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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或將迎來重大變革
引導語:2016年10月24日,交通部發布了“關于《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或將迎來重大變革,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擴充了危險貨物范圍
原《規定》中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者對環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新征求意見稿中極大地擴充了危險貨物的定義范圍,除了包裝危險貨物還增加了散裝危險貨物,主要有:
1.《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第3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列明的包裝危險貨物,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包裝貨物;
2.《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 code)附錄一B組中含有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的固體散裝貨物,以及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固體散裝貨物;
3.《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附則I附錄1中列明的散裝油類;
4.《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裝液體化學品,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體化學品,港口儲存環節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裝液體化學品;
5.《國際散裝液化氣體船å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裝液化氣體,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化氣體;
6. 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危險貨物。
二、調整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細化明確了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第六條);
取消了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前的安全條件論證;
調整了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七條);
增加了安全施舍設計的要求及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程序(第十~十五條);
擴充了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的建設項目范圍(第十七條)。
三、單獨設立“經營者資質”章節
相較于原《規定》,本次征求意見稿將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資質要求單獨設立了一個章節。主要內容如下: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更新:交通運輸部已于2016年4月對原《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2號)進行修訂并重新發布,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刪除了“交通運輸部已于2016年4月對原《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2號”,經營者應遵循最新法規要求;
調整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除滿足《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的額外條件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九、二十條);
增加了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試運行經營階段,《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第二十二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新增一次中期安全評價及報告(第二十五條)
四、細化作業管理要求
新增了使用管道輸送危險貨物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輸送管道安全技術檔案(第三十二條);
明確規定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委托人應當向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對于危險性質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險貨物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鑒定技術報告(第三十四條);
明確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建立危險貨物作業信息系統,實時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以及對危險貨物包裝和標志的檢查責任(第四十四、四十五條)。
根據2016年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南》,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開展安全監督綜合檢查的重要項目為:經營資質與文件,包括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等資質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安全評估/評價報告、重大危險源管理與評估等開展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人員資質,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程;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藝與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及使用維護;應急管理等內容。本次《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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