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7年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重要知識點
財經法規是會計資格考試的科目之一,你知道財經法規都考些什么知識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財經法規知識點總結。歡迎閱讀。
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與構成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會計關系的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已經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為主體,由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有機構成的會計法律制度體系。
1.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屬于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
2.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
3.會計部門規章
會
計部門規章是指國家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財政部以及其他相關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調整會計工作
中某些方面內容的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及會計工作管理制度等。
4.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點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在同憲法、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第二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管理會計工作的組織形式與基本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的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會計工作的行業管理和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等。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工作行政管理的內容
1.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
2·會計市場管理。我國財政部門對會計市場的管理主要包括會計市場的準入管理、運行管理和退出管理三個方面。
3.會計專業人才評價。
4·會計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對會計市場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對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檢查以及對會計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指導等。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是由注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
2·
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會計學會是由全國會計領域各類專業組織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會計學會接受財政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
導、監督和管理。3·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是經財政部審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準,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非
營利性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是總會計師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1.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2·會計機構的設置(影響因素: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
務和財政收支的簡繁;經營管理的要求3.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
4.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第三節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1.會計核算的要求(1)依法建賬;(2)會計核算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3)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4)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2.會計核算依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2)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3.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會計憑證按其來源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1.原始憑證
原
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并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憑據。作為記賬依據的原
始憑證,必須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原始憑證名稱,②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③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④經濟業務內容(含數量、單價、金額等),⑤填制單位
簽章;@有關人員簽章;⑦憑證附件。2.記賬憑證
(1)記賬憑證的內容。根據規定,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素:①填制憑證的日期;②憑證的名稱和編號;③經濟業務摘要:④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⑤記賬符號,④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⑦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三.會計賬簿
1·會計賬簿的種類。各單位應當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1)總賬;(2)明細賬;(3)日記賬。(4)其他輔助賬簿。2.登記會計賬簿。對于會計賬簿的登記,《會計法》規定了以下基本要求:
(1)依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基本的會計記賬規則,是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質量的重要環節。
(2)
登記會計賬簿必須按照記賬規則進行。登記會計賬簿的基本規則包括:①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②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隔頁、缺號、跳行
的,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辦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以明確責任a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也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禁止賬外設賬。
3.賬目核對。賬目核對也稱對賬,是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質量的重要程序。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賬目核對要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
(1)賬實相符。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實有數核對相符。
(2)賬證相符。指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有關內容核對相符。
(3)賬賬相符。指會計賬簿之間對應記錄核對相符。
(4)賬表相符。指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有關內容核對相符。
四.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
1.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1)編制依據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是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
(2)
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①編制要求。各單位應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②提供對
象。有關的財務關系人及政府部門,包括本單位、本單位的有關財務關系人(如投資者、債權人等)以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③提供期
限。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
(3)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4)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具體要求,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五、會計檔案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會計檔案的范圍和種類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會計檔案的歸檔和移交
(1)歸檔。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單位會計部門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會計部門保管一年。
(2)移交。會計機構在向單位檔案部門移交會計檔案時要編制移交清冊。·
3.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定期兩類。永久即是指會計檔案須永久保存;定期是指會計檔案保存應達到
法定的時間。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會計檔案的銷毀。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除特殊規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銷毀。銷毀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2)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3)專人負責監銷;
銷
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單位的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人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還應當有同級財政、審計部門派人監銷;各級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
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人監銷。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監銷人應當在會計檔案
銷毀清冊上簽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4)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而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畢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上列明。
另外,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會計檔案,無論其是否保管期滿,都不得銷毀,必須妥善保管,等到項目辦理竣工決算后按規定的交接手續移交給項目的接受單位進行妥善保管。
六,其他
1.會計年度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我國是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每一個會計年度還可以按照公歷日期具體劃分為半年度、季度、月度。
2.記賬本位幣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3.會計處理方法
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報告中說明。
第四節會計監督
目前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監督、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和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根
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
單位的經濟活動。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應當明確其決策和執行程序,并體現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要求。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3.內部控制
(1)內部控制的概念和目標
(2)內部控制的原則
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均應遵循全面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制衡性原則和適應性原則。此外,企業還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3)內部控制的責任人
對
企業而言,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企業應當成
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而言,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
責.單位應當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并組織實施。
(4)內部控制的內容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內
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
行政事業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5)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對企業而言.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歸口管理、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控制、單據控制、信息內部公開等。
4.內部審計
(1)內部審計的概念與內容
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審查和評價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營活動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單位目標的實現。
內部審計的內容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范疇,主要包括:財務審計、經營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審計和風險管理等。
(2)內部審計的特點與作用
內部審計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都設在本單位內部,審計的內容更側重于經營過程是否有效、各項制度是否得到遵守與執行。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較低,并且以建議性意見為主。內部審計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有:預防保護作用;服務促進作用,評價鑒證作用。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2.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
2.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內部審計與注冊會計師審計一樣,都是現代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從我國的情況看,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在許多方面存在很大區別:
(1)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內部審計主要是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所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注冊會計師審計主要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審計。
(2)兩者的獨立性不同。內部審計為組織內部服務,接受總經理或董事會的領導,獨立性較弱。注冊會計師審計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務,不受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領導和制約,獨立性較強。
(3)
兩者的審計方式不同。內部審計依照單位經營管理需要自行組織實施,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注冊會計師審計是受托審計,必須按照《注冊會計師法》、執業準則、規
則實施審計。(4)兩者的審計內容和目的不同。內部審計的內容主要是審查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提出各項改進措施;注冊會計師審計依據獨立審計準
則,主要圍繞會計報表進行,是對審計后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5)兩者的審計時間不同。內部審計通常對單位內部組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審計,時間安排比較靈活;而注冊會計師審計通常是定期審計,每年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審計一次。3.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
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注冊會計9幣依法承辦如下兩方面的業務:
(1)依據《注冊會計師法》承辦的審計業務,具體包括:①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②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③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第五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是指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1.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一個單位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一般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政收支的繁簡;經營管理的要求。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3.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根
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
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
親關系。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的概念。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2.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3.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4.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5.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三)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會
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以下會計工作:(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2)出納,(3)稽核;(4)資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
算;(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8)總賬;(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10)會計機構被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省級財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2)離崗備案(3)調轉登記(4)蠻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所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①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②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③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其他相關知識與法規。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分會計人員從事業務工作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
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3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初
級、中級會計資格是一種通過考試確認擔任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制度。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
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
1.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對于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3)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4)
要建立崗位責任制。2.主要會計工作崗位(1)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
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員等從事的工作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
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2)總會計師崗位?倳嫀熓侵鞴鼙締挝回攧諘嫻ぷ鞯男姓I導?倳嫀焻f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圍。下列情況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交接的程序。辦理交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
交接前的準備工作。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
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
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
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
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3)專人負責監交。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
交接后的有關事宜。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
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④移交清
冊一般應填制一式3份,交接雙方各執l份,存檔l份。
3.交接人員的責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
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
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第六節其他結算方式
一、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電匯和信匯兩種。
匯兌結算適用于各種經濟內容的異地提現和結算。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匯款人名稱。(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8)委托El期;(9)匯款人簽章。
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i[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征人處理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人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牧款人賬戶的憑據。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2.
匯兌的退匯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
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
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退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人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
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其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二)委托收款的記載事項
委托收款的記載事項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名稱,(4)收教人名稱;(5)委托收教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6)委托日期,(7)收款人簽章。
(三)委托收款的結算規定
1.委托收款辦理方法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裁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能足額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項
(1)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有權提出拒絕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付的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l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l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結算規定
托
收承付憑證記載事項有;(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的名稱和賬號;(4)收款人的名稱和賬號;(5)付款人的開戶銀行
名稱;(6)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7)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8)合同名稱、號碼(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簽章。
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為郵寄和電報,由收款人選用。
(三)托收承付的辦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應將托收憑證并附發運憑證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銀行。
2.承付
購
貨單位承付貸款有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兩種方式。驗單承付期為3天,從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發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
為l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劃給收款
人。
四、國內信用證
(一)國內信用證的概念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二)國內信用證的結算方式
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三)國內信用證的辦理基本程序
1.開證。開證行決定受理開證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議付。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議付行議付后,應將單據寄開證行素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4.付款。開證行對議付行寄交的憑證、單據等審核無誤后,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干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重要知識點】相關文章: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習題08-30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稅收法律制度08-30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試大綱08-30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備考題08-30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財政法律制度08-30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模擬題08-30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復習題08-30
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復習題及答案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