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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龍江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結算賬戶撤銷
2016年黑龍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即將到來,該準備的知識點復習大家還是要準備的,以下是應屆畢業生網小編帶來的知識點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撤銷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撤銷順序
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3.不得撤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4.強制撤銷的情形
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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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調整
新管理辦法做出的十大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新《辦法》共5章37條,主要對以下內容作了調整:
一、明確了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
二、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免試規定。
三、簡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登記程序。
四、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制度。
五、引入了學分制繼續教育管理模式。
六、簡化了持證人員信息變更手續。
七、增加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毀損補發的規定。
八、建立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制度。
九、對在能力上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會計從業資格要求,但因客觀原因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如何取得證書作了規定。
十、完善了持證人員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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