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試真題
2009年司法考試真題1
試卷四
提示:本試卷為分析、論述題。請將各題答案書寫在答題紙的對應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題16分)
案情:王某與甲公司于20xx年2月簽訂合同,約定王某以40萬元向甲公司購買1輛客車,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30萬元,余款在20xx年2月底前付清,并約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該車所有權仍屬甲公司。王某未經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購買,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乙銀行抵押借款3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王某將30萬元借款支付給甲公司后購回客車。王某請張某負責跟車經營,并商定張某按年終純收入的5%提成,經營中發生的一切風險責任由王某承擔。
20xx年6月,該車營運途中和一貨車相撞,車內乘客李某受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蛙囈驀乐厥軗p被送往丁廠修理,需付費3萬元。經有關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唐某違章駕駛,應對該交通事故負全責。后王某以事故責任在貨車方為由拒付修理費,丁廠則拒絕交車。20xx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還,乙銀行申請法院對該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請求對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權。
問題:
1.王某和張某之間是否成立合伙關系?為什么?
2.乙銀行能否對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3.丁廠拒絕交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4.王某應否對李某的繼承人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為什么?
5.法院對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為什么?
6.唐某應否承擔刑事責任? 為什么?
二、(本題20分)
案情:甲公司簽發金額為1000萬元、到期日為20xx年5月30日、付款人為大滿公司的匯票一張,向乙公司購買A樓房。甲乙雙方同時約定:匯票承兌前,A樓房不過戶。
其后,甲公司以A樓房作價1000萬元、丙公司以現金1000萬元出資共同設立丁有限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將未過戶的A樓房作為甲公司對丁公司的出資予以驗資。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樓房。
20xx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顧及公司的穩定性,丙公司仍為丁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義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總經理賈某持有,賈某暫付200萬元給丙公司以獲得上述10%的股權。丙公司依此協議獲款后退出,據此,丁公司變更登記為:甲公司、丙公司、賈某分別持有50%、40%和10%的股權;注冊資本仍為20xx萬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會、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該擔保議案。丁公司遂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乙公司亦將其持有的上述1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陳某。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陳某向大滿公司提示承兌該匯票時,大滿公司在匯票上批注:"承兌,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
20xx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獲受理并被宣告破產。債權申報期間,陳某以匯票未獲兌付為由、賈某以替丁公司代墊了200萬元退股款為由向清算組申報債權,B銀行也以丁公司應負擔保責任為由申報債權并要求對A樓房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乙公司就A樓房向清算組申請行使取回權。
問題:
1.丁公司的設立是否有效?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3.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4.陳某和賈某所申報的債權是否構成破產債權?為什么?
5.B銀行和乙公司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
6.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承擔什么責任?
三、(本題18分)
案情:老方創作的紀實小說《村支書的苦與樂》,以某縣吳村村支部書記吳某為原型進行創作,其中描述了他與村霸林申(以林甲為原型)之間斗智斗勇的沖突場面。小說在《山南海北》雜志發表后,林甲認為小說將村支書作為正義的化身進行描述,將自己作為"村霸"進行刻畫,侵犯其名譽權。林甲起訴老方,請求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并賠禮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雜志社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變更其子林乙為原告,其后又準許林乙將請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變更為3萬元。一審過程中,被告提出了當地鎮黨委處理林甲相關問題的決定(檔案材料)作為證據,證明小說的描述有事實根據。一審判決認為,鎮黨委辦公室雖然給老方提供了處理決定(檔案材料),但并未明確同意可據此創作小說,故該材料不能作為證據;同時認為,雜志社編輯與作家老方和林甲雖不認識,難以核實有關事實,但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故認定老方和雜志社構成侵權,判決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說情節失實的聲明以消除影響。判決未涉及賠禮道歉的問題。
林乙、老方和雜志社均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經過書面審查,未接觸當事人,直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一審法院經過重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訴。老方和雜志社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了賠償義務,但拒絕賠禮道歉。
問題:
1.林甲起訴后能否申請法院責令雜志社停止本期的發行?依據何在?
2.林乙在訴訟結束后能否另案起訴,請求老方賠償精神損害?為什么?
3.如何評價法院在一審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評價法院一審判決?為什么?
5.本案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當如何確定?如何評價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程序?
6.若林乙對賠禮道歉的判決內容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本案義務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四、(本題26分)
案情:甲在20xx年10月15日見路邊一輛面包車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行駛途中,行人乙攔車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見乙提包內有巨額現金,遂起意圖財。行駛到某偏僻處時,甲謊稱發生故障,請乙下車幫助推車。乙將手提包放在面包車座位上,然后下車。甲乘機發動面包車欲逃。乙察覺出甲的意圖后,緊抓住車門不放,被面包車拖行10余米。甲見乙仍不松手并跟著車跑,便加速疾駛,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傷。乙報警后,公安機關根據汽車號牌將甲查獲。
訊問過程中,雖有乙的指認并查獲贓物,但甲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甲進行毆打,造成甲輕傷。在這種情況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同時還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xx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學放學之際,在校門前攔截了一名一年級男生,將其騙走,隨即帶該男生到某個體商店,向商店老板購買價值5000余元的高檔煙酒。在交款時,甲聲稱未帶夠錢,將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錢交款后再將男生帶走。商店老板以為男生是甲的兒子便同意了。甲攜帶煙酒逃之夭夭。公安機關查明,甲身邊確有若干與甲騙來的煙酒名稱相同的煙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甲稱其認罪口供均系偵查人員丙、丁對他刑訊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經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確認了偵查人員丙、丁對甲刑訊逼供的事實。
問題:
請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種行為及相關事實分別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本題35分)
20xx年7月,某港資企業投資2.7億元人民幣與內地某市自來水公司簽訂合作合同,經營該市污水處理。享有規章制定權的該市政府為此還專門制定了《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對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諾,并規定政府承擔污水處理費優先支付和差額補足的義務,該辦法至合作期結束時廢止。
20xx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項目系國家明令禁止的變相對外融資舉債的"固定回報"項目,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屬于應清理、廢止、撤銷的范圍為由,作出"關于廢止《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的決定",但并未將該決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認為市政府的做法不當,理由是:其一,國務院文件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對涉及固定回報的外商投資項目應"充分協商"、"妥善處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論證,事后也不通知對方,違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國務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審批新的"固定回報"項目,而污水處理合作項目是20xx年經過市政府同意、省外經貿廳審批、原國家外經貿部備案后成立的手續齊全、程序合法的項目。
請:
1.運用行政法原理對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進行評論;
2.結合上述事件論述依法治國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
答題要求:
1.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2.不少于600字。
六、(本題35分)
某民法典第一條規定:"民事活動,法律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習慣;沒有習慣的,依照法理。"
請:
1.比較該條規定與刑法中"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的區別及理論基礎;
2.從法的淵源的角度分析該條規定的涵義及效力根據;
3.從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該條規定在法律適用上的價值與條件。
答題要求:
1.在上述3個問題中任選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選擇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觀點并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3.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4.不少于600字。
2009年司法考試真題2
【提要】司法考試真題信息 : 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環境保護法
76。某節目演出組到某山區演出,該地屬自然保護區范圍。演出組在某一天然景點搭設了一座棧橋,為運送演出設備在區內修建了一條簡易公路。區內環境和植被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毀壞。演出計劃得到了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批準,演出組并已付錢請當地人承擔恢復原貌工作。關于該事件的下列哪些意見是錯誤的?
A。演出組在該自然保護區內景點修建的是臨時建筑物,其影響環境的行為不受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約束
B。演出組為了演出需要而搭設棧橋,不屬于工業性項目,也沒有排放污染,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無需過問
C。演出組的行為即使對當地環境有影響,也不構成跨區環境問題,不屬于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范圍
D。對于該演出組的上述行為,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可適用的處罰規定
答案:ABCD
解析:《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痹撗莩鼋M的行為雖然是臨時的,也沒有排放污染,但構成了對環境的破壞,故A、B錯誤;《環境保護法》第7條第l款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钡18條規定:“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痹撗莩鼋M的行為雖不構成跨區環境問題,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仍有權監管,故C錯誤;《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薄董h境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笨梢,我國法律對此類環境破壞行為明確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故D錯誤;由此可知,本題答案為ABCD。
2009年司法考試真題3
【提要】司法考試真題信息 : 歷年司法考試《環境保護法》真題解析
1.由于某化工廠長期排污,該廠周邊方圓一公里內的莊稼蔬菜生長不良、有害物質含量超標,河塘魚類無法繁衍,該地域內三個村莊幾年來多人患有罕見的嚴重疾病。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受害的三個村的村委會和受害村民有權對該廠提起民事訴訟
B.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訴訟的時效為3年
C.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實行公平責任原則
D.環境污染致害的因果關系證明,受害方不負舉證責任
答案:C
解析:《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耙虼薃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彼訠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三)項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彼原h境污染案件由加害方對污染致害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因此C項的說法是錯誤的,而D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2.關于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環境污染的,均應免責
B.第三者責任造成污染損失的,排污單位免責
C.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責任引起,排污單位也要承擔責任
D.排污單位積極采取減排措施,雖減少了污染損失,仍不可以免責
答案:AC
解析: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三:一是有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為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二是受害者自我致害;三是第三者過錯。可見,BD是正確的,不應當選。A項單純認為不可抗力造成污染就能免責是錯誤的,應選。受害者自我致害是排污單位的免責事由,所以C項也是錯誤的,應當選。
3.某企業防治污染的設施年久老化,需拆除重建。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該企業應履行下列哪些程序?
A.舊設施拆除經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即可實施
B.舊設施拆除須經所在地環保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C.新設施建成后應當按規定報請驗收
D.新設施建設期間該企業必須停止生產
答案:BC
解析:《環境保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彼訟是錯誤的,B是正確的。
第26條第1款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彼訡項是正確的。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新設施建設期間并不要求企業一定停止生產,所以D項不應選,
4.某造紙廠已取得排污許可證,并繳納了排污費。但環保局檢測發現,造紙廠所排污水中多項污染物指標超出了省級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該廠擁有排污許可證并繳納了排污費,所排污水雖然超出了省級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但未超過國家標準,故不違法
B.該廠應繳納超標排污費,并治理污染
C.環保局有權對該廠進行罰款
D.環保局有權責令該廠停業或關閉
答案:BC
解析:《環境保護法》第10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八訟項的說法是錯誤的。
第28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彼訠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第38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彼訡項的
說法是正確的。
第39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皳,責令停產、停業的前提是限期治理未完成,本題中,該廠并未被責令限期治理,因此,也不符合停業或關閉的法律規定條件。所以D項的說法是錯誤的。綜上,本題的正確選項是BC.明姐更多司法考試相關真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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