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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賬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增值稅退稅處理
為鼓勵相關產業發展,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優惠政策,在舊的所得稅規定下,這些退稅基本作為免稅所得管理,基層管理比較容易。下面小編準備了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增值稅退稅處理,提供給大家參考!
一、增值稅主要退稅類型
根據初步統計,當前常見的增值稅退稅有以下幾種:
1、出口企業退稅: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已經征收的增值稅。
2、軟件企業退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增值稅部分即征即退,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3、福利企業退稅: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定額退還增值稅,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限額為3.5萬元。
4、模具,數控機床,鑄鍛件退稅: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可按實際繳納稅額返還70%,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模具產品的研究開發。數控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可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還50%,退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數控機床產品的研究開發等方面。專業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鑄鍛件,可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35%,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和鑄鍛件產品的研究開發。
5、宣傳文化事業退稅:對符合《關于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7號)條件的刊物,業務或新華書店實行增值稅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
6、再生資源退稅: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熱力,以煤炭開采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稅政策;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7、核電退稅: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稅退稅款應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8、物回企業退稅:對物回企業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二、基層對增值稅退稅在所得稅中如何處理的主要觀點
由于增值稅退稅在所得稅中如何處理的相關政策不夠明確,目前基層除對出口退稅不計入所得稅收入總額外,對其他類型的增值稅退稅如何處理的分歧較大。第一種觀點是將增值稅退稅全部作為免稅收入;第二種觀點是將文件明確規定用途的軟件企業、模具、數控機床、鑄鍛件、宣傳文化事業和核電退稅作為免稅收入處理,未規定用途的作為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第三種觀點是將文件明確規定用途的增值稅退稅作為所得稅免稅收入,未規定用途的在所得稅上進行征稅;第四種觀點是將文件明確規定用途的增值稅退稅作為所得稅不征稅收入處理,未規定用途的在所得稅上進行征稅。
由于各地對增值稅退稅的所得稅處理理解不一,基層無所適從。如福利企業退稅,我省地稅部門采取免稅的辦法,省國稅局雖答復不得做免稅收入處理,但是由于政府和企業壓力較大,部分地區國稅局實際也采取了免稅的辦法,這給基層管理也帶來了相應難題。
三、增值稅退稅在企業所得稅中處理的分析
1、增值稅退稅不應做免稅收入處理。對于免稅收入,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僅限于國債利息,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三種,并未規定有例外條款。而目前增值稅退稅都不符合以上條件,也不能享受免稅收入的待遇。一些稅務人員提出《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由于該優惠不屬于過渡期優惠,加之與所得稅法矛盾,該規定實際已經失效。
2、對于有規定用途的增值稅退稅應做不征稅收入處理!蛾P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對照該條款筆者認為:對于規定用途的軟件企業,模具,數控機床,鑄鍛件,宣傳文化事業和核電退稅應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處理;而福利企業退稅則比較特殊,在《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出臺前,規定福利企業退稅應用于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等方面,而財稅[2007]92號文件對此并未明確,由于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攤銷均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不征稅收入實質并不是稅收優惠,與征稅收入只存在時間性差異,而我省地稅部門已將福利企業退稅作為免稅收入(稅收優惠)處理,為減少基層工作壓力,可考慮將福利企業退稅作為不征稅收入管理。
3、對于沒有規定用途的增值稅退稅應做征稅處理。對照財稅[2008]151號文件,對于沒有規定用途的再生資源企業和物回企業退稅,應作為征稅處理。雖然規定比較明確,但是筆者認為,增值稅和所得稅是一個整體,都體現著國家的政策導向,對于減免的增值稅稅款,所得稅上直接征稅,會給人增值稅和所得稅不配套的印象,并影響稅務部門形象。因此筆者建議上級對于沒有規定用途的增值稅退稅項目進行梳理,及時明確稅款用途,引導企業進行國家鼓勵項目的研發和擴大再生產,這樣一方面可更加有利于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一方面有利于減少基層執法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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