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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試行)
為加強工作指導,明確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制訂了《廣東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試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廣東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作指導,進一步明確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農村危房改造是指被確定為危房改造對象的農戶以自籌資金為主、政府補助資金為輔的方式籌集足額資金,對所居住的危房進行改造的活動。
第三條 本工作指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危房改造項目。
第四條 農村危房改造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安全實用,厲行節約;政策公開,嚴格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架構
第五條 農村危房改造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按照屬地進行管理。各相關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合作,共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統籌協調,對農村危房改造實施過程進行管理,組織開展農村危房改造項目驗收,配合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管等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當地政府明確的職責分工,建立工作協商和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范圍與程序
第七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的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為我省最急需改造住房的農戶,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屬于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二是所居住房屋屬于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認定為C級或D級危房;三是所居住的房屋是唯一和長期自住的。
最急需改造住房的農戶還包括經省確定列入2014年和2015年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戶住房改造對象的農戶,但符合《廣東省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戶住房改造建設實施細則》(粵貧﹝2011﹞8號)第五條規定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省農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
第八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分為三個階段:前期準備階段、改造實施階段、改造驗收階段。
前期準備階段的工作內容包括:改造補助申請、初步核查、危房認定、資格審核與公示、建立檔案。
改造實施階段的工作內容包括:列入改造任務、簽訂改造協議、實施改造、現場檢查與指導。
改造驗收階段的工作內容包括:組織驗收、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省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安排。
根據省政府確定的農村危房改造目標和任務,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制訂全省農村危房改造年度實施方案,并下達年度任務,由各有關地級以上市組織實施。
第四章 前期準備階段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農戶自愿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的補助對象認定程序,規范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審核審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將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第十一條 改造申請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本人自愿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改造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戶主本人或他人代寫由本人簽名的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同時提交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三)貧困情況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有效證件(憑證),屬于其他貧困戶的,應提交供村評議和鄉鎮審核的家庭貧困狀況書面說明材料,同時提交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四)危房情況證明。提供戶主站在現居住房屋前的照片和反映房屋危險情況的照片。
第十二條 初步核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采取入戶調查、走訪鄰里、查閱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對申請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屬于唯一和長期自住、房屋危險情況、家庭基本情況、收支情況、是否享受過其他渠道的建房政府補助資金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入戶調查時,至少有2名村干部(鎮(鄉)駐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眾參加,由調查人員填寫《廣東省農村危房入戶調查表》,經戶主確認后,調查人員和戶主分別在《廣東省農村危房入戶調查表》上簽字。
(二)初步核查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初步核查結果進行民主評議,鎮(鄉)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下同)駐村干部要到場參加,評議結果在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地進行公示,并拍照存檔,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群眾有異議的,應及時核實并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向申請的農戶說明理由。
(三)公示期滿后,村民委員會及時將以下材料整理上報鎮(鄉)人民政府:
1.廣東省農村危房項目申請審批表、入戶調查表;
2.村核查通過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信息一覽表;
3.關于開展初步核查、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進行公示等情況的書面材料。
4.民主評議結果和公示照片。
第十三條 縣(市、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房認定工作方案。在農戶被確定為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前,應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組織對房屋是否屬于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出具認定意見。
第十四條 農村危房改造資格審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鎮(鄉)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的材料進行審核,派出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二)將申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的審核結果和相關信息在鎮(鄉)政務公開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公示期間,群眾有異議的,鎮(鄉)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復核并聽取當事人申辯。
(三)公示期滿后,鎮(鄉)人民政府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危房改造的農戶列入上報名單,及時將以下材料整理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1.廣東省農村危房項目申請審批表、入戶調查表;
2.鎮審核通過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信息一覽表;
3.關于鎮(鄉)開展申報材料審核、實地核查、進行公示、公示反饋意見處理等情況的書面材料。
(四)鎮(鄉)人民政府應將審核不通過的農戶名單和理由書面通知相關村委會。
第十五條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資格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或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查鎮(鄉)人民政府上報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的申請材料;
(二)對申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的農戶進行實地抽查,將審查結果在政府或本部門的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公示期間,群眾有異議的,應及時組織復核并聽取當事人申辯。
(三)經縣級審批通過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名單要反饋給有關鎮(鄉)政府,并在農戶戶口所在的村莊的政務公開欄、村民聚居地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對經縣級審批列入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農戶,按照“一戶一檔”建立農村危房改造檔案,紙質檔案必須包括入戶調查表、檔案表、農戶申請、公示、審核審批、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農村危房改造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在“廣東省農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統”和“全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相關信息,錄入信息應與紙質檔案一致。
第五章 改造實施階段
第十八條 在省農村危房改造年度計劃任務下達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任務數量,從已通過審批并建立了農村危房改造檔案的農戶中,按照農民自愿、優先解決最急需的原則,安排相應數量的農戶,列入年度實施改造對象。由鎮政府與農戶簽訂改造協議。具體工作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
第十九條 對于已簽訂改造協議的農戶,農戶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逐戶明確負責農戶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告知農戶有關政策要求,與戶主協商實施危房改造的相關事項。指導和幫助農戶與設計、施工責任方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第二十條 農村危房改造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引導和規范,落實村莊規劃有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危房改造的設計方案應符合抗震要求,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可以選用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通用圖,也可由有資格的個人或有資質的單位制定設計方案;設計方案可考慮為有擴建需求的危房改造農戶預留接口。
第二十二條 農村危房改造應由經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承擔施工的農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單位應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 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農戶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在危房改造過程中要進行現場檢查與指導,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上報農村危房改造進度,收集整理并提交農村危房改造檔案的相關材料。
第六章 改造驗收階段
第二十四條 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完工后,在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初步驗收的基礎上,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本地區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進行項目驗收。具體驗收工作方案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改造后的農房須建筑面積適當、房屋結構安全、基本功能齊全、工程質量符合要求。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積要達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戶均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可根據家庭人數適當調整,但3人以上農戶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8平方米。
第二十六條 農村危房改造驗收應逐戶開展,填寫相關驗收表格等,對發現存在問題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督促落實整改。驗收完成后,相關驗收表格歸入農戶的農村危房改造檔案。
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縣(市、區)農村危房改造完成情況進行實地抽查,匯總所轄縣(市、區)驗收情況并形成報告,經征求市有關部門意見后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有關地級以上市農村危房改造完成情況進行實地抽查,匯總有關地級以上市驗收情況并形成報告,經征求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后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在農村危房改造項目通過驗收后,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農村危房改造驗收情況會知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時將補助資金通過“一卡(折)通”發放給農戶。
第七章 工作檢查與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 農村危房改造實施過程中,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的指導與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巡查和抽查。
第三十條 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農戶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員和經辦人要定期到農村危房改造現場查看,進行工作指導,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對突出的質量安全問題要及時向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映。
第三十一條 有關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開設農村危房改造咨詢窗口,向農民提供危房改造技術咨詢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依托有關協會組織專業志愿者下鄉為農村危房改造提供技術指導。
第八章 改造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農村危房改造檔案,做到批準一戶、建檔一戶,檔案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三十三條 省、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市、區)農村危房改造的建檔和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抽查。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統一管理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檔案工作。
第三十四條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危房改造歸檔資料收集和建檔工作,并及時在“廣東省農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危房改造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鎮(鄉)人民政府、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明確農村危房改造檔案管理的負責人和經辦人,保證檔案管理工作有效開展,人員發生變動時,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六條 農村危房改造檔案的內容和格式,如國家、省有統一要求的,按照國家、省的統一要求執行;國家、省統一要求以外的內容,由有關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工作指引,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指引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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