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靜壓基礎工程承包合同樣本
發包單位:(簡稱發包方) 承包單位: (簡稱承包方)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
第二條:工程地點:
第三條:承包范圍和內容:
靜壓樁基礎的施工(含設備進出場、定位放線、壓樁、資料整理及提交等。)
第四條:工程價款:
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工程量按照設計規定和國家有關定額計算,每米單價 ,本工程總造價據實際施工工程量計算,如發生工程變更等費用按實際工程量計算。(承包單位承諾每米價格若高于發包單位與其他承包單位簽訂合同的價格時,執行發包單位與其他承包單位簽訂合同的價格)
第五條:承包方式:
本合同按 方式進行承包施工:
第六條:施工期限:
本工程自開工之日,施工有效工期為 天,即 年 月日開工至 年 月日竣工。施工期間如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發包方設計變更影響工期時,經雙方簽證,工期順延。
第七條:技術要求:
1、按設計圖紙要求: 嚴格按圖紙要求施工
2、樁位、垂直度及允許偏差質量標準,按國家施工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雙方的主要責任:
一、發包方:
1、開工前施工場地應達到平整,不下陷,并負責清除上空及地上障礙物,能通行40噸拖車,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如果現場異常(需墊板作業、清理障礙物以及降水等)發生時,憑簽證按現行定額規定和現行有關政策另行結算。
2、發包方在開工前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的地質報告、施工設計圖紙及相應的施工規范和規定等有關資料。
3、確定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定位標準,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4、組織有關單位對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合同規定在開工前五天內將設計圖紙 壹 份及有關技術資料和設備準備齊全。
5、按雙方協定的.分工范圍和要求,及時供應材料。
6、負責樁基工程的測試工作,承擔因其發生的測試費和人工費用。
7、派駐為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測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
8、施工用電由發包單位提供并承擔費用。
9、工程完工后,發包方負責組織測試驗收,測試合格后配合承包方技術資料的簽章手續。
二、承包方:
1、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準備施工設備、材料,做好施工前的各種準備工作。
2、向發包方提供施工計劃、進度和工程質量報告,經發包方、監理認可后,方可施工。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內容和樁基施工規范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竣工和交付。
3、按照有關規定完善樁基分項工程資料,參加樁基測試,辦理工程結算。
4、承包方嚴格按國家規范要求施工,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如因工程施工質量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5、工程完工待樁基測試報告出來后,七日內向發包方提交全部施工資料,一式 叁 份。
第九條:材料供應:
1、工程所需的 管樁 由發包單位負責供應,發包單位負責主要材料(管樁)的采購、運輸,運至施工場地,所供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并附有原材料材質出廠合格證或化驗單原件,否則,進行材質試化驗費由材料供應方負擔。
2、材料供應要做到及時,承包方負責進場材料的保管。
第十條: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工程竣工結算按下列方式結算。
工程造價=設計樁長×每米單價(二次搬運費應包含在單價內)
2、工程款支付方式
完成工程量50%,支付總價款的20%,完成工程量100%,支付到總價款的
60%,驗收全部合格后,支付到總價款的80%,余款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將全部技術資料和工程結算交發包方,發包方在10天內審理完畢,一月內付清工程款。
第十一條:工期順延:
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應憑現場簽證順延工期:
1、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
3、場地不平整、道路不通暢造成的窩工;
4、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
5、雙方約定順延日期。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和驗收標準:
1、承包方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嚴格按照施工圖紙組織施工,本工程按國家規范驗收,質量達到 合格 標準。若出現工程質量不合格,由承包方返工補救,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工程竣工后,由發包方負責樁基工程的測試,雙方簽訂驗收記錄,工程移交給發包方。
2、承辦方應將工程施工情況填寫好原始記錄,交監理公司、發包方代表簽字認可,做好隱蔽工程驗收,隨時檢測施工過程,保證每顆樁的成樁質量。
3、承包方委派全權負責現場的技術工作,在施工期間發包方及監理公司有權進行抽檢,如發生不合格者有權責令停工,損失由承包方負責。承包方應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的檢查、驗收,為檢查驗收提供便利條件。
4、接受當地質量監督站、監理公司的檢查監督。
5、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并及時報告發包方代表。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單位、勘探單位、質量監督站、發包方、監理公司等單位共同研究,定出方案后實施。
6、本工程管樁由發包單位負責供應,樁基測試大小應變出現問題由發包人負責,樁位、樁頂標高誤差超過規范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7、工程施工過程中,壓樁力達到樁身極限承載能力(由監理公司確認),即停止壓樁,按原設計樁長計算,出現截樁時,雙方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發包方
1、如連續延誤施工不超出 3天,則雙方本著友好合作關系,免于賠償責任。但如連續延誤施工超出 3 天,則每日賠償承包方工程總造價萬分之 3 的停工損失;
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3、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驗收,按每日工程總造價萬分之 3 的比例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承包方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 合格 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或承擔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程費用;嚴格按國家、省有關施工工藝規程操作,超出規范要求,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賠償。
2、工程拖期交工,每日向發包方償付工程總造價萬分之 3 的違約金。
三、本合同發生單方面毀約時,按工程總造價3%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如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時,用下了方式中的方法 二 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及補充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工程價款結清后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副本四份,發包方執三分,承包方執一份。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 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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