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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點:臟腑辨證論治簡述
臟腑辨證論治是中醫各種辨證論治的基礎。它首先運用四診八綱,掌握、分析病情,然后結合臟腑的生理功能和病理反映判斷出病變的臟腑和確定所患何證,最后根據證來確定治療原則和方藥。
證是臟腑陰陽盛衰或外邪內犯的反映。由于每個臟腑的生理功能不同,所以他們所反映出來的病證也不同,據根臟腑不同生理病理變化來推斷病證,這就是臟腑辨證的理論根據。如心有主血脈、藏神志、開竅于舌的功能,故把心悸、脈結代、失眠、神志昏亂、舌尖紅、舌強不語等證候歸之于心。據此,可以推斷出病變在何臟腑,再結合八綱辨證,進而作出全面診斷。
基本定義:
辨證即是認證識證的過程。證是對機體在疾病發展過程中某一階段病理反映的概括,包括病變的部位、原因、性質以及邪正關系,反映這一階段病理變化的本質。因而,證比癥狀更全面、更深刻、更正確地揭示疾病的本質。所謂辨證,就是根據四診所收集的資料,通過分析、綜合,辨清疾病的病因、性質、部位,以及邪正之間的關系,概括、判斷為某種性質的證。
論治又稱施治,是根據辨證的結果,確定相應的治療方法。辨證和論治是診治疾病過程中相互聯系不可分離的兩部分。辨證是決定治療的前提和依據,論治是治療的手段和方法。通過論治的效果可以檢驗辨證的正確與否。辨證論治是認識疾病和解決疾病的過程 , 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體現,是理法方藥在臨床上的具體運用,是指導中醫臨床工作的基本原則。
證,是機體在疾病發展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病理概括。由于它包括了病變的部位、原因、性質,以及邪正關系,反映出疾病發展過程中某一階段的病理變化的本質,因而它比癥狀更全面、更深刻,更正確地揭示了疾病的本質。
“辨證”就是把四診(望診、聞診、問診、切診)所收集的資料、癥狀和體征,通過分析、綜合,辨清疾病的病因、性質、部位,以及邪正之間的關系,概括、判斷為某種性質的證。論治,又稱為“施治”,即根據辨證的結果,確定相應的治療方法。辨證是決定治療的前提和依據,論治是治療疾病的手段和方法。通過辨證論治的效果可以檢驗辨證論治的正確與否。辨證論治的過程,就是認識疾病和解決疾病的過程。辨證和論治,是診治疾病過程中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體現,是理法方藥在臨床上的具體運用,是指導中醫臨床的基本原則。辨證,就是將四診(望、聞、問、切),所收集的資料、癥狀和體征(如脈象、舌象),通過分析、綜合、辨清疾病的原因、性質、部位、以及邪正之間的關系,加以概括、判斷為某種性質的證。論治,又稱施治,則是根據辯證的結果,確定相應的治療方法。
中醫臨床認識和治療疾病,既辨病又辨證,但主要不是著眼于“病”的異同,而是將重點放在“證”的區別上,通過辨證而進一步認識疾病。例如,感冒是一種疾病,臨床可見惡寒、發熱、頭身疼痛等癥狀,但由于引發疾病的原因和機體反應性有所不同,又表現為風寒感冒、風熱感冒、暑濕感冒等不同的證型。只有辨清了感冒屬于何種證型,才能正確選擇不同的治療原則,分別采用辛溫解表、辛涼解表或清暑祛濕解表等治療方法給予適當的治療。辨證與那種對于頭痛給予止痛藥、對于發熱給予退燒藥、僅針對某一癥狀采取具體對策的對癥治療完全不同,也根本不同于用同樣的方藥治療所有患同一疾病的患者的單純辨病治療。
中醫認為,同一疾病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可以出現不同的證型;而不同的疾病在其發展過程中又可能出現同樣的證型。因此在治療疾病時就可以分別采取“同病異治”或“異病同治”的原則。“同病異治”即對同一疾病不同階段出現的不同證型,采用不同的治法。例如,麻疹初期,疹未出透時,應當用發表透疹的治療方法;麻疹中期通常肺熱明顯,治療則須清解肺熱;而至麻疹后期,多有余熱未盡,傷及肺陰胃陰,此時治療則應以養陰清熱為主。“異病同治”是指不同的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出現性質相同的證型,因而可以采用同樣的治療方法。比如,心律失常與閉經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疾病,但均可出現血瘀的證型,治療都可用血府逐瘀湯進行活血化瘀。這種針對疾病發展過程中不同質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決的原則,正是辨證論治實質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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