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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時間:2024-07-13 03:50:00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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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為讓大家了解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實施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推進新型城鎮化,加快發展綠色建筑,促進建材工業轉型升級等工作要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國家主管部門)聯合印發的《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建材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依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按照本細則確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開展評價的建材產品進行評價,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活動。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具有可追溯性。標識的式樣與格式由國家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二)產品名稱、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三)評價依據;

          (四)綠色建材等級;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綠色建材評價與發證機構;

          (七)證書編號;

          (八)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四條 本細則規定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組織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價機構、標識評價、標識使用、監督管理等。

          第五條 評價標識工作應緊密圍繞綠色建筑和建材工業發展需求,促進節地與室內外環境保護、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與產品以及通用綠色建材的生產與應用。

          第六條 評價標識工作應遵循企業自愿和公益性原則,政府倡導,市場化運作。評價技術要求和程序執行國家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標識采用全國統一編號,統一在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全國信息平臺)發布,在全省和全國通用。

          第七條 評價標識工作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綠色建材技術標準中各類別建材產品相對應的評價技術要求進行。

          第八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及其參與評價的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價結果負責。

          建材生產企業對獲得標識產品的質量及該產品的全部公開信息負責。

          第九條 引導企業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綠色建材,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優先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綠色建筑、綠色生態城區、政府投資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應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評價標識工作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主管部門明確湖北省建筑節能科技中心為全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管理機構),內設工作專班,組成人員由省級主管部門確定。省級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省評價標識工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負責組建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專家委員會),并組織開展省級專家委員會的相關活動;

          (三)受理評價機構的備案申請,對相關信息實施動態核查,并協助省級主管部門對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進行備案、公示與發布;

          (四)受理評價標識的查詢、申訴、舉報等事務;

          (五)負責發布全省評價標識工作信息;

          (六)負責全省評價標識應用的協調和監管;

          (七)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評價標識工作管理情況;

          (八)承辦省級主管部門委托的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材生產與應用監管工作。

          第三章 省級專家委員會

          第十三條 省級專家委員會由省級管理機構負責組建,并報省級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省級專家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全省評價標識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

          (二)受省級主管部門或省級管理機構委托抽查評價機構的評價工作質量;

          (三)對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應用中的技術問題及有關糾紛提供技術性意見;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專家委員會由建筑、建材等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任期為3年,可連續聘任。

          省級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級技術職稱且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二)熟悉建筑或建材產業發展現狀和國內外趨勢,了解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和規范;

          (三)出版過相關專著、發表過相關科技論文、主持過相關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編制或主持過國家、省相關科技項目;

          (四)良好的科學道德、認真嚴謹的學風和工作精神,秉公辦事,并勇于承擔責任;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十五條 省級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單位或個人推薦,填寫《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登記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省級管理機構審核;

          (二)通過審核的,由省級管理機構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報省級主管部門發文公布,并由省級主管部門頒發《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證書》。

          第四章 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主要職責:

          (一)受理建材生產企業的標識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評價技術要求,公平、公正、獨立開展評價工作;

          (二)向省級管理機構報送評價報告,并協助省級管理機構在全國信息平臺完成公示、公告工作;

          (三)向標識申報企業頒發綠色建材標識,對標識產品的各項性能指標與標識的一致性實施動態跟蹤;

          (四)建立評價標識工作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真實、有效。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評價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與制品、市政與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機電與智能化、資源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等專業人員,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10人,三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60%,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30%;各備案類別的本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人;

          (二)獨立法人資格,在行業內具有權威性、影響力;

          (三)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以及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四)組織或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編制工作,或從事過相關建材產品的研究、檢測、檢驗或認證工作;

          (五)開展評價工作相適應的辦公條件;

          (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七)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對評價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評價機構依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評價機構條件和本細則第七條中建材產品類別向省級管理機構提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備案表》。備案表應隨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如法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和其他證明材料等。

          從事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由省級管理機構受理備案表,經核實相關信息后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在全國信息平臺公示無異議的正式對外發布,并同時向國家主管部門報備。從事三星級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由省級管理機構受理備案表,經核實相關信息后由省級主管部門向國家主管部門備案;駐鄂中央企事業單位、全國性行業學(協)會可直接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同時抄報省級主管部門。

          三星級評價機構,如在本省開展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標識工作,應經省級管理機構審核后向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對評價機構實施動態信用清單管理。在本省備案的同類別綠色建材三星級評價機構應不少于兩家,同類別綠色建材一、二星級評價機構也應不少于兩家。

          評價機構相關信息在全國信息平臺上統一發布。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可依據自身條件選擇一個或多個建材產品類別備案,并可根據條件變化增減備案類別。評價機構應嚴格按照備案的業務范圍(評價星級及產品類別)開展評價標識工作,不得超范圍承接業務。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與申請評價標識的企業不得有任何經濟利益關系。從事相關建材產品設計、生產和銷售的企事業單位不得作為評價機構。

          第五章 標識評價

          第二十二條 標識申請由建材生產企業依據評價技術要求及其產品類別、需申請的星級標識向相應的評價機構提出。

          同一建材生產企業的同一種產品不得同時向多個評價機構提出申請。

          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申請綠色建材標識時,取得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的攪拌站(樓),相同評價項目的評價結果可引用。

          第二十三條 標識申請企業應填寫《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報書》,按照評價技術要求提供相應技術數據和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評價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評價機構向申請企業發放受理通知書。雙方應以自愿為原則簽訂協議書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未通過形式審查的,評價機構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還需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根據企業申請評價的產品類別和評價技術要求,委派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評審工作組。評審工作組成員應為3人以上,評審組長應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第二十六條 評價機構對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檢測報告有異議的,可組織見證取樣復核,相關費用支出由雙方商定;對弄虛作假的檢測機構,可向省級管理機構或相關部門投訴。

          評價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不含抽樣復測時間)完成對企業申請的產品評價,出具評價報告,明確評價結論和等級。

          評價通過的,由評價機構向省級管理機構申請在全國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評價機構經省級主管部門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證書編號,并以評價機構名義頒發標識;公示有異議的,由省級管理機構組織復核。

          評價未通過的,如企業對評價結果有異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的評價機構提出申訴,評價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出答復意見;企業對評價機構的答復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省級管理機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建立完整的評價標識工作檔案(包括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將評價報告、《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報書》和相關產品檢測報告等資料進行歸檔管理。評價報告應經評審工作組全體成員簽字并加蓋評價機構公章。評價機構應在出具評價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管理機構報送一套完整的評價標識工作電子檔案。

          第六章 標識使用

          第二十八條 獲得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企業,應以適當、醒目的方式在產品或包裝上明示綠色建材標識,標識內容(式樣與格式)應執行國家統一規定。

          第二十九條 獲得標識的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標識使用,保證出廠產品各項性能指標與標識的一致性。對標識的使用情況應如實記錄和存檔。

          第三十條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企業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評價機構提交標識使用情況報告。有效期滿6個月前可向評價機構申請延期使用復評。延期復評程序與初次申請程序一致。

          第三十一條 獲得標識的企業如發生企業重大經營活動變化的,應及時向評價機構報備。出現下列重大變化之一的,應重新提出評價申請:

          (一)標識產品的生產裝備、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且嚴重影響產品性能的;

          (二)企業生產地點發生轉移的;

          (三)產品標準發生更新且影響產品檢測結論的。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在本省備案的評價機構每年1月底前應向省級管理機構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評價工作概況、當年發放標識的統計、評價工作情況分析、機構和人員情況、存在的困難、問題及建議、其他應說明的情況。省級管理機構匯總后形成全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專題報告,于3月底前報省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省級管理機構可對全省評價機構和獲得標識的企業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檢查。

          市州主管部門協助解決本地區評價標識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對本地區標識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檢查,對本地區綠色建材的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三十四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入誠信記錄并以適當方式公布:

          (一)備案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二)未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從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

          (三)超備案范圍開展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

          (四)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評價結果嚴重失實的;

          (五)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

          (六)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七)不能按時報送評價標識工作檔案的;

          (八)不能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的;

          (九)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獲得標識的企業出現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評價機構應撤銷或者由省級管理機構責令評價機構撤銷已授予的標識,并通過全國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出現影響環境的惡性事件和重大質量問題的;

          (二)標識產品抽查不合格的;

          (三)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四)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的;

          (五)利用獲得的標識進行虛假或夸大宣傳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再次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評價機構不得再受理其評價申請。撤銷標識的有關信息應在全國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和舞弊、濫用了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干擾評價工作導致評價不公正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級管理機構提出申訴和舉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綠色建材評價機構備案表》、《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報書》采用國家統一模版,標識證書和標志采用國家統一式樣與格式。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省級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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