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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經濟法概述

        時間:2024-06-05 00:59:24 企法顧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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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經濟法概述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下面一起和小編來看看!

          一、概述

          (一)國際經濟法的含義、范圍及淵源

          國際經濟法包括同際貨物買賣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直接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和圍際稅法。

          從目前的國際實踐來看,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則可表現為(或產自)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等。

          (二)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1)自然人。

          (2)法人。

          (3)國家。

          (4)國際經濟組織。

          (三)國際經濟法律行為

          1.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特征

          第一,國際經濟法律行為是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第二,國際經濟法律行為是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行為。

          第三,國際經濟法律行為是可以產生國際經濟法律后果的行為。

          2.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

          (2)單方行為和雙方(多方)行為。

          (3)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一)《公約》的適用范圍

          1.《公約》適用的當事人的范圍

          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①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②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公約》適用的交易范圍

          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都適用公約。下列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則不適用公約:①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②以拍賣的方式進行的銷售;③依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⑤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⑥電力的銷售。

          3.《公約》適用的權利義務范圍

          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賣方與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4.《公約》適用的任意性

          (1)當事人可以通過選擇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約的適用。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部分地適用公約或對公約的內容進行改變。

          5.我國對《公約》做出的保留

          (1)關于書面形式的保留。我國在核準公約時對此進行了保留,即認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采用書面的形式,公約有關口頭或書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規定對中國不適用。

          (2)擴大適用范圍的保留。中國主張,只有在合同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為不同國家,且這些國家均為公約締約國時,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才適用該公約。

          (二)《公約》的解釋

          在解釋公約時,應考慮到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凡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通過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表示承諾后成立的。

          1.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后,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尚未生效之前,取消該項要約,使其失去作用。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后取消要約的行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改變.即構成反要約,也稱為還盤。

          2.承諾

          承諾有效的條件:

          第一,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第二,承諾需向要約人做出。

          第三,承諾須在要約規定的有效期間做出。

          第四,承諾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諾生效之前或與其同時送達要約人。

          (四)賣方和買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

          (1)交付貨物義務;交付貨物既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也是其收取貨款權利的前提條件。

          (2)質量擔保義務;質量擔保義務是指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的規定相符。

          (3)權利擔保義務

          2.買方的義務

          (1)支付貨款。

          (2)接收貨物。

          (五)違約救濟方法

          1.賣方違約的救濟方法

          (1)要求實際履行。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減價。

          (5)宣告合同無效。

          2.買方違約的救濟方法

          (1)賣方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宣告合同無效。

          (3)賣方自己訂明貨物的規格。

          3.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1)中止履行義務。

          (2)損害賠償。

          (3)支付利息。

          (4)免責。

          (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6)保全貨物。

          (六)風險轉移

          1.風險轉移的時間

          如果買賣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自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或自賣方在合同約定的特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有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

          在其他情況下,從買方在交貨時間內接收貨物時起,或從買方未接收貨物而交貨時間屆滿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

          2.風險轉移的法律后果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

          如果賣方違約構成根本違反合同,不影響貨物風險按公約的規定轉移給買方,也不損害買方對賣方根本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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