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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全文」
南寧市政府令14號,《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營造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包括房屋建筑、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裝修工程,建(構)筑物拆除、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園林綠化等施工活動和臨時建設占用的場地。
第三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實施統一的監督協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建筑、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工程、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構)筑物拆除、設備安裝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前述工作的具體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進行挖掘、臨時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安全監督、勞動保障、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臨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將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臨時用地的地點和范圍等相關事項書面告知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組織城市管理、園林、安全監督、勞動保障、衛生、質量與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信用檔案為基礎的建筑業誠信評價信息系統。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工作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納入信用檔案。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規定,被有關部門認定有違法行為或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得超出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臨時占用道路、臨時用地范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環境和衛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監理單位依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統一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
建設工程實行專業分包的,建設單位應當統一協調管理,各施工單位按照承包范圍分別負責相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該費用應當用于建設工程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購置,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措施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相關的開支。
建設工程需招標投標的,應當將前款規定之費用單列為不可競爭費用。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資金監控銀行,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實行監控。
建設單位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金監控銀行簽訂三方監控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將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存入資金監控銀行設立的專項賬戶,確保?顚S。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應當依法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二)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存入專項賬戶的有效憑證;
(三)建設單位依法確定的施工單位依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有效憑證;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的名單;
(五)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逐步推廣和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遠程視頻監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工作。施工單位安裝使用該系統所需的費用,從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中開支。
政府重點建設工程、十層以上高層建筑或單體工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項目,應當安裝使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相關合同中明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管理的責任及責任人。
施工過程中不得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確需更換的,應當自更換之日起三日內報原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的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納入監理范圍。發現不符合國家、自治區及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是對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實施監理的第一責任人,其職責包括:
(一)及時組織深基坑、樁基礎、地基基礎、高大模板、主體結構、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分部工程的驗收并履行相關質量安全監理職責;
(二)對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以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并負責督促整改;
(三)對施工單位、檢測機構等在工程建設參建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時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四)按要求簽署相關質量、安全等驗收文件;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是代表施工單位全面負責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其職責包括:
(一)依據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
(二)在深基坑、樁基礎、地基基礎、高大模板、主體結構、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時到場并履行相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按要求簽署相關質量、安全等驗收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資料收集應當與施工進度同步。施工、監理等單位各級技術管理人員應當對前述資料按照有關要求填寫、校核、審定、整理,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以及作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的情況。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項目經理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每個施工班組應當配備安全巡查員,負責班組內安全生產的巡視,及時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產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規范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要求:
(一)腳手架架體必須采取嚴密的封閉措施,架體拉結應當符合規定要求,落地式外腳手架基礎應當進行硬化,并設置符合要求的墊木和底座;
(二)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應當按規定檢測合格;
(三)卸料平臺、臨邊、洞口的防護設施應當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達到一定條件的,還應當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施工中應當嚴格按照監理單位審查批準的方案施工;
(五)施工機具應當具備完好的安全防護裝置;
(六)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和施工電梯安全保險裝置應配置齊全并能保證正常使用;
(七)臨時用電必須符合三級配電系統、TN—S接零保護系統及二級漏電保護系統,每臺用電設備應當有專用的開關箱,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八)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前,應當經查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經驗收合格才能使用;
(十)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裝、拆卸工作;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周邊綠化,供電、照明等公共設施,地下管線及地下設施的安全;
(十二)建筑物外腳手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密目式安全網,安全網必須定期沖洗,保持清潔。安全網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十三)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按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帶;
(十四)電梯井移交電梯安裝單位進場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施工及安裝單位對電梯井口防護設施及作業面進行驗收,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城市市區內的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裝修工程、建(構)筑物工程、臨時建設及拆除、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
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線敷設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現場,可以連續設置圍擋,也可以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擋。開挖區域和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及夜間警示燈,在工程險要處還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圍擋應當堅固安全,內外保持整潔,市區主要街道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要求美化,定期更新。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構)筑物工程、臨時建設及拆除、設備安裝工程施工現場的圍擋材料應當采用整潔、美觀、牢固、形式統一的裝配式活動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紡織布、竹串片板、安全網等易變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帶代替圍擋。
圍擋設置的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園林等相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大門。在場地許可的情況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設置出入口大門。
大門設置的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工程概況牌、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勞務工工資監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現場平面圖。單體工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設置建筑立面效果圖。
在城市道路上進行挖掘和臨時施工占用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項目名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聯系電話、開工和承諾修復完工日期以及臨時占用(挖掘)許可文件。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以下衛生和防止環境污染的規定:
(一)保持良好的排水系統,控制污水排放。
1.施工現場周邊應當埋設合理管徑的排水管,采用磚砌排水明溝的,溝頂應當設置蓋板;
2.地下室、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等場地不得積水;
3.工地出入口應當設置混凝土沖洗平臺、沉淀池和沖洗設備;
4.施工廢水和泥漿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經沉淀處理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街道。
(二)采取有效防塵措施,控制揚塵作業。
1.散體材料堆放應當封閉或覆蓋,土方施工應當灑水濕潤,攪拌場應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2.建筑垃圾清理應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撒;
3.場內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綠化措施或采用防塵網覆蓋;
4.場內運輸道路應當定期沖洗,駛出工地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沖洗平臺清掃沖洗干凈,運輸散體材料、流體材料或清運垃圾的,應當密封后,方可上路。
(三)施工現場場內應當設置主要運輸通道。
(四)施工現場場內應當按以下要求硬化:
1.主要運輸通道應用C20以上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
2.材料堆放場、倉庫、加工場等必須用C15以上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厚度≥100 mm);
3.辦公區及生活區場地在合理綠化的基礎上進行全面混凝土硬化處理。
(五)辦公區、生活區應當與作業區分開設置,施工現場場內的臨時建筑物及設施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裝配式活動板房或磚砌房,辦公室必須使用活動板房,且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建造,并滿足安全、衛生、保溫、通風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結構房屋、帳篷及利用圍擋墻搭建臨時建筑物或設施。
(六)出入口、大門、圍擋及外腳手架立面保持清潔衛生,禁止亂貼亂掛廣告,辦公、生活區垃圾應當及時清理,保證場地干凈整潔,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
(七)施工現場場內應當設置建筑廢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點,建筑材料、構件、料具應當分類堆放在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并懸掛定型化的標識牌。
(八)設置集體食堂的,應當按規定取得衛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九)施工現場場內不得焚燒油氈、油漆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十)工程施工應當使用低噪聲設備,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應當采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保證施工噪聲和振動符合城市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 建(構)筑物拆除作業應當由具備拆除作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承擔,采取符合要求的作業方式,拆除、清運時要求采取噴淋等防塵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施工過程中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未按規定備案的,可以處1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圍擋設置不符合標準或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的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置圍擋或警示標志的,可以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設置大門的,可以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未規定設置牌、圖或懸掛相關許可證件的,可以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
(五)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1至3目、第(二)、(三)、(四)、(六)、(七)項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衛生和環境保護管理規范的,可以處以500元至5000元。
第三十一條 施工、監理等各級技術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及時收集整理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或未按要求填寫、校核、審定、整理質量安全控制資料,并簽字確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以對責任人員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下列規定,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一)至(六)項規定,可以處1000至10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十三)項規定,可以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項規定,可以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以下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七)至(十一)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4目規定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八)、(九)、(十)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制定適用本轄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場內環境衛生規范和圍擋、大門的設置標準。
市區內臨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和衛生管理、圍擋等設施設置標準和規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予公布。
第三十五條 作為房屋建筑等土木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組成部分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