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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目前尚未有一個明確的權威性解釋,有的將其解釋為一種不同于一般銷售業務的特殊銷售,只是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有的將其解釋為在會計規范上不是銷售業務,但在會計實務中需要將其看作銷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的事項。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所謂視同銷售,就是作為業務本身不是銷售,但納稅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要視同正常銷售一樣計算納稅,視同銷售是稅法范疇,而不是會計范疇。
從財務會計理論上講,收入的確認應同時符合五個條件,只要五個條件有一個不具備,就不確認銷售收入,對應的業務就不是銷售業務。但在會計實務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是“合二為一”的。會計實務既要遵循會計規范,又要遵循稅收規范,從而導致了某些特殊會計事項從會計規范上看不是銷售業務,但并不意味著在會計實務中就一定不能因此而確認銷售收入。這些特殊的會計事項就是視同銷售業務,是指在會計規范上不是銷售業務,但在會計實務中需要將其看作銷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的事項。
一、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目前,對于視同銷售業務實務界公認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一是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然后根據銷貨成本與銷售收入配比的原則結轉銷貨成本;二是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具體采用哪種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多數學者都支持兩個判斷標準:
一是該業務是企業與外部之間的業務還是企業內部業務;
二是企業因該業務獲利與否。
但在兩個判斷標準的應用上出現了不同觀點。以將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為例,若把職工劃分到企業外部,則應該采用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若把職工劃分到企業內部,則應該采用第二種會計處理方法。但是,從會計的經濟后果論上看,采用第二種方法更科學合理。采用第二種方法,不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這樣的進行會計處理繞過了利潤表,直接與資產負債表聯系起來,可以避免企業利用視同銷售業務進行盈余操縱。若企業確認銷售收入,則企業可以創造視同銷售業務,如將企業自產產品在兩個機構之間轉移,又多了一種會計操縱手段。
二、視同銷售業務的稅務處理
新會計準則下,對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沒有在任何一項具體準則中體現,但對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業務予以認可和支持,并對上述業務處理給予默認或只作科目上的調整。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按照稅法的規定對視同銷售業務進行納稅調整是必需的。具體來說,企業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應按其用途借記“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交消費稅、應交營業稅”科目。視同銷售業務涉及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以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為依據按月計算,分情況處理:如果視同銷售涉及的是應交營業稅,或是不需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應交消費稅,在進行上述會計核算時,可直接按計算出的稅額乘以城建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如果視同銷售業務涉及的是應交增值稅,或是需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應交消費稅,則該筆視同銷售業務轉賬時無法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有到月末才能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例】企業將成本為80萬元的產品(市價為100萬元)捐贈給另一家企業。此業務會計上不作為銷售,但在增值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上均將其視同銷售,應征收增值稅與所得稅。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97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70000
所得稅處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視同銷售,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100-80);二是因該項捐贈不具有公益性、救濟性,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但企業已計人營業外支出97萬元,使得利潤表中的會計利潤減少97萬元,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調增97萬元。兩項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7萬元。
【例】甲企業接受乙公司委托銷售商品1000件,協議價100元,件,增值稅率17%,按售價的10%收取代銷手續費。當月將該批商品售出,取得收入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月末甲企業開出代銷清單,扣除手續費10000元后將代銷款支付給乙公司。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0
實際賣出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應付賬款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7000
月末結轉代銷商品成本時: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0000
收到乙公司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7000
貸:應付賬款 17000
扣除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1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
支付代銷商品款時:
借:應付賬款 107000
貸:銀行存款 107000
視同銷售簡介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業務實質分析
進行業務實質分析,看其是否具有銷售實質,即按該種視同銷售行為是否會使企業獲得收益,經濟利益是否流入企業,該種行為體現的是企業與外部的關系,還是企業自身內部的關系,可將其歸為以下兩類。
1、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
首先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為例,表面上看其未給企業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總流入,但實際上其是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該項業務體現的是企業實物資產與外部的交換關系:企業將投出的產品在社會上出售,取得相當于公允價值的現金(銷售過程),然后再將該獲得的現金作為投資投出去(投資過程)。這樣,企業投出產品的生產成本就相當于“流出的現金”,換回的等值于公允價值的現金就相當于“流入的現金”,其間的差額就體現出“經濟利益的凈流入”概念,表現為所有者權益增減額。雙方在交易時是按公允價值來認定的投出(投入)資產價值的。
再看“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體現的是企業以實物資產償還外部的債務的關系,該過程分解為:轉出資產換回貨幣,以換回貨幣償還債務。用于償還債務的產品其體現價值應當以公允價值為準來衡量,因為債權人接受該資產時是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價值的,雖然生產該商品的成本按所發生生產耗費計算,但是這些畢竟沒有考慮活勞動所體現的價值部分,產品的公允價值才是真實體現該產品真實價值的,否則以產品的成本直接沖銷相關的債務,這無異于進行了不等價交換。因此,其屬于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體現出所有者權益的變化及債務的減少。與此類似的還有“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2、不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工程耗用)、職工福利(如福利設施)”,屬于自產自用性質。由于該項業務體現的是企業內部關系,屬于企業內部資產的不同形態轉化,是不具銷售實質的行為,雖然形成的是固定資產,但其還在企業內部使用,其所耗產品成本會分期以折舊的方式得到補償,因此該業務不通過“收入”賬戶核算,而應按所耗自產產品成本轉賬,即按“分離法” 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雖然其體現了企業與外部的關系,但這種行為未能引起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而是企業單方面的無償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產、委托加工產品中畢竟包含了勞動者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因此,對這種無償贈送行為稅法中是有嚴格規定的。這也說明了一個問題:無償贈送行為有時雖屬于義舉,但是超過一定限度的時候,多少會損及企業勞動者、所有者的利益,對此行為不得不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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