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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序補充規定
根據《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政策規定,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證租賃合同嚴肅性,進一步完善審核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知,并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且沒有現住房的以下兩類申請家庭:(一)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二)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的單人戶。
沒有現住房是指申請家庭(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名下沒有私產住房或公有住房。
二、程序
(一)區房管局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時,對取得住房保障“三種補貼”資格的家庭,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屬于本通知適用范圍內的申請家庭,向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下發《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擔保證明通知書》(見附件1,編號同申請審核表編號,以下簡稱《通知書》);對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且沒有現住房的單人戶,在公示后,向申請人下發《通知書》。
本通知所稱的租賃擔保,是指適用范圍的承租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規定的繳納租金的義務時,保證人代為支付租金的連帶擔保責任。保證人的條件為法律規定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及法律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的除外。保證書須經本市公證機構公證。
(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和保證人持《通知書》和《保證書》(草本,見附件2,一式四份)在本市公證機構辦理保證書公證,公證機構按照《擔保法》、《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等有關規定出具公證書。公證費用按照天津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收取。
(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持《公證書》到區房管局辦理手續,區房管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在《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公章,開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
(四)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持《通知單》、《公證書》到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指定地點進行登記。經營單位留存相關資料后,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申請家庭登記、選房。
(五)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選定住房后,應與保證人共同簽訂租賃合同。經營單位在簽訂合同時,要查驗保證人身份證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相關要求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提供擔保證明是為了提高合同履約率和租金支付能力,完善申請管理程序,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公平、公正、可持續性運營發展的重要措施,各有關單位要提高認識,認真落實。
一要加強政策培訓力度,提高服務意識。各單位要加強工作人員政策、工作流程培訓力度,確保成為政策“明白人”;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有關政策、流程要在受理窗口顯著位置公開;要認真做好群眾接待解釋工作,明示各類要件,讓群眾少跑路。
二要嚴格審核要件,遵守辦事時限。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出具各類要件,不得增加和減少申請要件,對有疑異的要件要認真核實,各類要件須存檔備查;要認真填寫各種要件,不得漏填項目,受理和審核完畢后,經辦人須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受理和審核等工作,不得延長初審、審核時間;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進行登記,及時上報請示。
1.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擔保證明通知書
2.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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