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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在日常行車中,疲勞駕駛一般是指駕駛員每天駕駛超過8小時 ,或者連續駕車4小時沒有停車休息超過20分鐘的。這種情況下駕車上路,容易導致困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上的交通情況,易引發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關于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123號令還有明確的規定:
對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人記12分;
對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人記6分。
如何更有效的防治疲勞駕駛?
近年來,營運車輛駕駛人因疲勞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占事故死亡總數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2015年比2013年因疲勞駕駛導致的事故死亡人數所占比例增加了1.2倍。為實現對疲勞駕駛有效監管,我國應該如何做?
完善我國駕駛人疲勞駕駛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
一是在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時,借鑒國際疲勞駕駛監管通用規則,在限制駕駛人單次連續駕駛時間的同時,增加規定貨運車輛駕駛人每天累計駕駛時間和工作時間的要求。
二是針對疲勞駕駛違法成本低、貨運車輛駕駛人故意逃避監管現象,建議借鑒國外相關規定,推動相關部門制定衛星定位裝置不按規定使用的處罰細則,包括使用不當、故障后不修理、非法改裝損毀等。
三是針對交警查處疲勞駕駛時取證困難的問題,建議修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允許交警對貨運車輛衛星定位監管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可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建立連帶責任制,強化運輸企業的主體責任。
運輸企業是駕駛人管控主體,建議明確企業及管理人員對貨運車輛駕駛人出現疲勞駕駛情況所應承擔的連帶責任,同時將失信行為納入企業征信體系,并將企業的處罰記錄作為其是否能持續獲得營運資質的依據。
推動車輛動態監控設備相關標準落實和技術升級。
駕駛時間難以取證是困擾疲勞駕駛執法檢查主要因素。針對目前交警執法檢查時,駕駛時間無法取證問題,考慮通過以下幾種方法幫助解決:
一是嚴格落實《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2011)和《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提出的衛星定位裝置具備駕駛人身份識別的功能,這是實現不同駕駛人駕駛時間分別統計分析的基礎。
二是修訂《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2011),對衛星定位裝置接口進行標準化,增加數據輸出和打印功能。
三是提高衛星定位裝置智能統計分析功能,實現不同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間和累計駕駛時間的統計,便于執法人員檢查取證。
四是嚴格落實標準中關于設備自檢和故障報警功能的同時,增加車輛運行期間監控設備關閉、屏蔽等不正常工作的自動檢測及向監控平臺自動報警功能,杜絕監控設備損壞、故障期間營運或故意關閉設備逃避監管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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