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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司法考試《法理學》模擬試題及答案解析

        時間:2021-03-16 15:13:44 我要投稿

        2017國家司法考試《法理學》模擬試題及答案解析

          1下列有關公民權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項是錯誤的?

        2017國家司法考試《法理學》模擬試題及答案解析

          A.權利能力是公民構成法律關系主體的一種資格

          B.所有公民的權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為能力

          D.權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權利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資格。公民能夠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按照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不同,權利能力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的特殊權利能力,特殊權利能力并不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的,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為能力,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權利承義務的資格。

          2學者們認為,法律不是萬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視程序,不講效率;②法律調整外在行為,不干預人的思想觀念;③法律強調穩定性,避免靈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觀規律不體現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見教材關于法的局限性的敘述。

          3下列有關“法的淵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確的?

          A.法的非正式淵源,是指不能被國內法院適用的法的淵源,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習慣等

          B.在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主要是根據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而作出的分類

          C.根據“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一切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均成當代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D.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家政策可能作為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時的判決依據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法的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根據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規定,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國聲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淵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淵源,

          4.學生甲和學生乙就法、法律規范的概念展開討論。學生甲的論點是:①法與法律規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為法的構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規范都是通過法律條文來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規范的文件被稱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學生乙的論點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現為法律條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規范都是通過法律條文來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規范可以通過一個法律條文來表述,也可以通過若干個法律條文來表述。對上述觀點進行分析,下列選項哪些是正確的?

          A.學生甲的論點①和論點②

          B.學生甲的論點③和學生乙的論點③

          C.學生乙的論點①

          D.學生乙的論點②

          【參考答案】BCD

          【參考解析】法的要素的構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則、法的概念、法的技術性規定、法律規范等方面,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是法律規范的結構,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構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

          5魏明與桂敏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書。產生魏明與桂敏法律上的婚姻關系的事實在法學上被稱作什么?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實

          C.事實行為

          D.事實關系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兩類。法律事件是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行為是意志行為,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的表現。題中魏明與桂敏登記結婚的行為引起婚姻關系的產生,是一種法律行為。

          6“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這段話是由誰闡述的?

          A.馬克思

          B.恩格斯

          C.列寧

          D.亞里士多德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在西方,亞里士多德是最早論述法治問題的先哲。

          7.《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從法的規范作用看,該項規定屬于下列哪一情況?

          A.個別指

          B.確定的指引

          C.有選擇的指引

          D.非規范性指引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法的指引作用分為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確定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模式有選擇余地,法律允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授權性規范代表有選擇的指引,個別指引是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對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規范性指引是具有概括性的行為規范對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8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該條款的內容屬于哪種規范?

          A.授權性規范

          B.義務性規范

          C.命令性規范

          D.禁止性規范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按照法律規范的內容,可以分為授權性規范、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具有指標法律關系主體可以選擇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別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規范。授權規范是關于主體權利的規定。義務性規范包括命令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命令性規范是要求法律關系主體應當從事一定行為的規范,即規定必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是規定法律關系主體不應當從事一定行為的`規范,即規定必須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性規定。

          9下列哪些情況不屬于法律關系范疇?

          A.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關系

          B.奴隸主對奴隸之占有使用關系

          C.政黨社團章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D.無效的合同關系

          【參考答案】BCD

          【參考解析】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合法的社會關系。某些領域的社會關系是法律所調整的,有些不恪地法律調整或法律不宜調整的,如政黨社團的內部關系。法律關系是合法的社會關系,無效的合同關系不是法律關系,奴隸在奴隸社會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因此奴隸主對奴隸的占有使用關系,不屬于法律關系。

          10原始社會的氏族習慣之所以不能稱為“法”,原因在于哪些方面?

          A.它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渾然一體

          B.它不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C.它不是用語言或文字表述的

          D.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監獄等機關來保證實施的

          【參考答案】BD

          【參考解析】法的外部特征是:(1)法是調整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4)法是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普遍有效的社會規范。原始社會的氏族習慣不能稱為法的原因是氏族習慣不具備法的特征。A、C項是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11. 下列關于權利和義務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權利總是與利益緊密聯系,正是基于自利即通過法律來保護本人利益的動機才形成法律

          B.沒有對應義務存在的權利根本無法實現,所以不是真正的權利

          C.守法行為是圍繞義務而展開的

          D.行使法律權利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故權利的行使排斥行為人的自主性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權利與利益緊密相連,而通過權利所保護的利益并不總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體的或國家的利益,故A選項錯誤。從結構上來看,權利與義務緊密聯系、不可分割,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即使是在不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只享有權利,但這項權利一定會有一項義務——贈與人的義務對應存在,沒有對應義務存在的權利根本無法實現,所以不是真正的權利。B選項正確。法的運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和機制,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始終是圍繞權利和義務這兩個核心內容和要素而展開的。故C選項錯誤。權利是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愿望來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的,對于法律權利,行為人同樣可以決定是否實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選項錯誤。

          12.關于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下列哪些選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A.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報有關機關備案

          B.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D.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公布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根據《立法法》第89條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故AB選項的說法正確。根據《立法法》第91條第2款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故C選項的說法正確。根據《立法法》第69條第4款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準后,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故D選項的說法錯誤。是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但是由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而非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13.下列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關系的說法不正確的有:

          A.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立法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B.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果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以在3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果以全體議員2/3上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布

          C.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行為,可以提出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

          D.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相關規定,特別行政區長官不需要向立法會報告工作,這與中央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不同,故A選項表述錯誤。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可知B選項情形行政長官還可按第50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故B選項錯誤。根據該法第7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并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并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可見,聯合動議后還須經立法會通過,并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且須經立法會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調查案,才可提出彈劾案。故C選項錯誤。根據該法第5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故D選項正確,當選。

          14.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

          B.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C.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D.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

          【參考答案】BCD

          【參考解析】《選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故A選項說法正確,不選!哆x舉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選舉法》第30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可見,只有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故B選項說法不正確。公民可以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選項說法不正確。《選舉法》第5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故D選項說法不正確。

          15.下列關于唐、宋司法機關及其職能的判斷,正確的有:

          A.唐代大理寺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

          B.唐、宋御史臺不但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且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

          C.宋審刑院的設立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

          D.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稱為“三司會審”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宋沿唐制,在中央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分掌中央司法審判職權。大理寺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同時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A選項正確。御史臺是中央監察機構,專門負責代表皇帝由上而下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是皇帝的“耳目之司”。除此之外,御史臺還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B選項正確。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宋審刑院是太祖時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使“獄訟之事,隨官吏決劾”,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C選項正確。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了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臨時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稱為“三司推事”。“三司會審”是指明清時期,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中央司法機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共同審理。因此,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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