得建設單位、國家、社會對本行業認可。

          監理單位與個人應自我保護、規范自身行為,與時俱進,自我加壓、自我提高;利用先進設備、先進技術(而非通過增加人員數量)提高服務質量;與其同時,監理單位及個人應廉政自律、自我尊重,樹立良好形象,提高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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