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卷四》仿真題及答案
試題一、(本題22分)
案情:肖某為了騙取保險金,花1萬元買來一輛二手名牌轎車,通過在某國有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好友楊某經辦,向該保險公司謊報轎車價值為20萬元,投保車輛盜搶、毀損險之后,肖某找趙某(男,15歲),給趙某5000元報酬,請趙某將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轎車燒毀。趙某問為什么,肖某說那是鄰居的車,要燒掉報復鄰居。趙某說沒問題,10天以內解決。趙某拿錢后帶上同學吳某(男,15歲)一起吃喝、上網吧。吳某問趙某哪來的許多錢,趙某告以實情,并請吳某幫忙,吳某答應,并搞來一大瓶汽油放在趙某家,準備點火用。
此間,肖某擔心轎車離自己家太近,燒車會燒到自家和鄰居的房屋,就打電話告訴趙某放棄燒車,并讓趙某將5000元錢退回。趙某已將錢花去大半,無法償還,聽后十分著急,一邊答應停止行動,過幾天退錢,一邊通知吳某就在當晚行動。吳某答應,約定當晚在燒車地點匯合。晚上,趙某帶上汽油瓶到燒車地點,吳某因害怕未去。趙某久等吳某未果,遂決定單獨行動。趙某將汽油潑到車上,點火燒車,然后躲在一邊察看動靜。趙某見火越燒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電話報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鄰滅火。由于趙某報警、喊人救火及時,僅燒毀轎車、烤糊了臨近該轎車的幾間房屋的門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派楊某核定險損事故。楊某明知肖某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惡意制造了這起保險事故,但考慮是朋友關系,還是給其出具了保險事故評估證明,致使保險公司全額賠付肖某20萬元保險金。
案發后,楊某在審訊期間主動交代:在3個月前曾利用職務上便利虛構一起車險事故,從本公司騙領到5萬元賠款,據為己有。
問題:
根據有關刑法規定及刑法原理,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
試題二、(本題20分)
案情:雷某與洪某因為一些小事而結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際來到雷某家,雷某剛滿10周歲的兒子獨自一人在家,洪某沖進去將雷某家的電視機砸壞,雷某之子上去阻攔,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時,雷某下班回家,見狀驚恐萬分,為使兒子免遭不測,順手拿起一根鐵棍,追過去將洪某****在地,洪某當即昏迷,經送醫院搶救,仍致其重傷。本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對雷某取保候審,雷某依法向公安機關交納了保證金,并由其公司總經理李某擔任保證人。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雷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于是作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以未經申訴為由拒絕受理。雷某對該不起訴決定也不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仍然維持了不起訴的決定。
問題:
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試題三、(本題20分)
案情: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干部區禮華退休后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來區禮華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住房都很寬裕,就商量把郊區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愿意購買此房。于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款2萬元。龍、區兩家在達成協議后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因為龍家一時湊不出2萬元現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后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家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說自己沒錢,讓他們向龍乙索要房款,并說明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金可付款。于是區家弟兄向龍乙索款又未果,區家三兄弟于是分別以龍乙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后,認為區家三兄弟應為共同原告,將3人的起訴合并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紹寬、區紹中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龍乙支付18000元作為購房款給區家兄弟。調解書送達區紹富時,其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2萬元支付。
問題: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與當事人如何?為何種類型的訴訟?
2.法院受理時將區家三兄弟列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處?
4.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
參考答案見下頁>>>
一、答案解析
1.對于肖某而言,他首先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其次,他為了騙取保險金,唆使趙某放火燒車,構成放火罪共犯。
對于楊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虛報保險標的的價值、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而為其辦理保險、出具虛假保險事故評估證明,構成保險詐騙罪共犯。在審訊期間他如實交代從本公司騙領的5萬元賠款,根據我國《刑法》第382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汚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汚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汚的,以共犯論處!币虼藯钅尺構成貪汚罪。
對于趙某而言,他放火燒車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鼻亿w某年滿15周歲,放火罪屬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的8種罪之一,因此趙某構成放火罪。
2.吳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既遂,因為吳某和趙某構成放火罪的共犯,雖然在實施放火行為的時候吳某沒有去,只有趙某一個人實施了放火行為。且趙某的放火行為已造成具體危險,構成放火罪危險犯既遂。按照共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吳某雖然未直接參與犯罪實行,但他的退出沒有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隨趙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趙某、吳某犯罪時不滿18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放火罪的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楊某主動交代不同種罪行(貪汚),成立自首,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答案解析
本案訴訟程序的不當之處有:
1.公安機關對雷某采取取保候審,不應既要求交納保證金,又要求提出保證人。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同時提供保證人并交納保證金。
《六機關規定》第21條規定,基于《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檢察院認為雷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應作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決定。檢察院應當作出“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中雷某的行為屬于第15條中“其他法律(刑法)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
3.法院不應以“未經申訴”為由,拒絕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訴。被害人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被害人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檢察院不應受理被不起訴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訴決定書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訴。申訴期限只有7天。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5.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被不起訴人的申訴,并作出處理決定。被不起訴人只能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
《高檢規則》第303條規定,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
三、答案及解析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為區家三兄弟,另一方為龍家兩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區家三兄弟為共同原告,龍家兩兄弟為共同被告。
2.法院將三人的起訴合并審理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區家三兄弟起訴的訴訟標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關系,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本案屬于當事人雙方都為二人以上且標的是共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
3.有。人民法院應追加龍甲為共同被告,因為本案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訴訟,龍甲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須參加訴訟,如果其不參加訴訟,應當由法院依法追加其為共同訴訟人。
4.該調解協議未經龍甲、區紹富同意而無效。法院不能據此簽發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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