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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定

        時間:2024-08-11 19:37:10 中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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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精神,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定。

        大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定

          第一條 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二條 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預防為主,本著保護學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工作。

          第三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一名校領導分管,校保衛和學生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學校各有關部門應分工協作,積極配合。

          第四條 學校保衛和學生部門負責全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處理工作。學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門負責,教學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學主管部門和教學實施部門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各專業輔導員負責。

          第五條 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指導,服從管理;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學生組織集體課外活動,須經學校有關部門(團的活動經團委,班級及跨二級學院、跨年級的活動經所在二級學院和學保處)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并報學保處備案。學校有關部門須認真進行安全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準。

          第七條 校區內外河道水深三米以上,設有警戒標志,所有區域均嚴禁下水,否則后果自負。校門外公路車行較快,出行應嚴格按交通指示,乘坐正規合法營運的車輛,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學校校園地處市郊,學生出校應嚴格按照學校規定,注意自我保護和人身安全。學生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和進出校門的規定,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與衛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八條 為杜絕交通安全隱患,提倡艱苦樸素、恪守不攀比的學生身份,并解決校內停車位緊張的問題,學院要求在校學生不駕駛汽車或摩托車上學。無特殊理由,學生駕駛的該類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如有違反,將被責令立即駛離,視情節輕重,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及以上行政處分。

          第九條 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蚬膊块T并協助處理。在學校范圍內的,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重大事故學校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在校園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事故后,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并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學校對事故調查后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因學;蛴嘘P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蛴嘘P單位承擔責任,做好處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對擅自離校不歸,學校不知去向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尋找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半月不歸且未說明原 因者,學?蓮埌窆迹醋詣油藢W除名。

          第十二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在校內正常生活及由學校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十三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經治療后病情穩定,學校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退學,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退回學生監護人所在地。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死亡和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無論何種情況(事故)給予的經濟救助,一般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學生在校期間(以四年計)的平均獎學金數。凡是事故責任由學校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學校不再給予經濟救助。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內對安全保衛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學校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校應報請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有正式學籍的本校本科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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