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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監管有關問題匯總
據原衛生部曾下發的《關于明確醫療廢料分類有關題目的通知》,使用后的輸液瓶不屬醫療廢料,不必按照醫療廢料進行治理,但這類廢料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醫療廢物監管有關問題匯總,歡迎閱讀。
一、醫療廢物有關標志:
1、醫療廢物包裝袋、利器盒和周轉箱(桶)——黃色菱形
依據:環保行業標準HJ 421-2008《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
2、醫療廢物暫存處——黃色三角形
依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 》( 環發[2003]206號)
3、醫療廢物轉運車(貨車類)——橙色菱形
依據:醫療廢物轉運車要按照GB19217-2003《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暫行)》
二、輸液塑料瓶和小藥品是醫療廢棄物嗎,如何處理?
輸液塑料瓶和小藥品不屬于醫療廢棄物,但不能隨生活垃圾處理,要交有有資質的單位處理。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為原則。
據原衛生部曾下發的《關于明確醫療廢料分類有關題目的通知》,使用后的輸液瓶不屬醫療廢料,不必按照醫療廢料進行治理,但這類廢料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
廢棄輸液瓶雖不屬醫療廢料,但處置也有原則,所有使用后醫用塑料制品必需賣給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廢棄輸液瓶等使用后醫用塑料制品不能當廢品賣給廢品站,也不能賣給沒有資質的單位用于再次醫療。“一定要賣給有資質的單位”。而所謂有資質的單位必需滿足以下前提:
一要有環保部分認定;
二要在工商部分正規登記;
三要能明確追蹤到回收后的詳細用途;
四不能用于食物加工。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對醫院輸液容器處理問題的復函
衛辦醫函〔2004〕338號
江蘇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醫院輸液容器處理的請示》(蘇衛醫便〔2004〕30號)收悉,F答復如下:
根據衛生部、國家環?偩2003年10月頒布的《關于印發〈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通知》(衛醫發〔2003〕287號),對于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青霉素及頭孢類抗生素的廢棄瓶,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于感染性廢物,不必按醫療廢物要求處理。
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辦醫發〔2005〕2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加強醫療廢物監督管理工作,針對各地在醫療廢物分類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異,現對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屬于醫療廢物。根據衛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下發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規定,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不論是否剪除針頭,是否被病人體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屬于醫療廢物,均應作為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輸液瓶不屬于醫療廢物。使用后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于醫療廢物,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但這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理醫療廢棄中的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規范DB12597-2015
4 醫療衛生機構職責
4.1 建立健全醫療廢物處理工作機制,制定操作、培訓、職業防護、應急處置等制度
4.2 指定部門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監控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理工作,對醫療廢物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4.3 組織本單位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建立并保存培訓相關資料,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培訓內容、考核成績。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醫療廢物相關培訓且考核合格,培訓內容及考核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4 組織本單位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的健康體檢,建立并保存健康檔案,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4.4.1 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后均應進行健康體檢,在崗期間健康檢查的頻率不低于1次/年。
4.4.2 檢查項目至少包括乙肝、丙肝、梅毒和HIV的感染情況。
四、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理醫療廢物中 暫存間要求:
1、密閉防盜專人負責
2、防蠅防鼠設施齊全
3、有供水排水清潔設施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規范DB12597-2015
5.1 暫存設施
5.1.1 設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醫療廢物暫存庫房;不設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可設立暫存柜(箱)。
5.1.2 暫存設施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密閉且配備防盜裝置,由專人負責維護和修理,配有降溫設備和防腐條件,以保證其環境溫度低于20℃且不出現異味。
5.1.3 暫存庫房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5.1.3.1 可開啟的窗應安裝鐵柵欄和紗窗。
5.1.3.2 出入門應安裝自動關閉紗門且向外打開,門口應安裝防鼠板。
5.1.3.3 墻面、地面平整,不應存在洞穴或縫隙。
5.1.3.4 有供水、排水等基本清潔設施。
五、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理醫療廢物中醫療廢物的處置:
1、原則上集中處理。
2、不具備集中處理農村可自行處理:
一種方法消毒毀形焚燒,
二種方法不能焚燒的消毒后填埋。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規范DB12597-2015
6.6 處置
6.6.1 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應按國家規定交由有相應資質的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6.6.2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可自行處置醫療廢物,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6.6.2.1 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易致人損傷的廢物處置前應按要求消毒并作毀形處理,毀形不應徒手操作,宜使用毀形器。
6.6.2.2 能夠焚燒的,使用符合GB19218的焚燒爐焚燒,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8484的要求,充分燃燒后的余燼可按照生活垃圾處置。
6.6.2.3 不能焚燒的,應按要求消毒后填埋。填埋場選址應符合GB 18598的要求。
6.6.2.4 自行處置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處置場所不應帶入或存放與處置無關物品。
6.6.2.5 自行處置設備或場所需要進行清潔、消毒的,按照附錄A執行。
6.6.3 自行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制作處置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時間、醫療廢物的種類、重量、經辦人簽字。
6.6.4 自行處置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六、廢棄的藥品包裝處理:
藥品包裝不屬于醫療廢棄物。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關于按醫療廢物處理的廢棄藥品包裝處置。對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藥小瓶)等廢棄藥品包裝,要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衛生部令36號)、《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規范處置。
2、關于其他廢棄藥品包裝的處置。對于醫療過程中產生的上述廢棄藥品包裝以外的、按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廢棄藥品包裝特別是貴重藥品廢棄包裝,應當盡量在使用前進行毀形,不易毀形的要進行破壞性標記,并將此類廢棄藥品包裝統一收集后,交由有資質的回收機構統一處理。
七、胎盤、死嬰是否屬于醫療廢棄物?
胎盤、死嬰不屬于醫療廢棄物,歸產婦所有。如果產婦放棄或者捐獻可以由醫院處理。
但感染性胎盤,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消毒并按照醫療廢物處理。感染性死嬰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
1、按照“衛政法發〔2005〕123號衛生部關于產婦分娩后胎盤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要求:
產婦分娩后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產婦放棄或者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2、按照“《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國衛辦醫發〔2014〕21號)”的要求:
十二、對于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并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
對于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征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后,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醫療廢棄物的分類:
(一)感染性廢物: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包括:
1、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醫療機構收治的隔離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
4、各種廢棄的醫學標本。
5、廢棄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及一次性醫療器械視為感染性廢物。
(二)損傷性廢物:能夠刺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
1、醫用針頭、縫合針。
2、各類醫用銳器,包括:解剖刀、手術刀、備皮刀、手術鋸等。
3、載玻片、玻璃試管、玻璃安瓿等。
(三)病理性廢物: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尸體等。包括:
1.手術及其他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等。
2.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尸體。
3.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四)藥物性廢物: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的藥品。 包括:
1、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如:抗生素、非處方類藥品等。
2、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
3、廢棄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學性廢物: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包括:
1.醫學影像室、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試劑。
2.2.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
對醫療廢物監管問題的詳細分析:
一、醫療廢物監管的重要性
醫療廢物由于其特殊的來源和性質,具有極高的危害性。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會對環境造成污染,還可能成為疾病傳播的源頭,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因此,加強醫療廢物的監管,確保其得到安全、有效的處理,是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醫療廢物監管存在的問題
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廢物的處理提出了要求,但管理法規的詳細實施細則建設明顯滯后,對醫療廢物的產生者、運輸者、收集者、處理處置者尚無明確、詳細的要求。
執法過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執法不嚴問題,導致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
監管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醫療廢物的管理體系尚未完善,沒有實現醫療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處置的全過程跟蹤管理。
監管體系和運行機制不合理,涉及多個部門但責權劃分不清,缺乏必要的監管設施和高素質的管理人員。
分類收集體系不完善
在大多數醫院,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偏遠地區的醫院,醫療廢物常常與一般生活垃圾混雜在一起,分類收集工作不到位。
大城市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工作也剛處于起步階段,分類標準不夠細化,導致醫務人員在實際操作中難以把握。
處理、處置設施落后
絕大多數醫院沒有標準的焚燒設施,多采用簡易的土爐子進行焚燒處理,且沒有安裝廢氣處理裝置,導致二次污染問題嚴重。
焚燒操作工專業技能低,焚燒不完全,難以達到消毒殺菌的效果。
部分醫院處理不及時或只處理臨床醫療廢物,其他部分仍視同一般生活垃圾處理。
信息化水平低
絕大多數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收集管理還是手工統計,過程繁瑣且信息不準確,極易造成醫療廢物的丟失及追溯困難。
缺乏信息化手段對醫療廢物的產生、轉運、暫存、收集等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公眾意識不足
公眾對醫療廢物管理的危害性缺乏足夠認識,存在回收一次性醫療用品重新使用或露天堆放醫療廢物等行為。
醫療機構內部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的重視程度也不夠高,存在操作不規范、責任心不強等問題。
三、醫療廢物監管的對策建議
完善法律法規
加快制定和完善醫療廢物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
加大執法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
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
構建多部門協作的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形成合力共同推進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加強監管設施建設和人員培訓,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推進分類收集工作
制定詳細的醫療廢物分類標準和操作規范,指導醫療機構和人員正確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加強對醫療機構分類收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確保分類收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
提升處理、處置設施水平
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建設標準的焚燒設施或其他先進的處理設施,提高處理能力和水平。
加強對焚燒操作工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確保其具備專業技能和責任心。
推進信息化建設
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構建醫療廢物監管平臺,實現對醫療廢物產生、轉運、暫存、收集等全過程的實時監控和管理。
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醫療廢物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降低管理成本和風險。
加強公眾教育和宣傳
加強對公眾的醫療廢物管理知識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和參與度。
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提高其專業素養和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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