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精選
財經法規是會計行業的職業準則也是行為規范。你知道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的考點有哪些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精選。歡迎閱讀。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構成 | 制定機關或發布機關 | 典型例子 | 法律效力 |
會計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注冊會計師法》 |
《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規范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
會計行政法規 |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 |
《總會計師條例》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次于《會計法》 |
會計部門規章 | 國務院財政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委 |
“×××辦法”“×××準則” “×××制度”“×××規范” |
低于會計行政法規 |
地方性會計法規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深圳市會計條例》《四川會計管理條例》 | 最低,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效力 |
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概念 | 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
回避 范圍 |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
如何 回避 |
直接領導關系: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
直系 親屬 |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叔侄等)以及近姻親關系 (岳父岳母和女婿,公婆和兒媳等) |
三、偽造、變造
行為 | 概念區別 | 后果 |
會計資料的偽造、變造 | 偽造:無中生有(從無到有) 變造:篡改事實(從真到假) |
1.通報 2.罰款(單位:5千~10萬,直接責任人:3千~5萬) 3.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從業資格證(直接) 5.構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
票據的偽造、變造 | “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包括出票、承兌、保證、背書) “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
1.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
四、憑證錯誤的更正
項目 | 更正方法 |
原始憑證錯誤 |
1.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非“更正”,原則性規定) 2.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
記賬憑證錯誤 |
1.記賬憑證在填制時,如果發生錯誤,應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憑證上做任何更改 2.如果是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錯誤的,可用紅字更正法或補充登記法更正 3.如果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并據以入賬 |
五、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監督種類 | 主體 | 對象 | |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單位經濟活動 | |
外部監督 | 政府監督 |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主要監督人)) | 會計行為 |
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 | 會計資料 | ||
社會監督 |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主要監督人) | 委托單位經濟活動 | |
單位和個人檢舉 | 違法行為 | ||
注 意 | 區分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 財政部門監督所有單位,其他部門監督有關單位 人民銀行、證券監管屬于政府監督的部門,但不屬于監督體系 |
六、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 | 行政責任 | 刑事責任 | |||
行政處罰 | 行政處分 | ||||
責令改 正/通報 |
罰款 |
吊銷會計從業 資格證書 |
其他處分形式 | ||
違反會計核算法律規定《會計法》第42條 | 責令限期改正 |
⑴單位:30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 ⑵責任人:2000元以上 2萬元以下 |
情節嚴重的 | 警告、記過、記大過 、降級、撤職、留用查看和開除等 | √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 | |||||
告(《會計法》第43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法》第44條) | 通報 |
⑴單位:5000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⑵責任人:3000元以上 5萬元以下 |
√ | 撤職直至開除 | √ |
七、票據出票日期的規范填寫
實際日期 | 票據日期 |
月:1、2、10 | 前加“零” |
日:1-9,10、20、30 | 前加“零” |
日:11-19 | 前加“壹” |
日:21-29,31 | — |
【提示】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
八、存款人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處罰
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事項 |
經營性存款人 處罰金額 |
非經營性存款人 處罰金額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 | ||
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 1000元 | 1000元 |
⑴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⑵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⑶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⑷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 |
⑴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⑵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
||
⑶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⑷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⑸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
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九、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賬戶名稱 | 開立方式 | 用途 | 開戶證明文件 |
基本存款賬戶 | 核準制 | 辦理日常轉賬結算、現金收付 |
⑴營業執照正本 ⑵批文、登記證書、證明 ⑶稅務登記證 |
一般存款賬戶 | 備案制 |
⑴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其他結算 ⑵存入現金,但不得支取現金 |
⑴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⑵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證明 ⑶借款合同 |
專用存款賬戶 | 預算單位:核準制 |
專項資金收付 (能否存取現金不同賬戶規 定不同) |
⑴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⑵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證明 ⑶批文、證明 |
其他:備案制 | |||
臨時存款賬戶 |
核準制(注冊驗資、 增資驗資的除外) |
臨時資金收付 |
⑴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⑵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證明 ⑶批文、安裝合同 |
個人銀行結算 | |||
賬戶 | 備案制 | 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款 | 能證明有效身份的證件 |
十、銀行賬戶相關的重要時效
開 立 |
向人民銀行備案 | 5天 | 人民銀行審核答復 | 2天 |
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 5天 | |||
賬戶可以開始使用 | 3天后 | |||
變 更 |
向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 5天 | ||
開戶銀行向人民銀行報告 | 2天 | |||
撤 銷 |
申請撤銷 | 破產起5日 | ||
答復撤銷并通知其他銀行 | 2天 | |||
其他銀行答復 | 2天 | |||
辦理撤銷 | 3天 | |||
強制撤銷: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
單單停留于記憶這幾個表格所涵蓋的知識點尚且不夠,還需利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題庫(回復“題庫”)這一工具進行習題訓練,鞏固知識點,查漏補缺。
十一、幾種票據的比較
項目 | 銀行匯票 | 商業匯票 | 銀行本票 | 支票 |
出票人 | 銀行 | 單位 | 銀行 | 單位/個人 |
付款人 | 銀行 | 銀行/單位 | 銀行 | 銀行 |
付款金額 | 實際結算金額 | 確定金額 | 確定金額 | 確定金額 |
付款時間 | 見票即付 | 見票即付/定日/出票后定期/ 見票后定期 | 見票即付 | 見票即付 |
使用主體 | 單位/個人 | 單位 | 單位/個人 | 單位/個人 |
提示承兌 | 無需承兌 |
見票即付:無需承兌 定日/出票后定期:到期日前 見票后定期:出票日起1個月 |
無需承兌 | 無需承兌 |
付款期限 | 不存在付款期限 | 不超過6個月 | 不存在付 款期限 | |
提示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 | 到期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2個月 | 出票日起10日 |
超過提示付款 期的處理 |
代理付款人(開戶)銀行不予受 理 |
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票據權利時效未過) | 未按規定情形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但仍可對出票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 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仍有追索權,出票人仍應支付票款 |
票據權利時效 | 出票日起2年 | 到期日起2年 | 出票日起2年 | 出票日起6個月 |
掛失止付 | 現金 | √ | 現金 | √ |
追索權 |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
再追索權 |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十二、票據的記載事項
票據種類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絕對記載 | ⑴表明“匯票”字樣 | ⑴表明“本票”字樣 | 類同商業匯票 |
事項 |
⑵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⑶出票或確定的金額(銀行匯票為出票,商業匯票為確定) ⑷付款人名稱 ⑸收款人名稱 ⑹出票日期 ⑺出票人簽章 |
⑵無條件支付的承諾,類同銀行匯票,少“付款人名稱” |
⑴少“收款人名稱” ⑵可授權補記: ①支票金額 ②收款人名稱 |
相對記載 事項 |
⑴付款日期:未記載——見票即付 | / | / |
⑵付款地:未記載——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 ⑴付款地:未記載— 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⑴付款地:未記載—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
⑶出票地:未記載——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 ⑵出票地:未記載— 出票人的營業場所 | ⑵出票地:未記載—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
授權補記 | 無 | 無 | 金額和收款人名稱 |
十三、增值稅稅率、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 | ||
基本稅率 | 17% | 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征收率3% |
低稅率 | 13% | 糧食、自來水、圖書、飼料、農業產品等 | |
11% | 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基礎電信服務 | ||
6% | 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增值電信服務 | ||
零稅率 | ⑴納稅人出口貨物,一般適用零稅率,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⑵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
十四、增值稅銷售額及銷項稅額的計算
項目 | 銷售額 | 含稅折算 |
銷售額 | 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和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如果銷售貨物是消費稅應稅產品或者進口產品,則全部價款中包括消費稅或關稅 |
需將含稅換算成不含稅的情況: (1)題目給出的金額為價稅合計或含稅價 (2)題目提示開出普通發票 (3)零售的價格、價外費用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
銷項 | ||
稅額 |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征收率 |
十五、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
銷售結 算方式 |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
專用發票開具時 間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納稅人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 收到貨款的當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 | ||
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 貨物發出的當天 |
采取賒銷和分期 | ||
收款方式銷售貨 物 |
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約定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 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
⑴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⑵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 12 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⑶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
貨物發出當天 |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
⑴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⑵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 |
視同銷售貨物或 | ||
視同提供應稅服 務的 |
⑴視同銷售貨物,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⑵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行為的,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
貨物移送的當天 |
十六、政府采購方式
采購方式 | 內容 | |
公開招標(主要方式) | 概念 | 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競爭,從中擇優選擇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
適用情形 |
貨物服務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提示1】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提示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
邀請招標 | 概念 | 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的采購方式 |
適用情形 |
⑴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⑵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
|
競爭性談判 | 概念 | 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經分析比較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
適用情形 |
⑴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⑵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⑶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⑷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
|
單一來源 | 概念 | 是指采購人采購不具備競爭條件的物品,只能從唯一的供應商取得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情況下,直接向該供應商協商采購的采購方式 |
⑴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 ||
適用情形 |
⑵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⑶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
|
詢價 | 概念 | 是指采購人向三家以上潛在的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對各供應商一次性報出的價格進行分析比較,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
適用情形 | 貨物規格、標準單一,現貨貨源充足而且價格變動幅度比較小的采購項目 |
十七、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區別 | 會計法律制度 | 會計職業道德 |
性質不同 | 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 | 主要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
作用范圍不同 | 側重于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具有較強的客觀性 | 不僅要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具有較強的主觀性 |
表現形式不同 | 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頒布和修改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成文的法律文件 | 出自于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職業實踐,日積月累,約定俗成。其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范,存在于人們的意識和信念之中 |
保障機制不同 | 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 既有國家法律的要求,又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
評價標準不同 | 以會計人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為標準來判定其行為是否違法 | 以善惡為標準來判定人們的行為是否違背道德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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