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保險法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保險法論文1

          20xx年2月28日修正頒布的《保險法》在第二章下人身保險合同一節第46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边@一規定沿襲了20xx年《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在立法上再次明確了人身保險中保險人一律不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然而理論界對于人身保險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卻爭論頗多。在20xx年新保險法頒布之前就有諸多學者對原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提出質疑,紛紛撰文就原68條的規定是否妥當、未來立法時該如何改進等問題進行了論述。然而,學界的呼聲并未體現在此次保險法的修改中。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國保險法“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的立場是不可置疑的。

          一、“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立論基礎之質疑

          “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之判斷,其立論的觀念基礎是“人身無價”觀。其經典性論斷大致如下:“人身保險之保險標的是無價的,尚無以經濟上利益評估其價值,自無賠償超逾損害之雙重獲利情形。此觀諸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多采定額給付理賠,而不計被保險人實際經濟損害若干自明。因此,若容許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將人身價值局限于某一價格,自屬輕蔑人類之生命、身體!闭窃谶@種“人身無價”的觀點下,人身保險既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的問題,因此得出“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的結論似乎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此種推理看似十分圓滿與周延,但是其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其忽視了人身保險中既有定額保險者又有損害保險者。而這個錯誤的根源則在于我國理論上和立法上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嚴格的二元劃分制度。在這種二元劃分制度下,財產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而人身保險不加區分的一律不適用該原則,并在此基礎上,以是否為“人身保險”作為能否適用代位求償制度的唯一標準和理由。然而,如日本學者所言:“按現代保險法理,損害填補原則及其派生制度適用范圍,以基于保險利益之存在基礎是否為經濟上之利益,亦即得否以金錢估計之利益為標準予以衡量,可由金錢計算其價值者,需受損害填補原則的規范,非客觀的金錢價值可計算者,則完全不受損害填補原則之限制。而在人身保險中,如限額性醫療費用保險、限額型失能給付保險,其損害實際為金錢上可以計算之具體損害,在性質上應屬損失填補保險,故應也有損失填補原則之適用。因此,就此一觀點而言,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二分模式并無法妥善地厘清損失填補的關系,故實有不足之處!

          我國的這種分類方法不僅不符合目前的國際發展潮流(如美國是按照壽險和非壽險進行劃分的),而且就國內的實踐來看,嚴格區分也是不可能的,兩大險種的滲透與融合不可避免。如果我們固守此種做法,必會造成與現實的沖撞,且也會影響我國保險業的順利發展。

          二、人身保險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基礎分析

          依“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之二元論作為保險合用的分類標準及其體系架構,進而對保險代位規范范圍作體系定位之做法,由于未顧及到人身保險的二元性差異,忽略了在人身保險中也有如財產保險一樣屬填補經濟損失性質的險種,因此,不能有效厘清保險代位規范范圍與保險合同類型之間的邏輯關系,導致學說上的爭議與實務上的困擾。反觀國外,保險合同之分類于學說發展上,以損害填補原則及其衍生之保險代位、復保險、超額保險之制度規范范圍為依歸,實際上早已脫離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分類架構模式,而改由保險合同的給付基礎加以分類為損害補償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二分模式及其架構。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須首先對保險合同之分類的立場加以調整或修正為“損害保險”及“定額保險”。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規范之適用,應以防止被保險人從其損害中獲利的原則為出發點,區分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而異其適用。

          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具體適用

          基于上述分析,故有必要對人身保險下的各具體類型的給付基礎予以分析,在此基礎上再分析有無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適用。具體而言,人身保險又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健康險和意外險。分述如下:

          (一)人壽保險保險金給付模式及其代位權之適用

          依照我國學者的說法,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其生存或者死亡為保險事故而成立的保險。由此可見,人壽保險中,有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和生死兩合保險。

          在生存保險中,由于其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保險金支付前提。若被保險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屆至后依然生存,則保險人應當向其支付保險金。此時,保險金給付對象是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在約定的期限屆至后死亡,則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無需承擔保險責任,自無請求的主體。由于生存保險中不存在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所以代位權自無存在的空間。

          在死亡保險中,若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此時,保險金的給付對象應該為受益人。若被保險人因為第三人之行為死亡,則被保險人之利害關系人(包括其代理人、撫養人、贍養人等)均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此時,被保險人之利害關系人既可能包括受益人,也可能不包括。在不包括的情形下,保險人自無代位權。若包括受益人,由于生命之無價,受益人亦不構成不當得利,保險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權。

          在生死兩合保險中,若被保險人在期限屆至后生存,則保險人應當向其支付保險金,保險金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金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之利害關系人,所以生死兩全保險中不存在保險人代位權。

          (二)健康險保險金給付模式及其代位權之適用

          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通常情形下,健康險中被保險人殘廢死亡原因是非由外來因素所致;但在某些情形下,被保險人之疾病由可能為外部因素所致,如因環境污染導致被保險人疾病。

          我國保險法不區分人身保險的具體類型而一律排斥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是欠妥當的。

        保險法論文2

          一、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現狀與問題

         。ㄒ唬┪幕a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現狀我國商業保險法律制度在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體現:首先,國家立法上,僅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文化部關于保險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唯一部門規章,其在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文化產業保險產品、文化產業保險服務、文化產業投融資上著墨,回應了《中央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次,在地方立法層面,《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第十八條、《太原市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五條均規定本市人民政府應對文化企業給予金融保險方面支持;安徽省《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強調結合地方實際,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市場。這成為未來文化產業促進法律融合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現實探索。

          (二)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現存問題1.暫缺文化產業無形資產保費定價機制。20xx年,故宮博物院因7件臨時展品失竊而震驚全國,其僅可獲賠30余萬元,這與文物的實際價值相去甚遠,引發了民眾對文物保險價值的爭論;與之相同,文化企業的無形資產同樣難以計算。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合理的保費價格有助于降低無形資產的交易風險。但是,每個人對同一文化創意可能估價不同,這在著作財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市場尤為明顯。因此,法律可以建立專業文化保險機構準入制度,構建商業保險法律定價機制,推動無形資產保費定價機制形成。2.難對文化產業侵權行為提供保險服務。商業保險能使受到侵害的文化創意、文化商品相關權益得到經濟層面的補償,但因對其的侵權行為難以估算實際損失金額且難以取證,導致保險公司不愿受理其投保請求。也有學者認為在旅游觀光、出版印刷等文化產業領域中較為便于計算侵權損失額度,因為其以履行合同的給付行為或者書稿實物為內容,其計算方式更為直觀。[2]這都需要在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制定更為詳細的商業保險侵權賠償額度賠付規則,并在具體實踐中出臺相應的保險賠付標準。

          二、完善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

         。ㄒ唬┙⑽幕髽I無形資產評估體系商業保險公司具有融資功能,其通過投資文化企業的債券、股權和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來實現運營!兑庖姟诽岢觥敖⑽幕髽I無形資產評估體系,為金融機構處置文化類無形資產提供保障”,為保險公司充分發揮資金供給和投融資優勢提供制度依據。因此,商業保險公司可攜手第三方的文化資產分析公司,在符合市場規律的基礎上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然后提供其相應的保險服務,最終推動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的建立。

         。ǘ┰O立文化創意商業保險費率標準面對侵犯文化創意的行為,法律需要通過設立保險救濟途徑來實現對受侵犯權益的復歸。其可以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設立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的費率規則,建立文化產業保險風險數據庫,依照收益覆蓋風險的原則確定合理的費率,專門應對易受侵權的文化產業領域的風險。

         。ㄈ⿺U寬商業保險法律制度適用范圍《通知》規定,文化產業保險市場由人保財險公司、太平洋財保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三家保險公司進行試點。人保財險公司鑒于故宮博物院文物失竊案,適時推出了包括藝術品綜合保險、文化活動公共安全綜合保險及涉及演藝、動漫領域的多類險種。這類擔保能力強、經營規模大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可依據《目錄》所鼓勵發展的文化產業類型增加保險險種,拓寬至網絡文化業、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業、文化科技服務業等領域,豐富其險種類型和拓寬其影響范圍。

        保險法論文3

          我國巨災保險法與《保險法》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進行巨災保險專項立法時必須充分考慮其與《保險法》的規范協同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我國巨災保險得以有效展開,實現長足發展。

          一、我國巨災保險法與《保險法》規范協同的意義

          1995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20xx年對之進行了最新的修訂完善。但《保險法》屬于規范商業保險的法律制度,對屬于政策性保險的巨災保險并未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傳統保險理論認為,巨災風險在傳統保險業務中屬于不可保范圍,所以大多數公司把巨災(如地震災害等)規定為保險合同賠付的除外責任,這導致了現實的巨災風險無法通過保險實現有效轉移,即巨災發生后傳統保險無法充當有效的“減災器”。人權保障的國家義務,以及我國巨災頻發的現狀,使得我國亟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筆者以為,通過巨災保險法對巨災保險涉及的承保機構、投保人等進行規定。而巨災保險是保險的一個特殊情況,其與傳統保險既有共性,也有差異性,故在構建巨災保險法時必然涉及到原《保險法》中的許多方面,因此在巨災保險法設計之初就需要對其與《保險法》的規范協同問題進行充分考量。

          二、我國巨災保險法與《保險法》的規范協同處理

          在巨災保險制度的具體建立上,巨災保險法可以在很多方面對現行《保險法》加以借鑒,特別是在參保方式、保險機構的建立、相關法律責任認定以及保險原則的繼承和發展等方面:

          (一)參保方式的選擇

          縱觀世界各國,巨災保險的投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種是自愿投保,即投保人自愿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國家不對該類險種進行干預。我國《保險法》中的商業保險屬于這種方式:第二種是作為普通財產保險的強制附加險,即將巨災保險與普通財產保險綁定,在購買普通財產保險的簽訂下對其進行強制購買:第三種是針對特定人群的強制巨災險,該特定人群一般是指處于某種災害多發、頻繁區域的居民。巨災保險投保方式的選擇是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構建的一個必經選項,無論我國巨災保險是選擇現行《保險法》中己有的自愿保險方式,還是選擇強制保險方式,抑或在我國未來的《巨災保險法》中創新一種新型參保方式,現行《保險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我國巨災保險參保方式的構建提供一種基本運行模式的參考,這為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巨災保險的參保方式奠定一定的智力基礎與技術支撐。

          (二)保險機構的建立

          保險機構如何設置,也是我國巨災保險立法也是不可回避一個的問題。在保險機構的設置問題上,目前學界大致出現三種意見:一是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二是政府管理:三是成立專門的巨災保險組織。筆者以為,巨災保險的保險機構在設立條件、設立程序以及運營規則上可以與現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協同,再根據巨災保險機構的特征對其設立、營運做出特殊規定,形成完善、有效的保險機構建立機制。

          (三)相關法律責任

          任何一部規范性法律制度都不可缺少權利、義務、責任三要素。如果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就無法保證權利的實現與義務的履行。筆者以為,巨災保險法作為一部規范性法律,其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就顯得尤為重要,且其法律責任的規定仍需建立在現行《保險法》的相關法律責任內容之上,進言之,其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就需要依附于現行《保險法》中的相關內容,再加上巨災保險特質涉及到的新的法律責任內容,才能實現法律責任的全面、整合的覆蓋。

          (四)保險原則的繼承與發展

          在立法原則上,我國巨災保險法可以借鑒《保險法》中適合巨災保險的那一部分內容,例如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業務專營原則和本國投保原則,等等。同時,根據巨災保險的特征,巨災保險立法在保險原則上還應著重體現以下幾個特有的原則:

          1.以人為本原則。巨災保險不僅具有經濟補償功能,還具有社會管理與社會保障功能,其出發點和立足點都是保障災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恢復災區正常生產,安定災民的基本生活,使人民群眾在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后能盡快恢復平靜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速效進行災后重建。

          2.政府為主,商業公司為輔原則。巨災風險具有風險大、發生頻率低、受災損失巨大的特征,僅靠保險公司很難承受風險,且巨災風險對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造成的巨大威脅決定政府在巨災保險中處于主導地位,同時也要通過市場化手段以商業巨災保險對巨災風險進行適度的分擔。例如地震險等,應在政府主導下完善各種工程減損設施建設,制定建筑物抗震建設標準并監督其得到有效實施:對民眾進行災害預防與自救的宣傳,加強地震保險法律制度的普及,提高民眾對地震保險的投保意識,采取這樣的復合型管理與救濟方式可以有效分散地震保險風險,最終促使該業務得到持續健康的發展。

          3.不盈利、廣覆蓋原則。巨災保險的開展是以全面防災救災為目的,而不應以傳統商業盈利為目標?v觀巨災保險開展較為成熟的國家,即使是以商業經營為主的國家,亦是將巨災保險定位為非盈利性的救濟險種,故而在我國巨災保險法構建過程中,應將非盈利、廣覆蓋原則作為其中的一個基本原則。

        關于商業保險法論文(精選7篇)

        標簽:金融保險 時間:2022-06-09
        【yjbys.com - 金融保險】

          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論文吧,論文是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一種說理文章。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論文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商業保險法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業保險法論文 篇1

          當前,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如對“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的保險合同的效力的認定;醫療保險是否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是否可直接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等。這些問題在現實中都是確實存在的,突出表現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這種現象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我國民商法學領域,對保險法學的研究恐怕是最為薄弱的。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突出表現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而且,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調查研究得來的第一手資料,對當前保險案件審理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幾個法律適用難題作了認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見。

          一、關于“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法為保險人違背“明確說明”義務的行為設定了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卻未就“明確說明”的內涵作出界定,這一明顯的立法疏漏使得實踐中對“明確說明”一詞產生了多種理解。且不論保險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法官,僅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現過三種意見:

        淺析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法學畢業論文

        標簽:法學畢業論文 時間:2021-06-17
        【yjbys.com - 法學畢業論文】

          轉眼間充滿意義的大學生活就即將結束,眾所周知畢業生要通過最后的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是一種的檢驗學生學習成果的形式,那么你有了解過畢業論文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淺析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法學畢業論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的利益維護機制

         。ㄒ唬┦谟璞kU人直接向第三人賠償的權益

          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則:“保險人對義務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形成的損傷,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則或者合同的商定,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痹摋l款保存了舊《保險法》第五十條的規則,能夠了解為普通狀況下,當保險事故發作時,依據義務保險,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在特定的狀況下,即有法律規則或者合同商定時,保險人亦可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從“能夠”這一字眼,我們可看出此處是一種恣意性標準,而不是義務性標準,即授予保險人按照法律規則或者合同商定直接向第三人賠償的權益而不是保險人必需向第三人直接賠償的義務。該條款是附條件的準繩性規則,不能作為保險人應該直接向第三人賠償或者第三人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賠償的法律根據。

          (二)賦予被保險人保險金懇求權轉讓的權益

          依據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前段關于“義務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形成損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義務肯定的,依據被保險人的懇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的規則,當義務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義務肯定時,被保險人能夠向保險人懇求把應賠償的保險金直接支付給第三人。此條款自創了《合同法》上債權轉讓的原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合同之債,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之債,這實質上是被保險人把本人對保險人的債權懇求權轉讓給第三人,以簡化兩個債的清償程序。

        保險法學研究論文探討

        標簽:法學畢業論文 時間:2020-09-30
        【yjbys.com - 法學畢業論文】

          [摘要]當前,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如對“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的保險合同的效力的認定;醫療保險是否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是否可直接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等。這些問題在現實中都是確實存在的,突出表現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這種現象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我國民商法學領域,對保險法學的研究恐怕是最為薄弱的。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突出表現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而且,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調查研究得來的第一手資料,對當前保險案件審理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幾個法律適用難題作了認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見。

          一、關于“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痹摲楸kU人違背“明確說明”義務的行為設定了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卻未就“明確說明”的內涵作出界定,這一明顯的立法疏漏使得實踐中對“明確說明”一詞產生了多種理解。且不論保險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法官,僅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地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是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并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保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保險法第18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

        人身保險法學論文

        標簽:法學 時間:2020-08-29
        【yjbys.com - 法學】

          “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之判斷,其立論的觀念基礎是“人身無價”觀 本文是小編精心編輯的,人身保險法學論文希望能幫助到你!

          人身保險法學論文

          2002年《保險法》不區分人身保險的具體類型而一律排斥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本文在對立論基礎提出質疑的基礎上,提出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規范之適用,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大家準備的試論人身保險中的適用

          2009年2月28日修正頒布的《保險法》在第二章下人身保險合同一節第46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這一規定沿襲了2002年《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在立法上再次明確了人身保險中保險人一律不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然而理論界對于人身保險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卻爭論頗多。在2009年新保險法頒布之前就有諸多學者對原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提出質疑,紛紛撰文就原68條的規定是否妥當、未來立法時該如何改進等問題進行了論述。然而,學界的呼聲并未體現在此次保險法的修改中。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國保險法“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的立場是不可置疑的'。

          一、“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立論基礎之質疑

          “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之判斷,其立論的觀念基礎是“人身無價”觀。其經典性論斷大致如下:“人身保險之保險標的是無價的,尚無以經濟上利益評估其價值,自無賠償超逾損害之雙重獲利情形。此觀諸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多采定額給付理賠,而不計被保險人實際經濟損害若干自明。因此,若容許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將人身價值局限于某一價格,自屬輕蔑人類之生命、身體。”正是在這種“人身無價”的觀點下,人身保險既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的問題,因此得出“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的結論似乎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