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市輔導的內容及程序
上市輔導是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規范化培訓、輔導與監督。發行與上市輔導機構由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原則上應當與代理該公司發于票的主承銷商為同一證券經營機構。
(1)聘請輔導機構。
企業選擇輔導機構要綜合考察其獨立性、資信狀況、專業資格、研發力量、市場推廣能力、具體承辦人員的業務水平等因素。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主席令第18號)的規定:“①保薦機構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②發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薦機構股份超過百分之七;③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擁有發行人權益、在發行人任職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④保薦機構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為發行人提供擔;蛉谫Y!辈坏贸蔀樵撈髽I的保薦機構。如果企業想使輔導機構與保薦機構合二為一,就不宜選擇上述不具備獨立性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輔導機構。
(2)輔導機構提前入場。
按規定,上市輔導應在企業改制重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后正式開始。但是,改制重組方案是企業發行上市準備的核心內容,是上市輔導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輔導機構在與企業達成輔導意向后,就應及早介入企業發行上市方案的總體設計和改制重組的具體操作。
(3)雙方簽署輔導協議,登記備案。
待改制重組完成、股份公司設立后,企業和輔導機構簽訂正式的輔導協議,在輔導協議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到企業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4)報送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從輔導開始之日起,輔導機構每3個月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1次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5)對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隨著輔導的進行,輔導機構將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企業完成整改。在上市輔導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企業可嘗試征詢業內專家或權威部門的意見,以少走彎路。
(6)企業向社會公告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
企業應在輔導期滿6個月之后10天內,就接受輔導、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后,證監會派出機構如果收到關于企業的舉報,可能組織對舉報的調查,企業應積極配合調查,消除發行上市的風險隱患。
(7)輔導書面考試。
輔導機構將在輔導期內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次書面考試,全體應試人員最終考試成績應合格。
(8)提交輔導評估申請。
輔導協議期滿,輔導機構如果認為輔導達到計劃目標,將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輔導工作總結報告”,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機構和企業如果認為輔導沒有達到計劃目標,可向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適當延長輔導時間。
(9)輔導工作結束。
證監會派出機構接到輔導評估申請后,將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輔導工作的評估,如認為合格,將向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發表對輔導效果的評估意見,輔導結束;如認為不合格,將酌情要求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輔導時間。
輔導工作結束后,輔導對象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進行輔導:①輔導工作結束至主承銷商推薦期間發生控股股東變更;②輔導工作結束至主承銷商推薦期間發生主營業務變更;③輔導工作結束至主承銷商推薦期間發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④輔導工作結束后三年內未有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⑤中國證監會認定應重新進行輔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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