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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大學研究生獎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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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強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表彰先進,鞭策后進,樹立良好的學風校紀,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獎勵條例
對品學兼優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個人、集體,學校以通報表揚、授予稱號、頒發證書,發給獎狀、獎品等方式給予獎勵。
一、獎勵種類
1.優秀研究生獎;
2.優秀研究生干部獎;
3.優秀學位論文獎;
4.科研成果獎;
5.優秀獎學金。
二、獎勵條件
1.優秀研究生條件:
(1)模范地遵守國法、校紀,從未受過任何處分,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較高的政治覺悟,人品正直,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養。
(2)尊師愛校,關心研究生集體,團結同學,熱心為他人服務,熱愛勞動。
(3)在各種集體活動中,自覺維護學校和研究生集體榮譽,在各項活動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4)理論聯系實際,積極參加研究生和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注意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鍛煉培養各種能力,在科研中取得一定成績。
(5)學習成績突出,考試成績優秀。
(6)積極參加研究生文體活動,至少是年級(班)以上文體競賽或活動的獲獎者或參加者。
2.優秀研究生干部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本人須任滿一學年以上研究生班委會委員,黨、團支部委員(包括校長聯絡員、黨委聯絡員)以上學生干部職務。
(2)在為同學服務,配合學校各級組織做好各項工作中有突出成績。
3.優秀學位論文獎的評比及條件詳見另文。
4.科研成果獎條件:凡在籍研究生(包括博士、碩士)在各類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的論文,均可參加科研成果獎評選。
5.優秀獎學金,詳見另文。
三、評選辦法
1.時間: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干部的評比,在每學年開學初一個月內進行。以年級(班)為單位,結合填寫思想品德鑒定表,對上一學年每個研究生的個人表現進行全面評比。在評比基礎上,由班委會提名。
2.比例:優秀研究生和優秀研究生干部,各自以在籍研究生和研究生干部數的15%進行評選。評選時,要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
3.步驟:(1)優秀研究生的評比以年級為單位,由年級黨支部提出初步人選,報年級(班)委員會按條件審議,提出超出比例數1~2名的候選人名單,經年級(班)全體大會選舉,依得票多少,按比例數確定人選。年級委員會匯集當選者事跡以及有關材料,報研究生學院審定。
研究生學院審定前,應征求導師和院(系、所)領導意見,經同意后,當選者填寫《遼寧大學優秀研究生登記表》,報主管校長批準。
(2)優秀研究生干部的評選,在全體干部會議上進行。根據評比條件,提出超出、等于或少于規定比例的候選人,舉行差額評選或非差額評選,按得票多少,根據比例數確定人選。由各有關組織委員會匯集當選者事跡,報研究生學院黨總支和研究生學院審定。經研究生學院黨政組織審定后,當選者填寫《遼寧大學優秀研究生干部登記表》,報學校黨委和主管校長批準。
優秀研究生干部獎獲得者,具備條件的可不占名額同時兼得優秀研究生稱號。
四、表獎形式
1.獲優秀研究生獎勵者,由主管校長簽署,以遼寧大學名義發給獎狀(證書),授予相應稱號;獲優秀研究生干部獎勵者,由遼寧大學黨委、行政聯合簽署,發給獎狀(證書),授予稱號;以上兩項獎勵獲得者均由學校行文表彰,在?肌S嘘P材料載入人事檔案。
2.凡獲以上兩項獎勵者,均由學校給予人民幣200~500元現金或相當于獎金額的物質獎勵。兼得稱號者,只給一項的物質獎勵。
3.優秀學位論文獎和優秀研究生科研成果獎具體獎勵辦法,詳見另文。
五、經費來源
由研究生教育基金專項支出。
第三章 懲處條例
對政治表現不好,思想品德惡劣,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及研究生守則者,學?梢暺淝楣澼p重及其認錯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種類包括以下六種: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
(6)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
一、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研究生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
3.破壞公共財產,或私人物品者;有偷竊、詐騙、強搶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等行為,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4.徇私,考試作弊,科研中偽造數據,剽竊他人成果者;
5.違反學校紀律,情節極為嚴重者。
二、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1.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妨礙他人學習、工作或生活者;
2.在校內外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打架斗毆者或妨礙、破壞國家工作人員正常執行公務或造成校園內環境污染者;
3.擅自離校,夜不歸宿三次以上者;
4.生活作風越軌,有不道德行為者;
5.參與賭博、酗酒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者;
6.破壞公物,造成經濟損失者;
7.損壞和竊取他人財物,不夠追究刑事責任者;
8.浪費學校水、電,違章用電及私拉電線,造成災害者;
9.偽造飯卡,診斷書及冒領別人錢物者;
10.用非法的不正當手段參與經濟活動,謀取私利者;
11.違犯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
三、對無故曠課者的處理
學生上課、實驗、政治活動和參加集體活動、會議等都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請假。凡無故缺席,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逾期未獲批準續假者,均以曠課論處。曠課每次按實際授課時數計算(節假日除外),或每次活動按四學時計,其中,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一學時計。一學期內曠課學時累計達到下列情形者,予以相應處分:
1.曠課1~10學時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研究生學院通報批評;
2.曠課11~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3.曠課21~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曠課31~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5.曠課41~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曠課51學時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7.同一學期因曠課再次受處分時,曠課時數予以累計以最后處分記入本人檔案。
四、學生不許從事非法經商活動及學校規定教學實習以外的講課活動。凡進行無證經營、無證販運、進行倒賣活動者,情節嚴重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1.在校期間受過處分者;
2.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3.同時有多種違紀行為者;
4.在校外違紀,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六、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時,可參照本條例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七、對研究生的處分,由年級(班)主任提出,征求導師意見,經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由研究生學院提出初步處分意見,填寫處分審批表,按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1.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由研究生學院院長批準;
2.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研究生學院審查后,由主管校長批準。
3.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校務委員會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4.因政治問題而給予有關學籍處分,需經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后,報省委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八、對受處分的研究生,采取以下的原則進行處理:
1.對犯錯誤的研究生,要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要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
2.受警告以上處分的研究生,在未撤銷之前,不具有擔任班級干部和評先選優的資格。
3.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對堅持錯誤、無理取鬧者,要從嚴處理。
4.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在犯錯誤后,經教育認識錯誤較好,通過一年考查,確有改悔表現,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需由本人在受處分一年后寫出申請,由班主任提出,經導師和院(系、所)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學院。犯錯誤后,不接受教育,堅持錯誤態度,并重犯類似錯誤或再犯其它錯誤者,要加重處分,并將其錯誤事實及處分決定裝入本人檔案。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生,畢業時考察期不滿者,按結業處理,緩發畢業證書一年,屆時由所在單位對其在一年內的表現,寫出考察意見,經學?己,若確有改正表現,由學校給其補發畢業證書;表現差者,作結業處理,不再補發畢業證書。
5.被勒令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其學習證明;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不發給其學習證明。
6.被勒令退學和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入學前凡是國家或集體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回原單位安排;沒有勞動指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追加,家居城市的由所在地勞動部門按待業人員對待。
對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學校將規定其離開學校的期限,在規定期限內,享受原助學金和公費醫療,無故逾期不離校者,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學校將及時遷出其戶口。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遼寧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遼大校發[1999]122號
為保證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勵研究生在校期間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品學兼優,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教財[1994]50號文關于《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在校研究生均按《遼寧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的規定發放獎學金,同時享受學校所在地政府規定的糧油、副食品價格補助,入學前為國家正式職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單位工資、津貼、獎金等待遇。
第二條 委托培養、定向培養的研究生待遇,則按原合同或協議及有關規定執行,非脫產的在職研究生,不執行《遼寧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三條 研究生獎學金分為普通獎學金和優秀獎學金。
享受普通獎學金的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享受普通獎學金的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勤奮學習,努力掌握專業知識,各門課程成績合格。
第五條 享受普通獎學金的范圍
1.博士研究生。入學前沒有參加過工作或參加工作不滿兩年者;入學前參加工作滿兩年以上者,入學前參加工作滿四年以上者,均按國家規定的相應標準發放。
2.碩士研究生。入學前沒有參加過工作和參加工作不滿兩年者;入學前參加工作滿兩年以上者,入學前參加工作滿四年以上者,按國家規定的相應標準發放。
享受優秀獎學金的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享受優秀獎學金除符合享受普通獎學金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評定期內(一年)各科學習成績均在85分以上,外語通過國家六級考試;
2.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科研活動,科研成果顯著;
3.積極參加班級活動,團結同學,關心集體,工作表現突出;
4.身體健康,積極參加文體活動。
第七條 優秀獎學金評定比例
優秀獎學金評定比例按在校研究生總數的8%進行評定。
第八條 優秀獎學金評定標準
評定期內:一等獎學金(1%)每位2000元。
二等獎學金(2%)每位1000元。
三等獎學金(5%)每位700元。
獎學金評定程序
第九條 普通獎學金由研究生學院辦公室根據獎學金評定條件和標準及研究生學習成績確定名單并發放。
第十條 優秀獎學金按以下程序評定發放;
1.本人申請,填寫《優秀獎學金申請表》;
2.所在班級對申請人進行評議并簽署意見;
3.所在院(系、所)主管領導和研究生導師簽署意見報研究生學院;
4.研究生學院對所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確定獲得優秀獎學金名單;
5.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張榜公布;
6.召開表獎大會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7.將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附 則
第十一條 研究生因病休學期間,獎學金全額發給。
第十二條 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的研究生,保留期內獎學金停發。
第十三條 公派出國學習的研究生,出國期間獎學金停發,但短期出國(三個月內)獎學金照發。
第十四條 因故(除因病休學等特殊情況外)延遲畢業的研究生,延遲期間獎學金停發。
第十五條 優秀獎學金于每年九月份評選一次(九月份入學新生不參加評選)。
第十六條 凡受學校各類處分者,扣發一個月全部普通獎學金。
第十七條 本優秀獎學金獲得者不受其他各類獎學金獲得的限制。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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