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巴西篇出境旅游注意事項
旅游簽證可由本人遞交申請,也可委托他人或通過旅行社代辦。簽證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護照:護照有效期自申請人出國旅行之日起不得少于6個月。
2.一張領事處提供的簽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有申請人簽名并注明填表日期。
如申請人未滿18歲,應由申請人父母在申請表上簽名。姓名一欄和其他中文名稱可用漢語拼音填寫。
3.一張2寸黑白或彩色近照。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和工作的證明(如系在校生,應提供學籍注冊證明和在校學習證明)。
5.由巴西公民或已取得巴西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在巴西公證處出具的.邀請函。
邀請人應為申請人在巴西期間的生活費用出具擔保。如系赴巴西旅游,旅游團隊應提供巴西旅行社的詳細日程安排。
6.經濟能力證明:申請人應提供能證明其有足夠經濟能力負擔旅行費用的銀行存款證明。
7.探親者提供往返機票復印件(請勿提供機票原件);旅游者還需提供由旅行社出具的致領事處的公函,寫清旅客姓名,旅游詳細日程,航班號及出發和返回的日期。
8.未滿18歲且無父母陪伴的,需提供父母的同意函公證,授權使館為其子女辦理簽證;由父母一方陪同旅行的,另一方需出具授權書。
9.根據雙邊協議,旅游簽證費收費標準例舉如下:
中國公民:
30天:200元人民幣
60天:400元人民幣
90天:600元人民幣
11.旅游簽證在交納簽證費后5個工作日簽發。
12.旅游探親者應在簽證簽發之日起90天內入境。使館建議申請人最多提前一個月辦理簽證申請。原則上,探親簽證為多次入境簽證,停留期最多為90天。如需在巴西停留超過90天,請在到達巴西后到巴西聯邦警察局辦理簽證延期手續。持此種簽證一年內在巴西的逗留時間不得超過180天。
13.持旅游簽證者不得在巴西從事有報酬的活動。
14.非我館領事轄區的簽證申請,如非本人親自遞交,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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