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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公司信貸》備考輔導
擔保的補充機制
1. 追加擔保品, 確保抵押權益
銀行如果在貸后檢查中發現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或質押物的抵押權益尚未落實,或擔保品的價值由于市場價格的波動或市場滯銷而降低,由此造成超額押值不充分,或保證人保證資格或能力發生不利變化,可以要求借款人落實抵押權益或追加擔保品。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降低的,抵押權人(銀行)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并要求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即追加擔保品,以達到原借貸合同規定的價值。另外,如果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由于貸款展期使得貸款風險增大,或追加新貸款,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品,以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對于追加的擔保品,也應根據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辦妥鑒定、公證和登記等手續,落實抵押權益。
2. 追加保證人
對由第三方提供擔保的保證貸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時還本付息,就應由保證人為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倘若保證人的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發生不利變化,其自身的財務狀況惡化;或由于借款人要求貸款展期造成貸款風險增大或由于貸款逾期,銀行加收罰息而導致借款人債務負擔加重,而原保證人又不同意增加保證額度;或抵(質)押物出現不利變化;銀行應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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