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畢業論文
畢業論文按一課程計,是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高等?茖W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及研究生學歷專業教育學業的最后一個環節,為對本專業學生集中進行科學研究訓練而要求學生在畢業前總結性獨立作業、撰寫的論文。從文體而言,它也是對某一專業領域的現實問題或理論問題進行 科學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義的論文。一般安排在修業的最后一學年(學期)進行。
法律畢業論文論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摘要: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在價值趨向、立法目的、法律形式、法律屬性、權利特征等方面都存在著重大差別,不能簡單地把兩種法律并在一起。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民商法、權利、區別
知識產權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后起之秀,由于人們缺乏對它的認識和了解,往往把它和民商法聯系在一起;在我國,有人直接把知識產權法并入到民商法中去。事實上,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還有其根本的原因。這種原因主要在于兩種法律完全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它們調整社會關系的出發點不同,目的不同,方式不同;兩種法律中,權利的形態不同,權利誕生的條件和發揮作用的方式關系也不同。可以說,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下面我們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論證。
一 對知識產權法的分析
1、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內在關系
首先,可以概括地說,知識產權法是確認、規范和保護知識產權權利的一類法律的總稱。按照我國傳統的知識產權法的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法應該包括版權法、工業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三大類,其中,工業產權法又分為專利法和商標法[1].按照Trips協議的規定,又增加了保護地理標志和保護知識產權程序上的措施。
如果我們對上述三類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就不難發現這三類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之間也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在它們之間,我們似乎難以找到一種合適的理由使它們能夠合理地結合在一起;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如果按照正常的邏輯推理,我們更難把它與版權法和工業產權法有機地聯系起來。但是,知識產權法這種法律體系已經是人們普遍接受了的,而且也是國際社會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的,這說明,這種法律體系的存在,本身屬于一種合理的組合,F在的問題是,我們能否解釋這種合理性,能否找出它們之間存在的邏輯關系?
法律畢業論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主要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構成,由于各專門法基本功能不同,保護的知識產權客體也不同,在高新技術保護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顯的差異,因而,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確定采用何種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1)考慮取得技術權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又稱壟斷性、獨占性,是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專有的權利。專利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和授權,他人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該專利產品或使用該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商標法在保護商品名稱方面具有很強的排他性,但很難保護技術本身。著作權法只保護作者的思想的表達方式,而不延及思想、產品、方法、公式、工藝等。對于采用商業秘密來保護技術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過研究開發或者采用反向工程獲得該項技術。采用技術措施也可以保護知識產權,如加密法、軟件鎖、防火墻等,但隨著解密技術的發展,其排他性也會逐漸減弱。[3](2)考慮知識產權費用的因素。所謂費用是指取得、維持、保護知識產權的費用,即采取保護措施的費用,以及相關的申請費、維持費、審查費、訴訟費等等。在實施的過程中,專利的保護費用最高,其次是商標、技術措施、商業秘密保護。著作權因實行自動獲得權利的制度,除了計算機軟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費用。高新技術企業如果采用專利的方法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申請量大的企業,費用也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之一。(3)考慮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我國法律規定,商標權有效期10年,但可以續展保護且不限制續展次數。著作權則分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除非作品消亡,著作人身權永遠受到法律保護,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加死后50年。[4]在專利保護期限中,發明專利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為10年。對于商業秘密來說,只要其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不公開,維持秘密的狀態,就將一直受到保護。高新技術企業采用何種方式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視當時內部情況和外部環境而定。
在諸多考慮的因素中,取得技術權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沒有排他性就沒有絕對的權利,也就沒有所謂的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期和費用也是必須要結合考量的因素,同傳統產業相比,高新技術更新速度和周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躍式發展、超常規發展,一項高新技術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落后被淘汰,因此,對于一項發明專利來說,20年的保護期的意義也許僅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時,高新技術產業的`另一個特征就是其高產出高回報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憑借其手中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在有限的時間、空間、投資的狀況下,迅速崛起、占領市場,獲得高額利潤和回報,取得跨越式的發展,同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產出高回報率相比,知識產權的取得、維持、保護費用還是較為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尋求知識產權保護時,在取得技術權利的排他性、費用因素、保護期限的基礎上,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并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根據技術發展和知識產權制度的趨勢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加強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推動企業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時,從而帶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整體發展。
法律畢業論文知識產權在遺產稅中的免稅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了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其中包括“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發明并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據此,所述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這些知識產權當屬于遺產稅的免稅范圍。稅收是經濟杠桿,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的上述規定顯然在于鼓勵人們的創造積極性。通常,對免稅或避稅這樣的好事,社會各界會給予更多的關注和議論,但可惜,有關知識產權免稅功能的議論少之又少,和社會上對人壽保險金在遺產稅中的免稅功能的強烈關注相比,可謂小巫見大巫了。這也正體現了國人保險意識的濃厚和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筆者在此結合實踐中客戶就此提出的有關咨詢問題,草做下文,并希望能夠借此拋磚引玉。
?一、關于納入遺產稅免稅范圍的知識產權的具體項目
在這方面,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規定的只有三項:一是著作權,二是專利權,三是專有技術。問題是,只能是這三種知識產權才予以免稅嗎?稅收是經濟杠桿,毋庸諱疑,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的上述規定在于鼓勵人們的創造積極性,引導人們開發自有知識產權的興趣。從這個角度出發,諸如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及商標等等這些也是屬于創新性工作的知識產權,他們也具有財產屬性,為什么要被排除在遺產稅的免稅范圍之外呢?
二、關于“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