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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刑法核心考點精選
本文為大家整理的是刑法核心考點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最新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行為主體:本犯(包括共犯)以外的人。
例如,甲教唆乙實施盜竊行為,乙盜竊財物后,甲又窩藏乙所盜竊的財物的,甲只成立盜竊罪,而不成立贓物罪。
2.行為對象: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1)“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贓物(狹義的贓物),即通過犯罪行為所獲得的財物,犯罪工具不是贓物。其中的“犯罪”是指可能獲取財物的犯罪,但偽造的貨幣、制造的毒品等,不屬于本罪的贓物(持有者可能成立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注意區別以下犯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隱瞞、轉移毒品、毒贓罪。
(2)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利用犯罪所得的贓物獲得的利益(廣義的贓物),如賄賂存入銀行后所獲得的利息,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資房地產所獲取的利潤。
(3)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應限于財物與財產性利益。窩藏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不屬于窩藏犯罪所得。窩藏盜竊得來的尸體的,屬于窩藏贓物。
(4)存在“他人的犯罪”:
①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本犯,實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如盜竊)所取得的財物,原則上屬于“犯罪”所得;但窩藏等行為不可能妨害刑事司法活動的,不成立犯罪。
、谛袨闆]有達到司法解釋所要求的數額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所得。但行為成立值得處罰的未遂犯的,其獲取的部分財物屬于犯罪所得。
、蹟等藛为毐I竊均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窩藏者總共窩藏的數額超過盜竊罪數額較大起點的,不屬于窩藏犯罪所得。如果本犯成立值得處罰的未遂犯,則窩藏等行為成立本罪。
、芊缸锶巳〉泌E物后死亡的,該贓物是犯罪所得。
、菟I財物通過改裝等與原物喪失了同一性的,本犯贓物銷售后所得到的現金,本犯將所盜的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的,屬于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5)他人的犯罪應當是既遂犯罪。行為人在本犯既遂前故意參與的,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委托物侵占的場合。例如,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財物,乙與甲共謀將該財物出賣給他人的,乙與甲構成侵占罪的共犯。但是,如果A不法處分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B在明知的情況下而購買的,則不成立共犯,但成立贓物罪。
3.行為內容: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掩飾、隱瞞贓物的行為。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機關難以發現贓物或者難以分辨贓物性質的,均有可能構成本罪。
司法解釋: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等犯罪所得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用其抵債的,或者拆解、拼裝、組裝的,或者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或者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或者提供或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萬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或者提供或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應以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故意。行為人不知是贓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繼續保管的,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本犯通謀,就事后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掩飾、隱瞞犯罪贓物達成合意的,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司法解釋:“明知”包括已經知道與應當知道。明知是贓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贓物與明知可能是贓物(贓物罪可以是間接故意犯罪)。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洗錢罪的區別:
洗錢罪只限于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行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括對其他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掩飾與隱瞞。洗錢罪包括各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本身的掩飾與隱瞞。在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本罪與洗錢罪的情況下,應以重罪洗錢罪論處。
6.行為人將替本犯窩藏的贓物據為己有的,構成贓物犯罪,不成立侵占罪。詐騙他人犯罪所得贓物的,成立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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